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部分研究的开始,远在觚形器之研究报告发表以前;初稿的完成,已将近一年了。在这一年的时期,关心这一研究的若干朋友告诉我说,有些与爵形器有关的新资料在最近出现,并且已经写成了报告,我们应该设法寻找到手,作这一研究的参考。今年二月,纽约大学中国艺术史教授索伯尔先生(Alexander Soper)邮寄了《郑州市铭功路西侧的两座商代墓》[1]的影印本给我;春假的时候,又有一位从日本回来的朋友,带了有关二里头发掘的报告[2]给我看。这两篇报告里边都包括了与我们正在进行中的工作有关的、甚为重要的资料;不过就这些发表的报告看,它们对于爵形器研究的一般结论,并不能加重或减轻原有的分量。试以平底爵形器为例来说,留心中国古器物学的人们,都熟习这一段经过:当郑州商代遗址的发现最初为人所注意时,有不少的考古家,把那些相传在郑州出土的平底爵形器当作早于安阳时代的殷商青铜器看待。把郑州商代遗物认作早于安阳的商代遗物,理论的根据是:郑州的商代遗址,为早于安阳殷墟的商代遗址,所以郑州出土的商代器物也是早于安阳出土的殷商时代的器物。如此简单明了的一种假设,固然可以帮助我们解决若干烦杂的问题,并且省去很多的枝节;不过,就田野考古的经验说,这一假设,却不可能说得如此简单。例如郑州市铭功路西侧的两座商代墓葬出土的随葬品中,不但大部分的铜器见于小屯丙区殷墓;其他如玉制的、石制的以及骨制的若干器物,也是小屯的墓葬中常见的。惟一不见于小屯的,是一件宽肩的釉陶罐子;但带釉的他种形制的陶器,也是小屯出土很多的。至于就它们所在地的地层来说,照原报告所绘的地层图(见:墓葬平面图,《考古》1965年第10期,第504页),这一墓葬打破了两个商代的灰坑,证明至少这是郑州商代文化晚期的墓葬。但是晚到什么时候呢?在原报告中却是没有答案的一个问题。

我提出这一事实,只是要说明地下的现象需要详细的视察、描写及说明,方能得到一个正确的解释。我们可以承认,郑州所出的“商代”的遗址与遗物可能有很多是早于安阳殷墟时代;但我们不能同意,所有郑州出土的“商代”器物都是早于安阳殷墟时代的。郑州的青铜时代墓葬,可能有若干早于安阳青铜时代的墓葬;但我们并不能同意,所谓郑州青铜时代墓葬都是早于安阳青铜时代的墓葬。因此,我们应该把郑州出土的墓葬和其随葬品加以个别的检查和鉴定,它们可能有比安阳最早的器物还早的;但是它们也可能有比安阳最晚的青铜时代的青铜器还要晚些的!所以,我们认为郑州市铭功路西侧的两座商代墓,就地层上说,并没有代表早于安阳殷商时代的商代墓的证据。若是专就这些器物的形制来论,它们似乎只代表与安阳小屯丙区一部分墓葬同时的器物,这自然包括爵形器的几件标本在内。

这一研究所引起的新问题是多方面的。我们对于爵形器形制的原始,仍没有得到一个十分满意的答案。不过我们相信,由这一研究所澄清的路径,继续努力的方向已很清楚地界划出来了。这研究的着重点,集中于铸铜技术的发展以及这套技术的发展对器物的形制及文饰的影响。这些关系经过此一研究,都成了很显然的事实。就爵形器说,它在青铜质料上所表现的若干新形态足够说明了这一影响;至于文饰的变化所受到的这一技术的影响,涉及的范围也很广大。这一点在本文中都详细地讨论到了。此外,本研究另外澄清了与青铜研究有关的一组颇为混沌的问题,就是早期青铜器的款识所代表的意义。根据这一研究所用的资料,我们可以说,有款识的铜器在殷商时代是罕见之物;偶尔见到的款识,大半只是人名、地名或一种意义不太清楚的符号。殷墟出土的觚与爵有将近八十件的数目,没有一件刻有“祖”或“妣”、或“父”或“母”的字样,这确实是值得专门研究铭文的古器物学家注意的一件事。

李 济

1966年12月23日

[1]《考古》1965年第10期,第500—506页;作者愿在此申谢索伯尔教授的关注及厚谊。

[2]《考古》1965年第5期,第215—22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