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初的重农政策及其贯彻
元朝初年,以忽必烈为首的统治者,比较重视农业生产,贯彻了一系列有利于农业发展的政策。这些政策的推行是当时社会客观实际的需要,也是人民群众长期反抗斗争的结果。同时,忽必烈重视发展农业生产也是他推行“汉法”的一个重要方面。
蒙古军队在进兵北方地区时,使中原地区的农业生产遭到了严重的破坏,人民遭到杀戮,耕地变为牧场。一二一三年到一二一四年,成吉思汗率兵南下,使得“两河山东数千里人民杀戮几尽”,大批汉族人民被徙北去,河北地区“田野久荒”,民无耕牛,河东地区也几乎“杀掠殆尽”。窝阔台时期虽然稍有改变,但杀伤劳动力的现象仍很严重,在灭金过程中,像考县、许州、汝南、凤翔等地都曾出现过大批居民被屠杀的现象。关中地区在宪宗蒙哥时八州十二县户不满万;四川、两淮、河南、襄樊地区,由于蒙宋战争很激烈,亦人口锐减,如四川地区的“土著之民”在兵燹中“十亡七八”;抗元诗人汪元量随宋幼帝、全太后等北上时,看到了“淮南兵后人烟绝”的景象。除了杀戮人口外,蒙古贵族不断把人民“强抑为奴”也是户口减少的重要原因。率领蒙古军队灭宋的将领阿里海牙,就曾把南宋两湖地区的降民三千八百户“没入为家奴”[61],有的蒙古贵族还把大量农民括充为工匠及其他差役,到忽必烈登位时,“诸色占役者”竟达五十余万户,占到民户总数的一半以上[62]。
在人民被杀戮,或者被强抑为奴的同时,耕地也遭受严重破坏。蒙古贵族在这大片大片荒芜的土地上,带进了游牧生产方式,将昔日的耕地变为牧场,专放孳畜。在农业地区强行推行游牧生产方式,造成了社会生产力的严重破坏。
蒙古统治地区的各族人民,由于无法进行正常的农业生产,加上沉重的阶级压迫和民族压迫,不得不用武装斗争或逃亡的方式进行反抗。在忽必烈执政以前,社会是动荡不安的。
这种残破的局面,严重地威胁着忽必烈的统治,这就迫使忽必烈等统治者,不得不改变以前那种变农田为牧地的游牧生产方式,改变那种破坏生产力的残暴行为,转而采取重视农业生产的一系列政策。忽必烈深知,农业生产的破坏对他的统治很不利,他对蒙古贵族们说:“司农非细事,朕深谕此”[63]。他认识到,维持农民从事生产的条件,把他们牢牢地束缚在土地上,才能保证封建政府的赋税,才能维护封建政权。从此,元朝统治者转而采取重农政策,正如《元史·食货志》所说:“农桑,王政之本也。太祖起朔方,其俗不待蚕而衣,不待耕而食,初无所事焉。世祖即位之初,首诏天下,国以民为本,民以衣食为本,衣食以农桑为本”[64]。这一转变,完全符合恩格斯所揭示的下述规律:“在长时间的征服中,比较野蛮的征服者,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都不得不适应征服后存在的比较高的‘经济情况’”[65]。因而它在客观上是具有进步意义的。
忽必烈采取的措施主要有:
设立管理农业的政府机构。中统元年(一二六〇年)忽必烈刚即位后不久,即设十路宣抚司,命各路宣抚择通晓农事者,充随处劝农官。二年,设劝农司,以姚燧为大司农,以陈邃、崔斌等八名精于农事的官员为使,命他们分道考察农业生产情况,并发布诏书规定:“今后有能安集百姓、招诱逃户、比之上年增添户口、差发辨集,各道宣抚司关部申省,别加迁赏;如不能安集百姓,招诱逃户,比之上年户口减损,差发不办,定加罪黜”[66]。至元元年(一二六四年)立迁转法,进一步把“户口增、田野辟”作为考课官吏五事中为首的两项标准。至元七年二月立司农司,以左丞张文谦为大司农卿,分设四道巡行劝农司。十二月改为大司农司,以孛罗领之。各道提刑按察司兼管农事,县达鲁花赤或县令兼劝农事。“司农司之设,专掌农桑水利。仍分布农官及知水利者,巡行郡邑,察举勤惰。所在牧民长官提点农事,岁终第其成否,转申司农司及户部,秩满之日,注于解由,户部照之,以为殿最。又令提刑按察司加体察焉。其法可谓至矣”[67]。司农司还奉命遍求古今农家之书,删繁撮要,结合实际,编成《农桑辑要》一书,颁行全国,指导农业生产。
保护农业生产,限制抑良为奴。忽必烈即位后,多次下诏禁止占民田为牧地,并派官清理被豪贵侵占为牧地的民田,按籍“悉归于民”或“听民耕垦”。一再“申严畜牧损坏禾稼桑果之禁”,通令“诸军马营寨及达鲁花赤、管民官、权豪势要人等,不得恣纵头匹损坏桑枣,踏践田禾,骚扰百姓”[68]。如至元元年(一二六四年)四月,御苑官南家带请修驻跸凉楼并广牧地,忽必烈下令“凉楼俟农隙,牧地分给农之无田者”[69]。至元十一年三月,蒙古贵族亦乞里带强取民租产、桑园、庐舍、坟墓,分为探马赤军牧地,忽必烈下令“还其民”[70]。这些措施对于保护耕地、恢复农业是有利的。同时,忽必烈对抑良为奴的行为也三令五申加以禁止。至元八年颁布了《户口条画》[71],对户籍进行了一次较大规模的整顿,将被诸王贵族、权豪势要之家非法占为奴隶的人民按籍追出,编籍为民。但是,这一措施在执行时是很不彻底的,占有奴隶的状况在整个元朝一代是很严重的。(https://www.daowen.com)
招集逃亡,鼓励开荒。中统二年,忽必烈颁布了流民还业免税一年、第二年减半的诏书。诏书规定:凡“逃户复业者,将原抛事产不以是何人种佃者,即便吩咐本主户下,合着差税一年全免,次年减半,然后依例验等第科征”[72]。又规定:“凡有开荒作熟地土,限五年验地科差”。栽种桑树限八年、杂果限十五年后科差。“若有勤务农桑增置家业,本处官司并不得添加差发”[73]。中统三年,忽必烈命行中书省、宣慰司、诸路达鲁花赤、管民官,“劝诱百姓,开垦田土,种植桑枣,不得擅兴不急之役,妨夺农时”[74]。
大力开展军民屯田。蒙古统治者在向外扩张过程中,由于被征服国家多是农耕区,因而成吉思汗、窝阔台时期就有屯田措施,如镇海屯田于阿鲁欢,立镇海城。忽必烈在即位前,即用姚枢“布屯田,以实边戍”的建议,在唐、邓、亳、颍诸州及四川利州、陕西凤翔等地开展屯田,在邓州专门设立了屯田万户府。全国统一后,“内而各卫,外而行省,皆立屯田,以资军饷。”[75]枢密院所辖各卫屯田为军屯;大司农宣徽院所辖屯田为民屯;腹里及其他行省辖有军民屯。这些屯田,主要是招募无业农民开耕荒地。如至元十六年(一二七九年)开办涟海屯田,募民耕种荒田,官给牛、种,税其半,种者有牛,官给种,税十之四,并免其徭役,屯田达一万二千顷[76]。至元二十一年又“以江淮间自襄阳至东海多荒田,令司农司立屯田法,募人开耕,免其元年租税并一切杂役”[77]。江淮之间广大地区经过数十年战争后,人口锐减,土地荒废,开办屯田后,流民得以复业,田地得到耕种。辽阳、岭北、甘肃、云南等地的屯田,对边疆地区的开发更起了很大作用,如岭北行省开垦田亩达六千四百多顷,边远地区如谦谦州、益兰州(今俄罗斯土瓦自治州境)等地也发展了农业,漠北地区的农业生产出现空前的盛况。所以《元史》说:“大抵芍陂、洪泽、甘、肃、瓜、沙,因昔人之制,其地利盖不减于旧;和林、陕西、四川等地,则因地之宜而肇为之,亦未尝遗其利焉。至于云南、八番、海南、海北,虽非屯田之所,而以蛮夷腹心之地,则又因制兵屯旅以控扼之。由是而天下无不可屯之兵,无不可耕之地矣。”[78]到至大时,全国屯田达百二十余所[79]。全国屯田面积达十七万五千多顷。
减免租税。为了防止“人心离散”,至元十三年南宋投降、元朝占领江南地区后,即下令免去南宋经制、总制等苛捐杂税一百多项。当时,姚枢曾指出:“盐铁酒酤榷始于汉代,其后因之不废。今方新附,若复征之,人心必离散”[80]。废除南宋苛税虽出于害怕江南人民的激烈反抗,但客观上对农业的恢复和发展是有利的。至元和大德年间,元朝政府曾多次下令减免全国或地方的地税和地租。
设置粮仓、常平仓。太宗己丑年(一二二九年)蒙古始置仓廪,宪宗丁巳年(一二五七年)设常平仓。忽必烈即位后,粮仓制度逐步完善。按其所在地区及用途,大致可分为在京诸仓(包括大都城内外千斯、相因等仓)、通州河西务和沿河诸仓、迤北诸仓(大都以北中书省所属上都诸路及岭北、辽阳、甘肃等行省的诸仓)、中原诸仓、江南诸仓、义仓(即社仓)、供亿仓(中央各院、司、府的仓房)七大类;按其性质,则可分为供养贵族官僚、军队之用和赈济灾民、发展生产之用两大类。
赈济灾民和发展生产之用的粮仓主要是常平仓和义仓。常平仓始立于至元六年,其法:“丰年米贱,官为增价籴之;歉年米贵,官为减价粜之。”义仓亦是年立,其法:“社置一仓,以社长主之,丰年每亲丁纳粟五斗,驱丁二斗,无粟听纳杂色,歉年就给社民”[81]。这两种粮仓的建立对农业生产是直接有利的。
兴修水利。元朝前期的统治者对兴修水利是很重视的。中央设都水监,地方置河渠司,“以兴举水利、修理河堤为务”[82]。有时为了某一工程的需要,专门设了行都水司、都水庸田司等临时机构。元代著名科学家郭守敬曾主持过都水监工作。至元初,他在宁夏地区任职时,修复了唐来、汉延等大小八十多条河渠,使九万余顷田地重新得到灌溉[83]。元代最大的水利工程是凿通南北大运河。此外,元朝政府为了加强漕运,于至元三十年修了白河、榆河;大德六年(一三〇二年)整治了坝河。为了防治水患,开渠灌田,元朝政府在全国各地兴举了许多水利建设。在北方,曾多次疏浚和整治了滦河、卢沟河、浑河、滹沱河;在西北,曾两次修筑洪口渠,整修了关中地区的泾渠;在江南,曾疏导了吴松江、淀山湖、练湖,修筑了浙东海塘坝。元朝前期,黄河常常泛滥,当时基本上做到随坏随修。
元朝前期统治者的这些措施,总的来说,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是有利的。但是,这些措施有的并没有真正贯彻,如农官劝农,有的变成了扰民;赋税减轻,有的不久就恢复到原有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