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官田地的扩大
元朝统一全国后,封建剥削制度并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封建统治者占有大量的生产资料,特别是占有大量的土地。他们通过土地占有对广大劳动人民进行经济的和超经济的剥削,而依靠政治暴力保证这种剥削的进行和实现。所以他们在不择手段地掠夺劳动人民的土地的同时,不断地强化封建地主阶级的专政,巩固和扩大其统治基础。元灭南宋,对于蒙古、色目统治阶级和投靠蒙古统治者的北方各族官僚地主来说,便是他们掠夺范围的扩大;对于一般汉族地主来说,正是趁火打劫,兼并土地的好机会。所以元朝统一全中国后,大土地所有制在宋、金的基础上迅速发展,封建统治阶级占有的土地愈来愈多,自耕农民则愈来愈少,或沦为封建地主的佃户,或流离失所,短短的数十年内,便出现了比宋、金更为严重的土地高度集中的现象。
元朝的土地,从占有形式上看,可分为官田和民田两类。官田(《元史》称为“系官田”)是以封建皇帝为代表的封建政府直接占有的土地,包括屯田(军屯、民屯)、职田、学田、草场、牧地以及封建皇帝给予贵族、官僚、寺院的大批赐田;民田是指官僚地主、一般富户地主、寺院以及自耕农民占有的民间土地。
元朝的官田,在宋、金的基础上又有了很大的扩大。五代以前,封建政府占有的官田主要是屯田,且在边疆,为数还不多。五代时,封建政府的官田的占有形式增多了,如南方小国闽的统治者王审知,在福建“八州皆有官庄”[1]。北宋官田承五代之后,续有发展,营田(军屯)和庄田估计约在六万顷左右。南宋因军费浩繁多次出卖官田,其官田总数不可确知,大致比北宋增加了三倍,约在二十万顷左右,占全国耕地十五分之一弱。金接收北宋北部地区官田之后,又不断拘刷民田为官田,分配给移入淮水以北、燕山以南各地的女真人、契丹人、奚人。金世宗完颜雍时,在河北、山东括民田三十多万顷[2]。金统治者还到处占民田为牧地、草场,金的官田,也远远超过了北宋。宋、金亡后,除这些官田转为元朝封建政府所有外,宋、金两朝的贵族、官僚、军阀们所掠夺的土地也成了元朝的官田。其数量是相当可观的。
元朝官田的另一来源,是没官田和利用各种借口直接括自广大农民的私田。
元朝在灭南宋的过程中,凡遇到南宋守土官员坚决抵抗的,城下之后,其田产全部没官;支持南宋政权抗元的一些江南地主的田产也没为官田。曾为元朝开辟长江口至北方直沽间海运的朱清、张瑄被杀后,其分布在八路十五州的田产全部没官,立江浙财赋提举司以供中宫[3]。元世祖忽必烈时阿合马为尚书省平章,权倾朝野,声势煊赫,“民有附郭美田,辄取为己有”,他于至元十九年(一二八二年)被杀,其田拨充屯田[4]。白云宗总摄沈明仁,交通官府,勾结乡绅土豪,依仗徒众势大,占有土地二万顷,其徒也都夺民田宅,仁宗时失败,所有土地全部没官[5]。元朝蒙古统治者进入汉族农业地区后,尽管也认识到使百姓安业力农对于他们的好处,可是那种游牧社会中的生活习惯,到了全国统一后仍然不能完全摆脱,加以为了防止和镇压各族人民的反抗,需要大批战马,所以牧场、草地继续扩大,遍于全国,“东越耽罗,北逾火里秃麻,西至甘肃,南暨云南等地,凡一十四处,自上都、大都,以至玉你伯牙(今内蒙古奈曼旗东北)、折连怯呆儿(今内蒙古通辽东北大林东南),周回万里,无非牧地”[6]。在分布全国的军队驻地周围,又无不辟有牧场孳养马匹。内地和南方的牧场和草地主要圈自民田,在安西王领地内,农田被占作牧场的竟达30万顷之多[7]。元朝屯田,“或因古之制,或以地之宜”,或“以为蛮夷腹心之地”,“制兵屯旅以控扼之”[8],布列于全国各个角落,自中原到边疆,无地不屯。屯田既广,官田不足,便夺民田。那些前代没有屯田的地方,更是如此。至元二十五年(一二八八年),“时欲夺民田为屯田”,大司农董文用“固执不可”,结果作为绊脚石被排挤,调为无足轻重的翰林学士承旨[9]。军屯或民屯,在官田不足时,又常以被签民户自备“己业田”充数,而屯户世袭,于是连这部分田地也成为“官田”。这种现象最为残酷,自由农民一旦被签为屯户,既失土地,又失自由,世代被强制附着在屯田上,沦为封建国家的佃户。
元朝政府不止一次地夺民田为官田、职田、学田,手段恶劣,无孔不入。在蒙金、宋元战争中农民抛下的所谓“荒闲”土地,农民开垦的河湖退滩地、沿海海涨涂田等,都收为官有。世祖时江南立营田司,以荒地属官例,夺宋代以来农民开垦荒地的世业田[10]。英宗时宣政院派人到浙西,借口是二百年前宋高宗吴皇后的汤沐田,夺民十万户恒产为官田,赐给普庆寺为业[11]。各路官吏职田,元朝定例除断没地、营盘草地外,“依本处系官并户绝地及冒占荒闲地内,依数标拨”[12]。所谓“冒占荒闲地”,实是农民开垦的荒闲田,这是夺民田为职田。至元三十一年(一二九四年),世祖诏令,没有学田的地方,“量拨荒闲田给赡生徒”[13],这是夺民田为学田。更令人发指的是,一些豪强恶棍强指民田为无主田土,连同人户献给封建政府,希图邀功倖进。武宗时河南有人“冒献河汴官民田为无主”,尚书省立田粮府收取田租,“岁输数万石”,仅此一次所献田土即达十万亩以上。
有元一代究竟有多少官田?现在无法统计出一个正确数字来。据《元史》卷一〇〇《兵志》三《屯田》篇的不完全记载,当时枢密院、宣徽院、大司农司、各行省所辖军民屯田就有十七万五千二百九十六顷二亩。至于以职田形式出现的官田,从元朝所定各行省诸司官吏的职田数中,也可以窥见其数量之大。《元史》卷九六《食货》四《俸秩·职田数》载,至元三年(一二六六年)、十四年(一二七七年)定北方路府州县官吏职田:
路: 上路 下路
达鲁花赤 16顷 14顷
总 管 16顷 14顷
同 知 8顷 7顷
治 中 6顷
府 判 5顷 5顷
散府:
达鲁花赤 12顷
知 府 12顷
同 知 6顷
府 判 4顷
州: 上州 中州 下州
达鲁花赤 10顷 8顷 6顷
州 尹 10顷 8顷 6顷
同 知 5顷 4顷
州 判 4顷 3顷 3顷
警巡院:
达鲁花赤 5顷
警 使 5顷
警 副 4顷
警 判 3顷
录事司:
达鲁花赤 3顷
录 事 3顷
录 判 2顷
按察司:
按察使 16顷
副 使 8顷
佥 事 6顷
经 历 4顷
县:
达鲁花赤 4顷
县 尹 4顷
县 丞 3顷
主簿(兼尉) 2顷
县 尉 2顷
至元二十一年(一二八四年)定江南各行省诸司官吏职田:
路: 上路 下路
达鲁花赤 8顷 7顷
总 管 8顷 7顷
同 知 4顷 3顷50亩
治 中 3顷(https://www.daowen.com)
府 判 2顷50亩 2顷50亩
经 历 2顷
提控案牍 1顷
知 事 1顷
散府:
达鲁花赤 6顷
知 府 6顷
同 知 3顷
府 判 2顷
提控案牍 1顷
州: 上州 中州 下州
达鲁花赤 5顷 4顷 3顷
知 州 5顷 4顷 3顷
同 知 2.5顷 2顷 2顷
州 判 2顷 1顷50亩 1顷50亩
提控案牍 1顷 都目 50亩
县: 上县 中县 下县
达鲁花赤 2顷 2顷 1顷50亩
县 尹 2顷 2顷 1顷50亩
县 丞 1顷50亩
主 簿 1顷 1顷 (兼尉)1顷
县 尉 1顷 1顷
录事司:
达鲁花赤 1顷50亩 司狱 1顷
录 事 1顷50亩 巡检 1顷
录 判 1顷
按察司:
按察使 8顷
副 使 4顷
佥 事 3顷
经 历 2顷
知 事 1顷
运司官:
运 使 8顷
同 知 4顷
运 副 3顷
运 判 2.5顷
经 历 2顷
知 事 1顷
提控察牍 1顷
盐司官:
盐 使 2顷
盐 副 2顷
盐 判 1顷
场 正 1顷
管 勾 1顷
上面仅是政府规定的职田数,全国数以万计的官吏所拥有的职田总数,那肯定是十分惊人的。至于官吏侵吞豪夺的土地更是无法统计了。官吏职田的佃户数量如下:“诸职官三品(路一级)职田佃户有五七百户,下至九品(县级以下巡检司一类),亦不下三五十户”[14]。其数字同样十分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