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骨文中的“爵”字及过去有关这一器物的几种说法
“觚”这个字,在甲骨文中没出现过,但是“爵”这个字却常见于甲骨文中。我曾托张秉权先生替我把本所所有的甲骨文拓片,以及有关的著录资料查了一遍。他把这些资料归纳成三类,第一类的“爵”字是与祭祀有关的,他一共集了十六条。张先生说:“十六条中,有十三条的刻辞中之爵字均为名词,若用作动词,大概是指祭祀中献爵之仪式而言。”如《丙编》33及《乙编》4835的原文:
乎子
爵㞢祖。
有一条尚未刊行的刻辞:
己亥卜,来戊申,
石
爵。(《乙编》2130+1956;《丙编》待刊)
据张君的意思,这一条中的“爵”字是名词,可能是指器物,也可能为人名。
《殷虚书契后编》的一条:
庚戌卜,王曰贞:其爵用?(《后》下5.15)
此辞之爵,乃器物名称。
第二类刻辞中的“爵”字,显然是当人名用的,最好的例子为下引的一条:
乙丑卜,贞:帝爵(多)子
疾。(《乙编》8893)
还有一类是把“爵”字当地名用的,这在殷墟卜辞中,有下列的两例:
癸未卜,贞:王旬
畎,在七月,王正
北商,在爵。(《前》2.3.5)
□□卜,在爵
。(《续》3.31.6)
除了如上所举各例共得二十一条外,张君又说尚有见于本所所刊《乙编》及其他著录中之残辞,“未能确指其义,观其字形,所象乃器物之爵,当无问题。然其在卜辞中之用法,已不限于仅指器物而言,可知该象形字之发生,及其所象器物之存在,故当远在第一期武丁卜辞之前”。
“爵”为象形字,这是自从《说文解字》以来所有古文字学家都承认的。许慎说:“器象爵者,取其名节节足足也。”这个解释,自从许书著录以后,直到罗振玉写《殷虚书契考释》的时候,似乎尚没有人发生疑问[1]。到了去世不久的高鸿缙教授在1964年出版的《字例》中,方明白指出,此字实象器形[2]。最近李孝定先生作《甲骨文字集释》,更详细地驳斥了许氏解释的准确性。他说:“许君为爵象爵形,并以节节足足说礼器之意,此乃汉世经生故习,殊不足异,而罗氏得见真古文并传世彝器,乃一仍许说,则殊可怪矣。”[3]李君提出的问题是很有根据的。见于甲骨文的“爵”字,在罗振玉作考释时,已经集有八种不同的字形,以后陆续增加,到李孝定先生作《集释》时,已累积到了十五种不同的写法了。
实际上,若照董作宾先生的《甲骨文断代研究例》,我们可以把张秉权先生所统计的三十三个“爵”字,分入五期。其中以第一期及第四期的最多,图8所举的由直接拓本复印出来的爵字,属于第一期的共有七例,第四期的共有四例,其余属于第二、第三及第五期的各一例。要是我们把最多两期的“爵”字字形比较一下,我们可以看出一点很重要的分别。第一期象形的爵字,所象的器形有带柱的,也有不带柱的(一件);有三条腿的,也有两条腿的;有带鋬的,也有不带鋬的,足与器身之间有带底的,也有不带底的;这些分别也许没有意义,但也许有若干一定的意义。因为造字的人摹写器物的形状,与原来的器物总有若干相像的地方。这些不同的第一期字例,与第四期的诸字例比较,就显出这两期的不同处,及各期所具的群性。第四期留下来的每一字例差不多都象征一件平底的器物。除了第五章附录插图一所举的四例外,我们还可举更多可以分入第四期的象形“爵”字,它都是平底的。图9所列为第一期及第四期“爵”字摹写本。
就图8、9所举诸例看,除了第四期的平底外,一般说来,第一期的器形变化最多,第四期器形已近标准化了。这一点在讨论爵形器器形演变时,是值得注意的重要资料。
我们再从张秉权先生所举的二十一条实例看,字义与字形的变化关系也有若干可以推敲的地方。照张秉权先生的解释,“爵”字在甲骨文中的用法,可以说有四种不同的涵义:(1)当器物用;(2)当动词用;(3)当人名用;(4)当地名用。最可注意的一点为只有比较晚期的“爵”字,才有当人名用的。当地名用的,在第五期才出现。较早的爵字都是当器物或器物的动词用。
我们要讨论爵形器形制的原始及其演变,另外还有一组材料,即与锄头考古学家在地下发现的陶质爵形器的比较。在已经刊布的有关新石器时代陶器研究的著录中,我们尚找不到与青铜爵形器标准形制的器形完全类似的形制。到了青铜的殷商时代,类似“爵”的陶质器物方开始出现。我们见到的除了河南安阳的小屯以外,有下列的诸址:(1)安阳大司空村;(2)安阳四盘磨;(3)郑州二里冈;(4)郑州南关外;(5)郑州白家庄;(6)辉县琉璃阁;(7)禹县白沙水库。这些出陶爵的地方都是商代遗址,没有早到商代以前的。但是,这些陶爵的形制(图10、11)与青铜爵形器比,绝大多数都显然具有若干重要的不同点。图10所举的各种陶质爵形器都是没有柱的,流亦甚短小,偶有一两个流形较长的例子,在流折处大多数都具有泥绊。但是安阳四盘磨却出土了一件,有柱有钮的陶爵[4]。我们遍查有关黑陶及彩陶遗址的报告,在自黑陶遗址出土了甚为丰富的三足器中,找不出任何可以算作爵形器的标本。惟有在城子崖下层的文化所出的若干三足器中,有几件似乎具备着爵的一部分雏形(图11)。
我在1948年讨论小屯出土的青铜器时,曾追溯爵形器的来源到黑陶时代的有喙的鬻、带鋬的平底壶,以及三足的杯形器身上去[5]。那时我忽略了城子崖出土的另外两件带鋬的三足器[6],因为它们的口部都缺了一大块。但是这两件三足器的足与鋬都保存得完整;现在看来,要是我们把城子崖图版拾玖:8的器物,与象形的甲骨文“爵”字比较,它的下体却极接近于第一期爵字所像的三个款足;这一器的口部是否有流有柱,因为已经残缺,却难臆定(图11〔1〕)。
由这些比较,我们至少可以得到一个甚清楚而且有意义的认识,即:青铜爵形器的标准形制,显然是一种青铜时代的发展。这一推论可以说是由下列几条检查实物所得的资料形成的:
(1)流身的延长及流口的渐次向下倾,都是为了适应爵的实用而发展的变化。爵原来的用处,只是转运饮料的一种饮具,将所盛之酒浆注入另一饮器中,或向下倾倒于地上。很显然地,流口的结构不是为了直接放置在人的口中而设计的,这一点似乎过去的古器物学家没有详细的讨论过。因为直接下倾的缘故,流的拉长和口向的下降,均有若干实际的需要。这一形制没有在陶器上表现过,直到青铜时代方充分的发展出来。
(2)由于流的拉长,有了尾的产生及其发育。在青铜爵形器的全部结构上,柱似乎是最惹人注意的部分;所以像这一器物的符号,即象形字,始终以柱为它的标识,其他部分可以随意增减。至于柱的用处,这问题就要牵涉到所有青铜器的柱的功能上了。殷商时代的青铜器,除了爵形器以外,还有斝形器是带柱的。“斝”字也见于甲骨文,它的字形把两个柱都表现了出来。安阳发掘出土的青铜器中,共有十六件斝形器;其中十二件出自小屯,而在侯家庄西北冈发掘出来的,只有四件(西区一件,东区三件)。这些青铜斝形器大部分在比较晚期的墓葬中出土。在斝形器全部的结构中,除了鋬与柱外,其他部分的形制,可以说全是由黑陶时代传递下来的。试先看《殷墟陶器图录》第拾肆所绘制小屯出土的先殷时代的黑陶“斝”(序数371),这一器形[7],可以说和青铜制的斝形器的器身完全一样,但那屹立在青铜斝形器口缘上的两根短柱,显然是青铜时代加上去的(另外还加了一个鋬)。我们尚难专靠器形演变的研究,断定斝形器和爵形器成形的先后次序。不过这两种青铜器在安阳遗址中一起出现是发现的事实[8]。在小屯墓葬中同时出斝形器与爵形器的有M188、M232、M238、M331、M333及M388等六座墓葬。在小屯乙组基址中,至少有三个墓葬的随葬器中只有爵形器,却没有斝形器,M18.4、M222、M329三墓中的M329曾经破坏,不能确定其全部随葬器内容;M18.4及M222按照它们所在地的地层属于小屯早期的墓葬。所以就墓葬的分布情形及地层看,青铜爵形器在小屯的出现的次序,可能比青铜斝形器的出现要早一点。我们由此所得的一个推论是:斝形器的双柱可能是仿爵形器得来,耸立在爵形器上的柱,最初“只是一个羁绊作用”[9]。自北宋以来,古器物学家多认为斝形器之出现早于爵形器。这一节的结论略与中国的传统说法不同。
(3)至于柱的真正用处,考古的资料似乎没有供给新的解释。照清代朴学家的说法,如最为人称道的程瑶田所持的理论:“两柱盖节饮酒之容,而验梓人之巧拙也。”[10]他说:“饮酒之礼,必头容直也,经立之容固颐正视(见《贾子·容经》),则不能昂其首矣。今余试举是爵(案:此爵为程氏之友司马舍人达甫送他的古铜爵)饮之,爵之两柱,适至于眉,首不昂而实自尽;衡指眉言,两柱乡之,故得谓之乡衡也。”[11]这一解释曾为孙诒让认为:“深得经旨。”[12]但是程氏的说法显然有些勉强;我对此点,在《记小屯出土之青铜器》一文[13]中曾有所论,现在不再赘述。另外的一种说法,为吕大临所说的“两柱为耳,所以反爵于坫”[14]。这句话已经为程瑶田所驳。看来两柱实际的用处,最大的可能为支撑覆盖爵的疏布,即类似覆盖尊的“幂”。殷墟出土的斝,均同爵一样,口上立有双柱;其中有一件带有铜盖。斝同爵一样都是装酒的容器;酒装满了,尤其是在潮热的季节,口上若不加遮盖,显然是容易招致落尘,并吸引蝇虫及其他污秽之物。若把它用来供神,就有违“洁祀”之意;但早期的爵与斝,显然是没有盖的,所以用疏布做幂,藉两柱以为支撑,自然是很实际的解决方法。到了晚期,有柱的斝也带盖了,这可以说明这一类的器物实际上是需要遮盖的。爵同斝一样,需用临时的遮盖,理由是相同的。到了爵变成了“角”时,就自有铜盖[15],两柱也取消了,这也可以说是柱为支撑“幂”用的一种反面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