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未籍户与分土分民

三 乙未籍户与分土分民

自蒙古攻金以来,河北、山西和山东地区的人民或死于兵燹,或颠沛流离,所谓“人不地著”[74],“四民无所占其籍”[75],原来的户籍完全散乱了。大量人口或奔走他乡,或被蒙古诸王、将校和汉族地主武装头目占为私奴。当时,除蒙古贵族所掠驱口外,各地大小军阀所占的私奴数量也很大,有的数百人,有的则达数千口[76]。

成吉思汗时代,蒙古贵族主要通过直接的抄掠来获得财富和奴隶;所取之地多授予归附的军阀、官僚管领,大汗政府并不对汉民实行直接的赋税剥削。因此,也就没有必要编籍占领区的户口。到窝阔台即位后,采纳耶律楚材的建议设立十路课税所,对中原汉民实行“以户计出赋调”的征税办法,取得了成效。为了继续推行这种剥削方式,以保证和增加国赋收入,大汗政府就迫切需要掌握中原汉地的民户数目,改变过去那种诸侯将校私役人户,赋敛不入公府的情况。于是,一二三三年,窝阔台即遣阿同葛等充宣差勘事官,检括中原民户,籍得七十三万多户。关于这次括户的具体情况不见记载,仅从一二三八年的一道圣旨中我们知道,严实所管东平府路籍得十一万五千多户[77],只有一二二〇年严实归降时所献三十万户的三分之一强。看来这次括户还很不彻底,诸侯将校占人民为私奴的状况并没有多少改变。

一二三四年灭金之后,户口数及其分布情况又有很大变动。其一是,金宣宗南迁后,黄河以北的人民大批迁往河南避难,到河南受兵时,又四散流徙,当时河北、山东各地的地主武装头目多务招集散亡以扩大自己的势力,所谓“挈沟壑转徙之民,而置之衽席之上,以劝耕稼,以丰委积”[78],他们的辖境内相对安定,逃民多归之,户口大增[79]。同时,在攻取汴京之后,蒙古统治者又下令“徙遗民实北边”[80],将河南民户强制迁往河北,这些民户北迁后,侨居各地,未入户籍。其二是,当时诸王大臣及诸将校多俘虏人民为私属驱口,攻河南时所掳者更不可胜计,“往往寄留诸郡,几居天下之半”[81],这对蒙古最高统治者是不利的。因此,有必要重新编籍户口,将大量散居无籍或被私占为奴的民户掌握在大汗政府手中。此时金朝已亡,蒙古对中原汉地的占领已经巩固,进行全面编籍户口的条件也具备了。于是,一二三四年,窝阔台下令再次括户,以失吉忽秃忽(《元史·太宗纪》作胡土虎那颜,《耶律楚材传》作忽都虎)为中州大断事官,总领其事。

这次括户不仅规模比上次大,而且组织得更严密,并作了明确的规定。窝阔台下令:“不论达达(蒙古)、回回、契丹、女真、汉儿人等,如是军前掳到人口,在家住坐做驱口;因而在外住坐,于随处附籍,便系是皇帝民户,应当随处差发,主人见更不得识认。”[82]又严令任何人不得隐瞒户口,“敢隐实者诛,籍其家。”[83]一二三五年(乙未年),分遣官员赴各路括户。随处民户不论侨居土著,均在其所住州县入籍;僧、道、驿站等户分别登记,按规定免除差发[84];应属诸人的驱户,也通行立籍,附于本使户下。在括户中,许多蒙、汉官员、军阀慑于严令,不得不交出一部分擅占的私奴,编入民籍,使不少人民因而摆脱了奴隶的身份,这应该说是此次括户的主要成绩。次年六月,编籍中原户口的工作全面完成,忽秃忽奏上所籍诸路民户数一百一十多万户[85]。因为括户系在上年进行,故称乙未户籍。

按照蒙古体例,所得中原汉地城子百姓,系属“黄金家族”的共有财产,应在宗亲中进行分配,各得一“份子”(忽必);同时,对共同立国的功臣,也应以一部分给予赏赐(莎余儿合勒),使他们分享权益。金朝既亡,蒙古对中原汉地的占领告一段落,就必须进行统一的分配和赏赐了,这也是乙未年籍户的一个重要目的。因此,忽秃忽籍上汉民户数之后,窝阔台即下令实行分土分民。根据成吉思汗的规定,分配民户的事仍由大断事官忽秃忽主持。《元史·畏答儿传》载“岁丙申,忽都忽大料汉民,分城邑以封功臣,授忙哥(畏答儿子)泰安州民万户。帝讶其少,忽都忽对曰:‘臣今差次,惟视旧数多寡,忙哥旧才八百户。’帝曰:‘不然,畏答儿封户虽少,战功则多,其增封为二万户。与十功臣同为诸侯者,封户皆异其籍。’”据此知分配的原则一般是按成吉思汗时各人原得牧民户数的比例来“差次”应得中原封户的多少。但窝阔台可以按照己意增损其数。据《元史·食货志·岁赐》的记载,当年分拨给诸王、贵戚和功臣的中原诸州民户,总计达七十六万多户(见附表)。这种户计称为位下或投下户,其余则统属大汗政府。分民以后,这两类户口就分别立籍。(https://www.daowen.com)

丙申年分土分民一览表:

图示

说明:①据《元史》卷一二三《阔阔不花传》,丙申年,以三千户分赐探马赤五部将,阔阔不花得分户六百。《元史》卷九五《食货志》三《岁赐》中阔阔不花先锋名下仅载“壬子年元查益都等处畸零二百七十五户”,始封之年脱,应补。又据同书卷一二〇《肖乃台传》,丙申年“赐东平户三百,俾食其赋”,与《岁赐》异。又同书卷一二二《按札儿传》:“赐平阳户六百一十有四,驱户三十,猎户四。”《大元马政记》著录之太宗十年圣旨所载诸部将分民数(东平府路内)亦与《岁赐》异。
②《岁赐》中载壬子年元查分民数者三十多人,其中多有丙申年受封者,如镇海(据本传,封恩州一千户),耶律楚材(据《大元马政记》,封东平三百四十五户),忒木台行省(据《元史》卷一三一《奥鲁赤传》,赐户二千),忽秃忽等。据此知,《岁赐》所载丙申分民数有缺漏。

丙申年的分土分民,本是根据成吉思汗与宗亲约定的“取天下了呵,各分地土,共享富贵”的原则,与以前在漠北等地推行的“忽必”和“莎余儿合勒”分封制度本质上一样。按照这种制度,受封者都可以各治其分邑,自征其分民,势必形成许多大大小小不相统属的领地。这与中原汉地高度发展的封建经济基础和中央集权制度是不相适应的,同时也不利于加强大汗的皇权和巩固对中原汉地的统治。因此,耶律楚材提醒窝阔台:像这样裂土分民,造成尾大不掉,容易产生嫌隙,不如多多赐予金帛,足以体现朝廷对宗亲大臣的恩典。但分封业已实行,岂易改变?于是耶律楚材又提出折中的建议:“若树置官吏,必自朝命;除恒赋外,不令擅自征敛。”窝阔台采纳了这个建议,遂命各投下只在分地设达鲁花赤监临,而由朝廷置官统一征收赋税,按其应得数额颁给他们,非奉诏不得擅征兵赋。根据耶律楚材所定税法中的丝料项,诸投下分民“每二户出丝一斤,并随路丝线、颜色输于官;五户出丝一斤,并随路丝线、颜色输于本位”[86]。这就是五户丝制,蒙古语称之为“阿合探马儿”,有兄弟们享受之利益的意思。

蒙古的“忽必”、“莎余儿合勒”分封制度推行到中原汉地,演变成为五户丝制,应该说是很大的进步。根据初行时的规定,分户租赋应由政府设官征收,按定额颁给受封者;窝阔台诏令中还明令:“各投下分拨到民户,除五户丝外,不拣什么不交(教)科要”[87]。这都是限制蒙古贵族任意搜刮,保证汗廷的国赋收入,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与蒙古原来的分封制度相对来说,五户丝制是比较适合中原汉地经济基础的剥削方式。但是,由于它是基于分土分民原则下的折中办法,在蒙古贵族的传统观念中,总是顽固地把分地民户视为自己的私产,尽可能地加以横征暴敛。因此,五户丝制一开始就不能严格执行。诸王、投下往往径自设官征赋,或不断派遣使者到分地督索,凡有所需物色,皆科敛本管民户;并经常擅自招收户计,任意拘刷工匠。为了增加自己的领户,还用武力劫夺,如察合台所命管领太原分地的官员率其徒劫夺拔都的平阳分地民户,以致发生械斗[88]。拔都对平阳民户的勒索更甚,其应得五户丝、包银皆逼令纳金,致使人民用土产布卖换白银,又兑成黄金,往往“十倍其费”;他又将所得平阳分地分割成五七十份,授予诸妃、王子,有的一份只有一城或数村,“各差官临督,诛求无已”[89]。分地人民所受的剥削特别沉重,因而转徙逃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