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制定新税法
在乙未籍户和丙申分土分民的基础上,由耶律楚材主持制定了新税法。综合《元史·食货志》和《耶律楚材神道碑》的记载分述如下:
税粮——分两种:一为丁税(或称丁粮),每丁科粟一石(应为二石),驱丁五升(应为五斗),新户丁、驱各半之,老幼不征。一为地税,上田每亩税三升半,中田三升,下田二升,水田五升。丁税少而地税多的纳地税,地税少而丁税多的纳丁税(此不确,见注)。工匠、僧、道纳地税,官吏、商贾纳丁税[90]。
科差——由当差民户负担。包括两项:一为丝料,每二户出丝一斤输于朝廷;五户出丝一斤输于投下,每户共纳丝十一两二钱,属于朝廷的民户也按这个税额交纳。一为银丝杂色。一二三六年税制对税粮、五户丝料之外的其他差发,并未规定征收办法,大概还按旧例,如徐霆所说,一种是“每户每丁以银折纳丝线”,即丁丝;另一种是使臣往来和军马调遣所需粮食器械以及一切公上之用,“逐时计其合用之数,科率民户”。各地长官大抵都仿效史天泽在真定实行的办法,总括征银。《元史·食货志》中说的丝料外的“随路丝线、颜色”,当是指此项剥削,受封的诸王位下也分享一部分。
民户有贫富的差别,事实上不可能按同一税额征税。又当时兵民未分,被签发去当兵的人,仍负担同样赋税,赋役互重。史天泽奏请以中户充军籍,上、下户为当差民户,其赋税按贫富差等为定额。窝阔台接受他的建议,布告诸路,永为定制[91]。史氏在真定实行的办法是:“料民定其等第,赋税之输,豪富者先之,而贫穷者得比末减”。
诸课——商税征三十分之一,盐每银一两四十斤,其他各项仍前。
实际上,人民所受的剥削要比正规赋税更重。乙未籍户时,有的官员为了邀功多报户口,或“以浮客占籍”,到征税时,多逃亡,官吏只好借贷完纳,然后转摊到其他民户头上[92]。乙未籍户后不几年,因灾荒或交纳不起赋税而逃亡的民户就达到三分之一,但赋税仍按旧籍征收,使未逃民户的负担大大加重。后因耶律楚材奏请,才减去三十五万逃户的税额。(https://www.daowen.com)
耶律楚材实行的税制改革,目的是要维护蒙古统治者的长治久安,为此必须稍稍限制贵族们无止境的需索。但这就触犯了他们的眼前利益,因此常常遭到阻挠,“其见于设施者十不能二三”。十路课税所刚一设立,权贵们就因为分了他们征敛的权,十分不满,怂恿斡赤斤向窝阔台告状。赋税制度虽然推行了,而蒙古贵族则往往不受限制,继续任意要索。特别是在乃马真皇后(脱列哥那)和斡兀立海迷失皇后称制期间,汗位空虚,法度不一,诸王、贵戚们更是遣使四出,征求货财,不知餍足。一二五一年刘秉忠向忽必烈上书指出:“天下户过百万,自忽都那演(即失吉忽秃忽)断事之后,差徭甚大,加以军马调发,使臣烦扰,官吏乞取,民不能当,是以逃窜”[93]。他把人民的沉重负担概括为这三大项,是很确当的。
蒙古灭金以后,就开始了侵宋战争,军马调拨十分频繁,供应军需成为人民最沉重的负担。仅进攻淮南的东路军路过东平,民间供给就费银达二万锭之巨,接近于当时蒙古统治下汉地全境的一年课税。因东平路官的申诉,这笔费用才折充了赋税[94],可见必有作为税外负担的情况。蒙古军奥鲁随军进入中原,散处州郡间,仅真定路就有数万口。这么多游牧民来到农业地区,“营帐所在,大致驿骚,伐桑蹂稼,生意悴然”[95],对农业生产造成很大的破坏。
蒙古时期,使者特多,这是因为中原汉地被分割成数十块分地,每一家领主都派出自己的代表到分地征税。使者们持着金牌、驿券,所过之处,“征求需索,民不堪命”[96],驿路所经的州县,百姓受到严重骚扰。
当时的州县官吏,一部分是蒙古统治者所派的达鲁花赤等官,大部分是由地主武装头目(世袭诸侯)自命其将校、部属担任。这些人多数出身行伍,不懂得治理民政,甚者专以掊克聚敛为能。由于州县官都是世袭,使他们更可以恃势欺凌人民,非法赋敛[97]。
除了蒙古政府、贵族将校和各地军阀、官吏之外,蒙古统治者的剥削助手——西域商人,也加入了对中原汉地人民的搜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