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一、前言

《说文》示部云:“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从示,从豊。豊亦声。又,豊部:豊行礼之器也;从豆象形。”

《礼记·礼器第十》孔颖达疏:“《正义》曰案郑《目录》云,名为礼器者,以其记礼,使人成器之义也。故孔子谓子贡,汝器也。曰何器也?曰瑚琏也。此于别象属制度。”

《博古图录》,“鼎鼒揔说”:“……左丘明外传称法度之器曰彝器[2]。邢昺疏《尔雅》,亦谓彝为法则。尊彝者,礼器之揔名,犹戈矛剑戟,其用不同而总谓之兵。img玉革木,其音不一,而总谓之乐尔……”

《观堂集林》卷六有“释礼”一文。王国维说:“……殷虚卜辞有img字”,其文曰癸未卜贞,imgimg[3]。古img,珏同字。卜辞珏字作丰imgimg三体,则img即豊矣。又有img字[4]及img字[5]。imgimg又一字,卜辞img[6],或作img[7],其证也。此二字即小篆豊字所从之img;古imgimg一字。……此诸字皆象二玉在器之形。古者行礼以玉,故《说文》曰:豊行礼之器,其说古矣。……盛玉以奉神人之器谓之曲若豊,推之而奉神人之酒醴亦谓之醴;又推之而奉神人之事,通谓之礼。其初当皆用曲若豊字,其分化为醴礼两字盖稍后矣。

《博古图》在“鼎鼒揔说”里,虽以“尊彝”为礼器之揔名,但在图录中,所详列的品种,达二十目之多,并无符合今代分类法的系统。容庚说:《西清古鉴》以来,只记器名,无复类别,亦以类别之不易也[8]。

容氏本人把他所论列的彝器。分为四大类,计:

第一类为食器:包括鼎、鬲、甗等约12种。

第二类为酒器:爵、角、斝等约22种。

第三类为水器及杂器:包括盘、匜、鉴等约15种。

第四类为乐器:包括钲、铎、铃等八种。

他没有把兵器算在内,大概是因为所谓“彝器”者,原没有“兵器”在内。

比容庚早出版的刘体智的《善斋吉金录》(1934年)把他的藏器分成十类:(1)乐器;(2)礼器;(3)兵器;(4)度量衡;(5)符牌;(6)玺印;(7)泉;(8)镜;(9)梵象;(10)任器。

目录中,礼器所占篇幅最多,计有下列各分目:

鼎(三足) 甗 罍

齍 方甗 壶

鬲 卣 尊

方尊(四足) 角 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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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器形仿照所像之动物者而言,即:容器作牺形、象形、鸱形者。

觚 簠 盒

觯 簋 盆

爵 豆 盂

上面所列,差不多把殷墟出土的青铜容器都包括在内,我们把这一类的器物总称为“礼器”。我想照器物学家的习语说,是有根据的。不过,这些根据资料最老的也许只能追到周朝。王国维的解释固然把“礼”字的历史有了些交代,但礼器这个名词,却是有歧义的。《礼记·大同》篇附有“礼器”一篇,注疏家认为是“记礼使人成器之义”,与《博古图》及刘体智把它用作类别名称的意思,可以说具有完全不同的含义。

所以,殷商时代固然已有“礼”存在,但与周代的不尽相同,这是有孔子作证的(“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

周公的制礼作乐,经先秦以来历史的记录,可视为中国文化史中的一个高峰。不过详细的过程,似乎仍旧是不十分清楚。民国初年,海宁王国维先生在《殷周制度论》中说周制与殷制分别有三:一曰立子立嫡之制,二曰庙数之制,三曰同姓不婚之制;又云“由是制度乃生典礼,则经礼三百曲礼三千是也……”,但是他的结论却是:“殷周之兴亡,乃有德无德之兴亡……”

单就见于典礼的殷周制度论,可以说孔子也没说得如此肯定的。孔子只说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王氏因为谈到甲骨文,对于殷商时代的典礼制度可能比3000多年前的孔子或者知道得更多一点,就大胆地作了这一判断。记得在安阳发掘的初期,义宁陈寅恪先生曾想复议观堂先生的《殷周制度论》一文,说:王氏所举的三点似都可再议。寅恪是最知王先生学术造诣的人,可惜他想为安阳发掘报告写的这篇文章,始终未能执笔,这实在是近代学术史的一件憾事。

作者谈及此事,因为在为殷商礼器五编各论就牵涉到这一问题。这五编,把安阳发掘出土的青铜礼器全部地分别讨论了。现在总结这一系列的专门报告,对于殷商时所铸造的礼器这一部,不但表达了一个时代的特征,同时也显示了若干继往开来的痕迹和预兆。这可就好几方面分别来说。

不过在详细地讨论这些方面各种特点以前,我们对于这批原始资料一般的出土情形,需要有一个概括的说明。

(1)发掘出土的比较完整的青铜礼器,可以说完全是埋藏在墓葬内的,侯家庄出土的固然是如此,就是小屯所出的,也是与人骨埋在一起的。先前罗振玉氏称这些铜器为葬器,近世考古学者称为随葬器。就它们在地面下的情形说,这些名称自是也很恰当。不过“随葬器”,照田野考古的经验说,可以包括多种不同质料的东西,故“葬”或“随葬”这种名称,只在某种场合方能适用。

(2)这些青铜器,虽都最后用作殉葬物,但并不全是为陪伴死人的灵魂制造的,一个很显明的证据为:不少的墓葬中所出的器物有破裂补缀痕迹。这至少可以说明,在用于随葬以前,它们已经用过了一个时期;很可能地,它们就是所埋葬的死者生前的喜欢之物。

(3)有些青铜器,出土时保存得很好,除了年代的痕迹——如氧化而变的外表颜色之外,似乎没在入土以前经过任何实用。像这一类可以确定的例子,虽也不多,但确实存在,它们可能是像后代杠房及冥器铺制的车船轿马一样真正的明器了。

(4)由上列的第二项,就引起了一个问题:这些随葬器与那庙堂(或宗庙中)常设的彝器,是否相同,抑有不同之处?若事神与随葬在殷商时代是两件不同的事体,所用的器物是否有什么分别咧?若是没有分别,这样的假定也需要证据的。

现在,我们可以从发掘出土的殷商时代的青铜礼器说起。若仅以小屯、侯家庄出土的器物为限,随葬器中可以列入礼器部的约168件[9],再加上附近的出土的遗物如后冈、小屯、王裕口等,共得174件,如表1。

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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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170余件列入礼器类的青铜容器,除象形器和器物遗失了的盖外,又可再分为23种细目。23种青铜礼器中,只有三种的命名(锅、铲、瓢)不见于老的目录;20种的名称都是老名,有的老到甲骨文字时。但这只是从文字学说,若论称谓的本身,有些也许在史前时代已通行了。我们有理由相信,器物的名称起源于这一件器的实用或它的形态者较多,所用的质料只居偶然的地位。以现代的茶壶为例,现在是磁的多,但先前却是瓦的多;若以家具为例,则睡的床,坐的椅凳,都可用很多不同质料制造,但这些名称却并不随着质料的不同而有所更改。

若专以小屯、侯家庄两遗址出土者为限,发掘出土的礼器共为168件,照上列的种类统计各目的百分数如表2(见下页)。

照表2所列,两遗址出土的近于170件的可以列入礼器类的青铜容器,除了两件盖外,虽可分为20种以上的细目,并且大半都有专名,但就统计的数目字看,觚形、爵形、鼎形、斝形四种要占全数近乎三分之二的百分比;其余的20个分目,出土的总共数目所占的百分比不过三分之一。这占全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四目青铜礼器中,有三种,在容庚的分类中被列为酒器,鼎则被容氏列为食器。所以再加上细比,若只以出土最多的以上四种互比,则出土的饮酒器比食器多。其余的20种,也是大半属于酒器这一类别(壶、觯、卣、方彝、尊、罍、盉等);有数种容器,它们的用处是不太清楚的,但出土的数目甚少,放在墓葬中的意义,应在待考的问题中。

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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