一 民族分化政策

一 民族分化政策

蒙古统治者为了始终保持其最高统治权力,维护他们的特殊利益,在推行阶级压迫的同时,又推行了民族压迫政策。民族分化政策是民族压迫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

民族分化政策并非开始于元朝。金朝女真统治者任用掌管兵权、钱谷官吏,即规定了先女真、次渤海、次契丹、次汉儿的四等级顺序[209]。控制元朝政权的蒙古贵族,他们在吸收前朝推行民族分化政策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民族和被征服的先后,把全国各族人民分为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等,在任用官吏、法律地位、科举名额和待遇以及其他权利和义务等方面都有种种不平等规定。这种人分四等的制度,是元朝法定的等级制度。其有关规定分散于各具体政策中,如大德元年(一二九七年)夏四月,中书省、御史台建言,各道廉访司必择蒙古人为使,或缺,则以色目世臣子孙为之,其次,参以色目、汉人。成宗从其议[210]。武宗至大二年(一三〇九年)四月圣旨规定,各地达鲁花赤之职需委付蒙古人担任,若无,则于有根脚色目人内选用[211]。仁宗皇庆二年(一三一三年)所定科举条例,在考试程式、录取名额及发榜办法等方面,对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均做了不平等的规定[212]。

第一等蒙古人为元朝的“国姓”,蒙古统治者称之为“自家骨肉”。据拉施都丁《史集·部族志》记载,蒙古人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与成吉思汗皇室(属乞颜氏)出于共同祖先的尼鲁温蒙古人,有泰赤乌、兀鲁、忙兀、札只剌(札答兰)等二十余部;一是被称为迭列列斤的蒙古人(一般的蒙古人),有兀良哈、弘吉剌、伯牙兀等十余部[213]。此外,札剌亦儿、塔塔儿、蔑儿乞、斡亦剌、八剌忽、克烈等部,元代也被视为蒙古人。陶宗仪《辍耕录》载蒙古氏族七十二种[214],内有重复、误入及漏列者,钱大昕《元史氏族表》即指出其中的十八种系相互重出。

第二等为色目人。《辍耕录》称有三十一种,如钦察、唐兀、阿速、秃八、康里、畏吾儿、回回、乃蛮、乞失迷儿等[215]。然其中亦有同名重出或异译并存之误。大德八年规定,除汉儿、高丽、蛮子外,俱系色目人[216]。

第三等为汉人,又称汉儿、乞塔、札忽歹,概指淮河以北原金朝境内的汉族和契丹、女真等族,以及较早为蒙古征服的云南、四川两省人,高丽人也属于这一等。据《辍耕录》载,汉人有八种,即:契丹、高丽、女直、竹因歹、朮里阔歹、竹温、竹赤歹、渤海[217]。

第四等为南人,又称蛮子、囊加歹、新附人,指最后为元朝征服的原南宋境内(元江浙、江西、湖广三行省和河南行省南部)各族。汉、南人绝大部分都是汉族,元代蒙古统治者根据被征服的先后将其分为两等,利用汉人压制南人,以便分而治之。(https://www.daowen.com)

四等人的政治待遇及社会地位是不平等的。蒙古人居最高统治地位,享有特殊权益;色目人中的上层分子是被蒙古统治者利用为统治全国各族人民的得力助手,所以色目人在政治上及社会地位上仅次于蒙古人而高于汉人、南人;汉人除了少数官僚地主投靠蒙古统治者而被笼络利用外,其余广大人民与南人同样是处于被奴役的地位;南人在四等人中处于最末一等,他们的地位更不如汉人,连充任官吏的南人在与汉人出身的官吏发生争执时,也要忍气吞声。蒙古、色目贵族利用民族压迫政策欺凌汉人、南人,广大汉人、南人劳动人民更处于最受压迫和剥削的情况之下[218]。

蒙古统治者实行民族分化和民族压迫的政策,目的只是维护蒙古贵族的特权地位,丝毫没有给广大蒙族劳动人民带来好处。元代蒙古平民和汉、南人中的劳动人民一样是受压迫受剥削的,贫苦的蒙古人甚至被贩卖到异乡和海外做奴隶。早在忽必烈至元年间,即有被当做商品,从泉州港贩卖到“回回田地里”和“忻都(今印度。——引者)田地里”[219]去的。大德七年(一三〇三年)元政府明文规定,对不畏公法将蒙古人口贩入番邦博易的人要严行治罪,并命令市舶司官员,对出洋船只开航之际,要用心检搜,发现“如有将带蒙古人口,随即拘留,发付所在官司解省”[220]。这样严厉的规定正说明了当时贩卖蒙古人口到海外的事态之严重。延祐七年(一三二〇年)的情况表明,有回回、汉人、南人典买蒙古子女为驱的现实,以致在至治改元诏内有“诏书到日,分付所在官司应付口粮,收养听候,具数开申中书省定夺”[221]的规定。

色目人虽是第二等人,但他们中间的劳动人民,当然也不会从民族分化政策中获得什么好处。至大四年(一三一一年)二月,河西地面的色目人站户因经受不住繁重的负担,加之天灾人祸而破家荡业,“致将亲属男女于权豪势要富实人家典买驱使,不能完聚”[222]。

元朝的汉人、南人中间的广大劳动人民,备受蒙古、色目统治阶级以及本民族的封建地主阶级的压迫和剥削,他们是苦难最深重的人。忽必烈至元三十一年(一二九四年),色目人在江淮迤南一带,“将南人男女以转房乞养为名”,贱价“诱致收养”,然后到迤北“货卖作驱”。据当时被派往江西的监察御史的看法,“不一、二年,良人半为他人之驱矣!”[223]说明程度之严重。延祐年间兴和驿卒佟锁住向元朝官吏张养浩诉说的一段经历,就是元代被掠卖到北方做奴的南人的斑斑血泪史。他自称:本江西泰和人,七岁时候与群儿在里中玩耍,被过路骑兵抢掠带往兴和,初被卖于刘家,居不数月,又被卖往更北的草地做牧奴,主人是蒙古人,给他取了个蒙古名叫察罕,发给他皮衣一袭,交给他二千余头羊,令他每日放牧,且告诫他说,“羊有瘠者、伤者、逸者、无故物故者,必挞汝!”开头放牧之时,往返数十里,既怕迷路,又怕丢失羊只,担惊受怕,年纪又小,其惨状不难想象。后见同伴牧奴中还有十数个和他同命运的南方良家子,也是被贩卖去的。十六岁那年,因羊群发生死伤,自知难免受责,乃决意南逃,一路上忍饥挨饿,好不容易到了兴和充当驿卒。后又赖张养浩之力,始得回乡[224]。像佟锁住这样悲惨经历的汉人、南人为数甚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