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测定所用之标点及其名词
1.高度:以公厘(mm)计算
(a)通柱高——置三足于一平面上,量此一平面至柱顶之平均高度。
(b)全高——置三足于一平面上,量此一平面至口部之最低高度。
(c)身高——由口部最低一点量到底(外面)最低点之高度。
2.径:以公厘计算
(a)口径——口部之最大及最小直径。
(b)腹径——最大腹径处之最大及最小直径。
(c)底径——周壁与底交接处之最大及最小直径。
3.重量:以公克计算,皆以实重为准。如系残缺者即其残留重量。
4.容量:以立方公分(c.c.)为单位。将三足完整之斝形器置于水平面上,倾入煤油,量其最大容量(至煤油不从口部溢出为准);若器身部分有残破,则以菜籽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