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民的苦况

三 劳动人民的苦况

在封建国家机器的严格防范和控制下,在地主阶级残酷的剥削和压榨下,元代劳动人民的苦况是罄竹难书的。

元代的土地占有状况表明,诸王贵族、官僚、寺院、私家地主占有全国绝大部分的耕地,土地掠夺和兼并在元朝建立过程中和元朝建立后始终在进行中。如元朝统一江南后,带兵的军官“皆世守不易,故多与富民树党,因夺民田宅、居室”[176],福建“那里的官人每、富户有势的人每,将百姓每田地占着,教百姓每佃户不教当杂泛差役”[177]。可见,自耕农丧失土地而沦为佃户的现象相当普遍。余下的一些自耕农,是繁重赋税和差役的主要承担人。文宗天历年间(一三二八至一三三〇年),苛捐杂税就比至元和大德时增加了二十倍[178]。顺帝时,有些破产的农民,虽然已是“田入他户”,但仍需照样纳税,没法之下,只得“逃之四方”[179]。即使是遇到严重灾荒年代,统治阶级的官吏依然如虎似狼,颗粒必征[180]。除赋税外,元代自耕农的力役负担也极为沉重。有田的地主富户,本当负担力役,但他们千方百计设法逃避,而将它转加于农民身上,结果使“闾左之民”“破产无算”[181]。元末力役名目繁多,除统治者大兴土木等需人民去服役外,严冬腊月,还要去筑河堤,致使“手足血流肌肉裂”[182],不胜其苦。可见,元代自耕农的境遇是每况愈下,尽管他们日夜辛勤耕织,但是,繁重的赋税,沉重的差役,高利贷的剥削等,使他们落得“囊中无钞瓮无粟”,被逼卖儿鬻女。

元代佃农的状况甚为悲惨。租种官田的佃农,租额不断增加,以延祐二年(一三一五年)江南湖广的情况为例,原先租额是每壹拾亩地纳三石谷,但后来“每壹拾亩添作陆石”,“如今本道按摊不花监司”,“添做拾分取要”[183]。所以,在此时就有因缴不起官租而被迫卖儿鬻女的现象[184]。泰定、文宗之际,福建一带的职田租额,每亩竟有高达三石米之多的,佃农无法,只得“破产偿之”[185];而且职田的官粮是“不论丰歉,多是全征”[186]的,这就使得官田佃户遇到灾荒年代,更是无法活命。元顺帝在至元六年(一三四〇年)和至正七年(一三四七年)所下的诏书中,也一再承认“职田扰民”和“病民为甚”[187]的事实。

元代租种私家地主土地的佃农,其境遇并不比官田佃户为好。至元十九年(一二八二年)的资料表明,地主对地客(即佃户)可任意科派,“其害甚于官司差发,地客生男,便供奴役,若有女子,便为婢使,或为妻妾”。峡州路(治今湖北宜昌)的地主,“辄敢将佃客计其口数立契,或典或卖,不立年份,与买卖驱口无异”,有些狡猾的地主,将荒远田地,“夹带佃户典卖,称是‘随田地客’,公行立契外,另行私立文约”。更有甚者,江南“佃户男女婚姻,主户常行拦当,需求钞资布帛礼数,方许成亲。其贫寒之人,力有不及,以致男女怨旷失时,淫奔伤俗”[188]。元末穷苦农民(包括佃农)的境况,以朱元璋早年时的家境为例,即可知一斑。他在《皇陵碑》中追忆说,他父子备尝农业艰辛,朝夕彷徨,至正四年(一三四四年)天灾流行,父、母、长兄相继死亡,仲兄与他遭到田主凌辱,无力殡葬亲人,在邻居帮助下才算草草了结丧事,兄弟二人在家无法度日,只得分手,各自谋生。再如黄溥《闲中今古录》记载,元末浙江黄岩地区,贵贱等分甚严,佃农见到地主,连当面施礼作揖都不敢,压迫之重可见!甚至佃农的生命都毫无保障。元律规定,地主打死佃客,仅“杖一百七,征烧埋银五十两”[189]即算了事。当时虽有一种意见认为,这样做可能“启权豪兼并之家妄杀无辜佃客之门,垂历代杀人无赦之禁”,因而主张“理合讲究定例”,但最后仍未被统治者所采纳,所谓理由是:“地主殴杀佃客,其情轻重不同,难以一体定拟”[190]。元律还规定:主人误伤佃妇致死,只需挨“七十七下,依例追烧埋银五十两给主”就算完事[191]。可见,元代佃客的生命如同草芥,地主打死佃客根本毋须“杀人偿命”,相反,还可得到法律的宽恕,所谓“其轻重不同”和“误伤佃妇致死”等,均是为地主阶级中的杀人犯开脱罪责的遁辞。

驱口是元代的一个特殊阶层。在北方称“驱口”,在南方作“奴婢”,名不同而实则一。其来源大体有:初为战俘和掳掠所得,后为贩卖人口、官家籍没和贫富分化所致,包括蒙古平民因贫困而沦为奴婢的人在内。《元典章》载,色目人在江淮迤南地面“将南人男女,以转房乞养为名”,贱价“诱致收养”,然后到迤北“货卖作驱”,据当时差遣到江西的监察御史的估计,“不一二年,良人半为他人之驱矣”[192]。可见程度之严重。这一阶层的境况极苦,地位极低,“与牛马无异”;他们的财产,主人可任意侵占[193]。主人可以将他们任意转卖,如上饶人何和尚的母亲,在丙子(一二七六年)战乱中失散沦为奴婢后,十二年中被主人转卖了三次,历尽艰苦,最后方被其子寻归[194]。整个元代,奴婢的生命毫无保障,据《元史·刑法志》载:“诸故杀无罪奴婢,杖八十七,因醉杀之者,减一等。诸殴死拟放良奴婢者,杖七十七。”“诸良人以斗殴杀人奴,杖一百七,征烧埋银五十两。诸良人戏杀他人奴者,杖七十七,征烧埋银五十两。”[195]总之,主人和“良人”杀了奴婢,均不需偿命,而仅是打几个板子就可了事。(https://www.daowen.com)

逃亡是奴婢反抗主人的一种方式,可是元律规定,这种逃亡的奴婢一旦被其主人捉住后,主人就可将他们打死,至于凶手本身,仅挨七十七下就可无事[196]。元律又规定:“诸奴殴詈其主,主殴伤奴致死者,免罪”[197]。这就是说,元代奴婢们只能听凭其主人的压迫和剥削,不能反抗,如有“殴詈其主”的反抗行为,而遭其主殴伤致死的,其主人可以“免罪”而逍遥法外。在此规定下,不知有多少奴婢,惨死于其主的毒打之下!《元典章》载,有駈口因遭其主人打骂,从而反抗,于夜间用斧“砍伤本使”,结果该駈口被判“处死”。理由是“理同谋杀他人定罪。旧例:谋杀人已伤者绞”[198]。元代法律又规定,“奴婢有罪不请官司而杀者,杖一百,无罪而杀者,徒一年,若有愆罪决罚致死者勿论”[199]。乍看起来,这似乎是对主人残杀奴婢的行为有所惩戒,但实际上,奴婢占有者们据此可任意处死奴婢,届时只要凭着“若有愆罪决罚致死者勿论”的规定,就可逍遥法外。

元代负责驿站供役的站户,其处境甚苦。早在忽必烈至元十六年(一二七九年)六月,临洮、巩昌(今甘肃陇西)等地的站户,就因“供役繁重”而“质卖子女”以供役[200]。至元二十七年(一二九〇年)三月甘肃永昌路又出现站户饥乏,卖儿鬻女的现象[201]。元贞元年(一二九五年),哈尔滨地界的狗站,“站狗多死”“转致损乏,站户苦之”[202]。武宗至大四年(一三一一年)二月,河西地面的色目站户,因供役繁重,加之灾荒而“破家荡业”,“致将亲属男女,于权豪势要富实之家典卖驱使”,“其间情苦,不可胜言”[203]。文宗至顺元年(一三三〇年)辽阳行省水达达路水灾,致使末鲁孙一十五狗驿,狗多饿死[204],无疑也给站户带来灾难。到了至正七年(一三四七年)七月,元顺帝在其所颁圣旨中供认:“比年诸衙门给驿泛滥,以致站户屡佥屡亡”[205]。这些记载表明,整个元代站户的境遇,自始至终都是惨苦的。

元代盐利为政府所垄断,但从事制盐的灶户的境况却并不佳,早在至元十六年(一二七九年)十二月,就有灶户贫乏靠赈济勉强度日的[206]。再以元末两浙三十四所盐场灶户的境遇为例,“火丁用工之时,正当炎暑之月,昼夜不休,才值阴雨,束手彷徨,贫穷小户,余无生理”,加之官府“又复差充他役,各场元佥灶户一万七千有余,后因水旱疫疠,流移死亡,止存七千有余。”[207]损失了一大半,可见其处境之艰苦。此外,元代还有一些人户,他们的处境同样悲惨。如担当运粮的车户、船户,他们往往“昼夜奔驰犹不能给”,坝夫也是“肩背成疮,憔悴如鬼,甚可哀也!”[208]。

综上所述,广大劳动人民遭受的剥削和压迫是极其沉重的。特别是农民,他们只有很少土地,甚至完全没有土地,他们是繁重赋税、各种差役的主要负担者,租种地主土地则要向地主缴纳沉重的地租,他们终年勤劳而不得温饱,处于卖儿鬻女、抛家弃业的境地,遇到灾荒年代,更是成批死亡或逃亡,经常出现“人相食”、“父子相食”的悲惨情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