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军事制度

二  军事制度

关于元朝的兵制,当时人胡祗遹曾经评论说:“本朝最偏重者无若军政,最纷乱者无若军政”,“大无纲统,细无纪目。……分隶频碎,源委隔绝,棼丝沸羹,互相争夺。内立枢府兵部,无簿籍之可寻,外设行省、统军万户府,无一定之行伍”[131]。足见其繁复和混乱。蒙古统治者为了巩固自己的政权,对军权尤其重视,控制最为严密。凡涉及军机重务,汉人往往不能与闻。“天下军马总数目,皇帝知道,院官(指枢密院官)里头为头儿的蒙古官人知道;外处行省里头军马数目,为头的蒙古省官每知道。”“更这边关机密,不合交多人每知道”[132]。制度本身的混乱加上人为保密所造成的材料限制,对于后人研究元代兵制造成了很大的困难,有许多问题目前还无法澄清。本节着重介绍元代的宿卫和镇戍诸军、军户和奥鲁制度。至于与兵制有关的站赤、屯田和马政等问题,将在元朝经济等章节中另述。

宿卫和镇戍制度

元代的军事防卫可以分为两大系统,即保卫皇帝和京畿(大都及上都)的宿卫系统和镇守全国各地的镇戍系统。

宿卫军队由怯薛军和侍卫亲军构成。

从成吉思汗时代起,怯薛军就不仅是大汗的护卫军,同时又是侍奉大汗日常生活的役属机构,还兼有协助大断事官听断公事的国务处理机构的职能。忽必烈建立元朝后,基本上保留了成吉思汗以来四怯薛三日一更、轮番入卫的制度。惟领第一怯薛的博尔忽早逝,子嗣尚幼,成吉思汗即以自己的名义领之,称“也可怯薛(译言大怯薛)”。博尔忽后人在元代改领第四怯薛。第四怯薛原来由赤老温掌领。《元史·兵制》说“赤老温后绝”,但据虞集《孙都思氏世勋碑》,赤老温有子纳图尔、阿剌罕,阿剌罕后人为阔端子只必帖木儿王府怯薛官。未详赤老温家族何以未得世领第四怯薛。《元史·兵制》所载四怯薛番值日支,乃至元后期的定制[133]。

怯薛成员称为怯薛歹。怯薛歹不仅是指环卫宫禁的武装卫队,还包括在内廷执役的亲信侍从,同样领属于怯薛之长。董文忠居于禁中,“凡乘舆、衣服、鞶带、药饵,大小无虑数十橐,靡不司之。中夜有需,不须烛索,可立至前”。他尝“长直,四十日不至家。夜杂妃嫔候侍,休寝榻下。上呼之,方惫,熟寐不应,命妃蹴兴之”[134]。这段材料生动地反映了怯薛歹执役内廷的状况。因此郑介夫援引古制来比附怯薛歹的各种名目:“《周礼·天官·冢宰》曰膳夫,曰庖人,曰内饔,曰外饔,曰浆人,曰烹人,曰籩人,今之博儿赤(厨子)也;曰幕人,曰司服,曰司丧,曰内宰,今之速古儿赤(Sügürchi,sügür此云伞,速古儿赤元代直译为“伞人”)也;曰掌舍,曰掌次,今之阿察赤(Achachi,acha此云叉子棍,叉股事)也;曰阍人,今之哈剌哈赤(Qaghalghachi,qaghalgha此云关口)也;曰缝人,曰屦人,曰典妇功,今之玉烈赤(Üilechi,üile此云勾当)也;曰宫人,今之烛剌赤(Julachi,jula此云灯)也”[135]。此外,根据怯薛歹们所担负的具体职役,他们还有火儿赤、昔宝赤、扎里赤等十几种名称[136]。

随着元朝统治机构的健全和完善,元政府设立了许多专门机构管理内廷供奉诸色事宜,如尚食局、尚舍寺、侍正府、太仆寺、尚乘寺等。专司各色职役的怯薛歹,很可能陆续被纳入规模多少有所扩大的相应机构中去了。如侍正府领速古儿赤400人、奉御24员。400名速古儿赤未必出自怯薛,但24员奉御,确实皆“以四怯薛之速古儿赤为之”[137]。

怯薛制在元朝军制乃至官僚体制中都具有非常独特的地位。它不归枢密院节制,而由皇帝直接控制。怯薛歹没有法定品秩,但是却享有非常优厚的政治待遇。元朝皇帝与省院官员在禁廷商决国策,必有掌领当值宿卫的怯薛之长预闻其事。亦力撒合为宿卫时,“甚见亲幸,有大政时以访之”[138]。怯薛成员还有权在大宗正府与皇亲国戚所担任的札鲁忽赤一起听政署事。至于怯薛歹利用自己久居禁中、“密近天光”的机会,隔越中书省奏事、自内降旨,干预军国大政及官员黜陟的事例,在有元一代亦累见不鲜。元代用人,很重视所谓“根脚”。而由怯薛出仕,则被目为“好根脚出身”。皇帝不断地对怯薛成员委以各种重要的军政职务。平时在衙署供职,遇轮番之日,仍入侍禁廷。入备宿卫成了做大官的捷径。尤其是四个怯薛长,年劳既久,出官辄为一品,被时人称为“大根脚”[139]。怯薛成员多世袭其职。怯薛军常额保持在一万人以上,最多时曾达15000人。

除天子之怯薛以外,累朝皇帝斡耳朵宿卫未尝废置,故还有隶属于已死的皇帝行帐的怯薛歹。有的诸王亦拥有怯薛。

侍卫亲军主要用于防卫以两京为中心的京畿腹地。中统元年四月,即忽必烈称汗次月,“谕随路管军万户,有旧从万户三哥西征军人,悉遣至京师(开平)充防城军”[140]。同月又“征诸道兵六千五百人赴京师宿卫”[141]。这两段记载,似为元朝创建侍卫亲军的最早史料。翌年五月,以出守大都的亲卫董文炳为山东路宣慰使,中途召还,改授侍卫亲军都指挥使[142]。至少从这时起当已正式有了侍卫亲军的建制。中统三年李璮之乱平定后,元廷又命董文炳共领武卫军事,这支军队原来是由塔察儿率领的。直到至元元年,武卫军才正式改为侍卫亲军,并于至元八年被扩充为左、右、中三卫。

有元一代侍卫亲军不断地在扩大。忽必烈朝前后共置十二卫。至元朝末年总共设置过三十余卫。卫设都指挥使或率使,品秩与万户(正三品)相当,隶属于枢密院。编入侍卫亲军的,有蒙古军、汉军、新附军等。进入内地的色目人军队,由于战斗力较强,后来有相当一部分都被编入侍卫亲军。

元朝军队按照种族差异和征发地区的不同,主要分为蒙古军、探马赤军、汉军和新附军四种。它们除了被抽调到宿卫军中以外,还用于全国的镇戍,称为镇戍军。四种军队所重点屯防的地区也不完全相同。

蒙古军是以蒙古人为主体编制而成的军队。镇戍于各地的色目人军队,亦多被列入蒙古军编制。只有抽入侍卫亲军的那部分色目军队,才以其族属为名分别单独建制。

探马赤军的问题比较复杂。根据现存史料,蒙古最早组编探马赤军,似在一二一七年木华黎受命率军经略华北之时。当时的探马赤军,应由从属于兀鲁、忙兀、弘吉剌、亦乞烈思、札剌亦儿五蒙古部落的降附人马中编成,与五部合为“十军”。《史集》称探马赤军是“从千户和万户中抽出”、“派到某地长期屯戍”的军队[143],其地位似低于一般蒙古军,故专用作远征和远戍的头哨部队、重役部队。据伯希和的意见,探马赤(Tamachi)一名当即唐代“答摩支”、辽代“挞马”的异译,由扈从而转意为前锋[144]。随着探马赤军的扩大,后来还包括了畏兀人、北方汉人等民族成分。

蒙古、探马赤军的防卫重点,主要是腹里地区,南至河南淮北,北至辽东,还有西北、四川等地。灭宋以后,元廷下令收聚征宋以来散处南北的诸蒙古军,在北方置山东河北蒙古军都万户府(驻沂州,即今山东临沂,文宗时改为大都督府,徙濮州,今山东濮县)、河南淮北蒙古军都万户府,后来又先后在东北置东路蒙古军上万户府、东路蒙古军都万户府等。在凤翔和成都也分别设置了蒙古军都万户府管领屯戍当地的蒙古军[145]。所有这些都万户府,都归枢密院调遣节制。(https://www.daowen.com)

元统治者将全国居民分为四等,即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和南人。原属金朝统治的北部中国以及较早归附蒙古的四川、云南居民,包括契丹、女真等族在内,都被划为汉人。由汉人组编的军队,就是所谓汉军。

此外还有新附军,即由南宋降军改编而成的军队。

淮河以南广大地区,主要由汉军和新附军来镇戍,同时仍有少数蒙古、探马赤军与汉军、新附军相参,留戍其地。平宋以后,忽必烈即命令主持攻宋军事的伯颜和阿朮、阿塔海、阿里海牙等将领审度兵机之要、地理之宜,在江浙、江西和湖广三行省选定六十三处战略要地,屯聚重兵[146]。再从这六十三处分兵,四出镇守。南方戍守的重点,在临江沿淮地区,其原因不难理解,因为这里是联结位于北方的政治中心和南方经济重心的关键地带。在江淮和江西地区,以蒙古、汉人、新附诸军相参作三十七翼,每翼相当于一个万户[147]。此处所谓江淮、江西地区,指南宋淮南东、西道旧地及其以南的江西、江浙两省北部。元代在上述地区所置路和直辖府州的总数,不过三十余个。叶子奇说:“元各路立万户府”[148],郑玉也说“各路设总管府以治民、万户府以统军”[149]。就大江南北的重点防御地区而言,基本上是正确的。江西行省的南部即岭南地区,最初也遣军镇戍,“率二年而代。遭犯瘴疠,十无一还。公(张珪)曰:‘是徙置之死地耳。’奏请屯置近边,其岭表要害,因其土人以戍。不幸前死者,官给槥椟还其家。从之”[150]。这是仁宗年间的事。不过此后有关官军戍守岭南或邻近地区的记载,仍时有所见。湖广行省平宋战争时由阿里海牙负责经略。这个地区分兵镇戍凡七十余所,其具体布局还不甚清楚[151]。

元世祖末年经划南方镇戍事宜时,江南各地区尚置有若干行枢密院。因此,各翼镇戍军马,均归隶于所在行院[152]。后来,“行院悉并归行省”[153]。镇戍诸军的日常军务一般为所在行省掌领,军权控制在行省蒙古官员手中。但是镇戍诸军的调遣更防等重要军务仍受枢密院节制。

镇守各地的军队,一般都屯戍在城外。马可·波罗曾经这样描写元朝在各地的屯军:

要知道,在契丹(指北部中国)、蛮子田地(指南方南宋故地)和大汗统治下其余地区的各个省份里,都发现了许多不忠诚的人,只要一有可能,他们就起而反对他们的君主。所以必须在每一个拥有诸多城镇和居民的地区设置军队,他们驻扎在离城池四五英里远的乡村中。那些城市都没有城门或城墙可以阻止戍军进入他们想去的任何地方。大汗每两年命令军队换一次防,对于指挥军队的将领们也是如此。在这样的钤束之下,人民太平无事,不可能有什么变乱。除了大汗经常从各地收入中支付给他们的经费外,这些军队的生活还依靠属于他们所有的数量不等的羊群,靠到城里去出卖羊奶,然后买回他们需要的那些物品。他们散布在相距三十、四十乃至六十日程的各个地方。大汗只要召集他的一半军队,他就可以得到尽其所需的那么多的骑士,其数量是如此之大,以致于使人觉得难以置信[154]。

边疆地区的诸部族土军,驻守本地而不出戍他方,因称乡军。在云南有寸白军(即爨僰军,指白族土军)、白衣(百夷,此指傣族)军、罗罗斯(彝族)军、和泥(哈尼)军等,在广西有“号为兵官、守隘通道,于官有用”的撞摇(壮族)土兵[155],在福建有畲军,在辽东有女直(女真)军、高丽军和乣军。女真人乃至高丽人的军队,一部分属于元朝正规军编制,应是汉军的一部分。此处所指,乃留戍本乡的部族军。乣军的情况也差不多。

乣军最早出现于辽代。金仍辽制,把在北方守边的诸游牧部众编为诸乣和乣军,称他们为“生蕃”,为“杂人”[156]。铁木真助金攻塔塔儿人有功,被封为札兀惕忽里[157]。忽里意谓统数部之将领[158]。札兀惕当即乣字复数形式的蒙语读音。金把蒙古乃至它的邻近诸部作为一支乣军看待,以铁木真为这支乣军统领,这在当时是十分可能的。札兀惕一词后来被蒙古人专用来指金以及旧金故土的居民(即所谓“汉人”),它的转义,应当是经过了一个历史过程的[159]。蒙古势力壮大后,由替金守边的一支乣军变成了漠北的统治部族。金北边诸乣纷纷归附蒙古,并被征发到华北攻打金国。到元朝,诸乣大都融合到其他军队中去了;只在辽东若干地区,作为乡兵的一种,仍然保留着乣军这一专名[160]。

元朝军队中的比较特殊的军种,有水军以及由回回炮手军匠和火炮军匠组成的专门部队等。灭南宋以后,以一部分水军专营漕运和海运,其中大部分是汉人和南人。担任军事任务的水军,仍以蒙古回回水军为核心和骨干。这些特殊军种,亦归枢密院直接辖制。兵器制作部门大都归属于武备寺等专门机构管理,惟炮匠编制为军,听命于枢密院。可见元政府对回回炮和火炮的重视。

军户和奥鲁

元朝政府把全国居民按照不同职业以及其它某些标准(例如民族)划分成若干种户计,统称诸色户计。他们所承担的专门义务有所不同,隶属和管理系统也有所不同;而且一经入籍,往往世代相守,不许随意更动。诸色户计包括:在站赤系统服役的人户即站户,为国家和皇室从事各种工艺造作的人户即匠户,在国家经营管理下以煎盐为生的人户即灶户或盐户,专为皇室猎兽及捕养行猎时所用鹰隼等动物的人户即打捕户、鹰房户,一般的种田户即民户,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读书授徒的儒生等亦分别著入专门户籍。诸王、勋戚和功臣还拥有一部分私属人户,他们不承当国家赋役,完全供其所隶属者役使。这种私属人户中也包括了一部分匠人、打捕户、鹰房户、金银铁冶户等。

除上面已经列举的以外,出军当役的人户即军户,因为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安危存亡,所以在诸色户计中尤其受到元朝政府的重视。按蒙古、探马赤、汉、新附诸军之分,军户也有蒙古军户、探马赤军户、汉军户、新附军户等名目。

最初,在草原游牧的蒙古人,“其军即民之年十五以上者”[161],“人自习战”[162],所以《元史》称“无众寡尽签为兵”[163]。到元朝,留在漠北的蒙古人除了在驿站系统当役的人户外,基本上仍按万户、千户的编制在一定的区域中屯聚牧养,有事时就从他们中间起军出征。至于进入内地的蒙古人,绝大部分都以军户著籍,这就是蒙古军户。每一军户出军当役的人数,依军事需要和军户的丁力等具体情况而不等。如至元四年规定每户二丁、三丁者出一人,四丁、五丁者出二人,六丁、七丁者出三人。至元十九年又规定“遵旧制,家止一丁者不作数,凡二丁至五丁、六丁之家,止存一人,余皆充军”[164]。所谓蒙古军户,当然也包括编入蒙古军中的色目人户。漠南蒙古五部中一部分隶属人口以及后来被编入探马赤军的其他各族军士的家庭,则以探马赤军户著籍。

汉军军户的来源有二。一是经过改编的金朝军队和华北地主武装。这一部分军人家庭在军民分别立籍时,自然以军户著籍;二是蒙古政权和元政府在北方新签发的军队。一二三二年,“河南北始伍民为军”。这是现在所知蒙古在汉地签军的最早记载[165]。其后便屡屡在北方征兵。窝阔台末年,北方随路签军总数已达十万左右。这时有史天泽中户充军之议[166],所征发的军人虽被列入专籍,但似乎还没有正式确立军户制度。至迟到蒙哥初,军户制度已正式确立了。“壬子年(一二五二年)元籍除差军、站户”是后来确定军户、站户并准予豁免差役的重要依据之一[167]。在此之后,所谓签军,常指签发军户而言。从军户中起征丁男当役,又叫作起军。

蒙哥汗自壬子年下令“签诸路军籍”[168]之后,又于甲寅年(一二五四年)“初籍新军”,即增签汉军[169]。这次签军大约进行了好几年才完成,所以后来元政府规定,核实军户时,“西路凭乙卯年(一二五五年)军籍,山后凭丁巳年(一二五七年)籍,山前凭己未年(一二五九年),查定军册,揭照归断”[170]。据胡祗遹说,“自壬子至至元十一年,前后五次签军”[171]。据王恽说,从元军围攻襄阳(至元五年)至忽必烈末年,“签取军役盖四举矣”[172]。他们指的,当然是大规模的签军,局部地区的小规模签军还不包括在内。至元六年至七年,北方“诸色军数”(包括蒙古、探马赤军户和汉军正军户、贴军户等)已达七十二万户[173]。到忽必烈末年,在汉军中当役的军人,总数至少应在三十万人[174]。

元政府将全国居民按财产、丁力的不同分成三等九甲[175]。签发汉军时,一般都取中户。凡户出一人者,称为独军户[176]。合二、三而出一人,则出丁男应征的那一户为正军户,余为贴军户,共同资助应役者的鞍马、器仗、盘缠等费用[177]。一个正军户往往带有一至二个贴军户。中统五年,规定军、站户减半交纳地税[178]。后来定制,他们可以占有四顷免税的赡军地,并且一般得以免除各种杂泛差役。

南宋灭亡后,其军队有相当部分放罢为民,四散在外。即使曾经收编的亡宋军人,也有不少重新逃窜,流落各地,“做贼说慌”[179]。让这样一批知晓武艺的兵痞散处民间,元政府自然十分放心不下。因此,元廷三令五申,命令他们赴官出首,然后对他们“通行分拣。堪以当军者收系充军,……不堪当军者给牛具粮食,屯田种养”[180]。这样作的目的当然是为了加强对他们的控制和管束。元政府收编新附军之举直到成宗大德三年(一二九九年)尚未完全结束[181]。新附军户亦以专籍登录。甚至当军户主身死之后抛下的寡妻,也由政府配对,仍然嫁给新附军之“孤寒者”,使“所生儿男,继世为军”[182]。新附军户没有所谓“封装贴户”即贴军户。

诸色户计的分立,目的是为便于按各专门系统集中管理。对于军户的管理,就是通过奥鲁系统实现的。

蒙古人出征时,所携带的家口、辎重屯驻在距离前线不十分遥远的地方,作为兵站基地和给养补给地,称为奥鲁(Aghuruq),《元朝秘史》译作“老小营”、“家每”、“老营”[183]。成吉思汗南征时,曾命随行的曷思麦里“领奥鲁事”[184]。一二五九年,常德奉命从和林驰驿,西觐旭烈兀。他在阿姆河西曾经过征西奥鲁的驻扎地[185]。足见奥鲁制在蒙古国时期就已存在。不过到忽必烈时代,元朝军队中的奥鲁制度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起来了。蒙古、探马赤军均在各万户、千户下设奥鲁官,管辖当役军士族属,隶领于本万户或千户之长。汉军“军出征戍,家在乡里”,也设立奥鲁;据后来定制,“由州县长官结衔,兼奥鲁官以蒞之”[186]。

奥鲁的职责,主要有两项。

一是配合军前派来的起军官,选择“踏弩挽弓、负甲执殳、视死如归、勇健张猛之人”[187]当军应役。在役军人如果开小差,所属奥鲁官司必须与本管军官等约会,一同“根捉”。在逃军人很可能与自己家属取得联系,甚至就隐匿在家中。因此政府对奥鲁官缉拿逃军督责尤严。“如奥鲁官、坊里正、乡司邻佑人等知情推调,不拿元逃正身者,依已定罪名断遣。”[188]应役军人身死后,必须通过奥鲁从其“哥哥兄弟、孩儿每替头里补有”,以弥补缺员,使军队“数目不少有”[189]。如上所述,奥鲁官与军前统兵官相配合,“军前明有军籍、奥鲁官有奥鲁籍。军前发遣,奥鲁即知其来家;奥鲁发起应役,把军官即知其在军。替换有时,交代有法。死亡患难,有所存恤;诈伪逃窜,有所拘执防闲”[190]。从军籍的管理来说,奥鲁系统的建立无疑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奥鲁的第二项职责是征集出军当役者的鞍马、器仗、盘缠等。我们知道,军户(正军户和贴军户)必须负担当役军人的“军需气力”,每年都由军前派遣千户、百户等头目到所属奥鲁来支取[191]。凡遇远戍、进征,所征集的钱物就更多。由于各地差来的军官“不以恤军为务,反以贿赂为心”,往往“遍诣军户,取要赍发”,对军户骚扰极大,所以元政府三令五申,取要军需,必须通过奥鲁官。军前派来的专人,只能“守等点视”;至于向军户按家派征,应由奥鲁官负责[192]。

这里发生一个问题。所谓“军需气力”,是否包括军粮在内?看来元初和后来的做法不完全一样。

忽必烈前期,军户所供给的军需中要包括部分军粮。至元七年,枢密院与中书省官奏:“蒙古、汉军同岁出征去呵,自备气力去底也有,请官粮吃著去底也有”[193]。这时候,甚至怯薛军士大概也需要由其家属供给部分饷粮。至元十八年八月,“给怯薛丹粮,拘其所占田为屯田”[194]。此后这部分宿卫军就应当全部由国家供饷了。至元十九年,“以隆兴、西京军士代上都戍卒,还西川。先是,上都屯戍士卒,其奥鲁皆在西川,而戍西川者,多隆兴、西京军士。每岁转饷,不胜劳费,至是更之”[195]。原来戍守上都的军士,他们的奥鲁在西川,转输军饷所费甚多,所以要将他们调还奥鲁附近,就便给养。由此可知,这批军士的“饷”,无疑是从奥鲁征集来的;而且它应当包括军粮在内,否则恐怕不至于会因为转饷而“不胜劳费”。这就是说,直到至元中叶,奥鲁仍必须承担一部分军粮。至元二十八年八月十五日,“中书省奏过事内一件,节该如今俺商量得:新附军人无贴户,有依在先体例,正身六斗米、一觔盐,家口四斗米。蒙古、汉军每根底五斗米、一觔盐与呵,怎么,么道奏呵。是有那般者么道,圣旨了也,钦此”[196]。大概从这以后,军粮就全部由国家负担了。

除上述职责外,蒙古、探马赤奥鲁还兼管所属军户婚姻、负债、斗殴、私奸、杂犯等“不系官军捕捉”的民事诉讼。“其余干碍人命重刑、利害公事、强窃盗贼、印造伪钞”等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则由军官与有关行政官约会,共同审理。[197]

新附军自建立时起即为“请粮官军”,亦未设奥鲁。新附军军户的管理体制不详,大概是由当地管民官与本军管军官协同治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