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民的控制和防范
“在马克思看来,国家是阶级统治的机关,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关,是建立一种‘秩序’,来使这种压迫合法化、固定化,使阶级冲突得到缓和”[154]。尽管元朝的国家机器日益腐朽,但它对人民的控制和防范却始终没有放松过,始终行使着镇压、剥削被压迫阶级的职能。
元朝政府为了达到对人民进行控制和防范的目的,从中央到地方基层组织,从法律到种种法令,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政府原来规定“催差办集自有里正主首,其社长专使劝课”,后来将社长、里正、坊正和主首等统统用来充当监督、防范和压制人民反抗的鹰犬。为防止这些人出力不勤,元朝政府又对他们作了种种责罚的规定。下列史实可为证明:
元政府禁止百姓“起集买卖”,为的是恐集场“妨农滋盗”,“生事不便”。延祐六年(公元一三一九)明文规定:“起意聚众立集场唱词”,“为首犯人决四十七下,禁治不严亲民州县正官各决一十七下,当该社长、主首邻佑人等决二十七下”[155]。
元政府规定,印造伪钞,“坊里正、主首、社长失于觉察,并巡军兵各决四十七下”[156]。
元政府对民间“祈赛神社、扶鸾祷圣、夜聚明散等事”也是怕得要死,于是下令禁治,对“若有违犯之人,许诸人告发到官。为首正赛者笞决五十七下,为从者各减一等。坊里正、主首、社长有失钤束,知而不行首告者,减为从者罪一等”[157]。
元代老百姓习学枪棒,更是犯了元朝统治者的大忌,他们深怕由此导致“风俗咨悍,狂妄之端,或自此生”,所以下令禁治,如果发现社长知情故纵,则要处以“减犯人罪二等”的责罚[158]。
元代“警迹人”,按元政府的规定,系交地方由老百姓监督其行为。如果其中有人符合了元朝统治者所规定的“改恶从善”的要求,则可以除籍,但需由主首、邻佑保申方可[159]。这也从一个方面说明元代的里、社确实充当了统治阶级用以防范和压制人民反抗的工具。
另外,元朝政府又采取多种措施,对人民进行军事镇压。(https://www.daowen.com)
对全国诸要冲之地,设兵镇戍,是元朝统治者进行军事镇压的最重要的方法。早在忽必烈建立元朝之前,蒙古统治者以武力征服四方,就往往采用此法。等到忽必烈统一全国以后,乃命宗王将兵镇边徼襟喉之地,而对河洛、山东一带的“天下腹心”之地,则以蒙古、探马赤军列大府以屯之。对于江、淮以南直到南海之地,则名藩列郡,又各以汉军及新附等军戍守[160]。至于那些在统治者看来是特别重要的地方,更是派重兵驻守。至元十九年(一二八二年)二月,分兵戍守江南,自归州(今湖北秭归南)以及江阴至三海口(长江口)一线上,戍所就有二十八所之多[161],至元二十七年(一二九〇年)十一月,元朝统治者因扬州、建康、镇江三城,跨据大江,人民繁会,竟置七万户府。又因杭州系行省诸司府库所在,置四万户府。对于濒海沿江的要害地区的水军驻所则由原来的十所增加为二十二所,将钱塘江海口的战舰由原来的二十艘增加到百艘、海船二十艘[162]。
在派兵镇戍全国诸要冲的同时,元朝统治者又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屯田,所谓“内而各卫,外而行省,皆立屯田,以资军饷。”无疑,这是维持当时庞大的镇戍军给养的一个重要措施。元朝屯田的规模,较前代有所扩大和发展,特别是和林等边远地区的屯田是如此。因此形成了当时“天下无不可屯之兵,无不可耕之地”的到处屯兵耕地的局面[163]。
除以镇戍及屯田镇压各族人民外,元朝统治者又千方百计解除各族人民的武装,大肆搜刮民间兵器。元朝政府禁止汉人持有兵器,对汉人、南人民户所有的铁尺、铁骨朵及带刀子的拄杖,一律加以没收[164]。甚至连农家从事生产劳动的必用之物——农具铁禾叉,也要加以禁治,原因是“恐因别生事端”,真是可笑到了极点[165]。至元二十一年(一二八四年),经刑部议定,凡民间各处庙宇中供神用的鞭、简、枪、刀、弓箭等真军器以及锣鼓、斧、钺仪仗等物,一律加以禁止,而只准用“土木纸彩等假物代之,以寓事神之意,如有违犯之人,捉拿断罪”[166]。元朝政府规定,铠甲、弓箭不能私自隐藏,违者严惩,至元五年规定:甲私有全副者处死;不成副决杖五十七下,徒一年;零散甲片,不堪穿吊御敌者笞三十七下。枪或刀弩私有十件者处死;五件以上杖九十七下,徒三年;四件以下杖七十七下,徒二年;不堪使用杖五十七下。弓箭私有十副者处死(每副弓一张,箭三十只);五副以上杖九十七下,徒三年;四副以下杖七十七下,徒二年;不成副杖五十七下[167]。
为了防制汉族人民的武力反抗,元朝统治者曾三令五申禁止汉人、南人拿弓箭及军器。如至元二十年(一二八三年)规定,“除弓人外,别个汉儿人每弓箭军器不交执把”[168]。到了至大三年(一三一〇年)七月,御史台又奏称:“但有姓的汉儿、蛮子,弓箭、军器禁了者,拏的人依在前体例,要罪过者”[169]。延祐三年(一三一六年)更规定“汉儿人不得悬带弓箭围猎”,违者办罪[170]。
元朝政府不仅禁止一般汉人、南人持有军器,而且对为其统治服务的汉族官吏,以及直接充当其军事镇压的工具的汉族士兵,也是百般防范,至元二十二年(一二八五年)五月,分汉地及江南所拘弓箭兵器为三等,下等的销毁,中等的赐近居蒙古人,上等的贮于库,归当地行省、行院、行台执掌,如无行省、行院、行台的地方,则归达鲁花赤、畏兀、回回居职的执掌,“汉人、新附人虽居职者无有所予”[171]。至元二十三年江西行省规定,新附弓手的兵器,平时存放库中,“遇有盗贼生发”而需用武器时,遂视情况缓急而逐渐关拨,一等到军事行动停止,所持兵器仍旧还库存放,“仍令本处达鲁花赤提调施行”,兵士不能继续持有武器[172]。到了元仁宗皇庆年间,对新附军人的军器管理,基本上仍是采用这种办法[173]。
元朝政府不仅禁止汉人、南人持有军器,而且对色目人的军器,有时亦加以拘禁。大德三年(一二九九年)有一僧官任速,系河西色目僧人,于襄阳路房州普济寺安身,该僧有环刀一口、弓箭一把、红油枪一条。这些军器也被拘禁[174]。按照元朝政府的规定,并无拘禁色目人军器的体例,但是此河西色目僧官任速的军器却仍被拘禁了,理由是:“剃发僧人,修祝为善,执把弓箭、环刀、军器,若不拘禁,虑恐因而别生事端”[175]。其实这些所谓“理由”的前面语句都是借口,只有最后一句“虑恐因而别生事端”才是问题的实质。由此说明一个问题:在元代,尽管是人分四等(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待遇各不相同,但一旦元朝统治者认为谁将对它不利时,即使是平日规定可以拥有军器的色目人,到时候亦得将其军器拘禁,这说明了在阶级利益的面前,民族差别并无多大意义。
元朝政府千方百计对各族人民的军事镇压,并没有能压服各族人民的反抗斗争,有元一代各族人民对元朝统治者的压迫和剥削进行了彼伏此起的不断起义和反抗,直至元朝的最后灭亡,就雄辩地证明了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