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觚形器

二、觚形器

下文所标图版号码均指《中国考古报告集新编·古器物研究专刊》第一本《殷墟出土青铜觚形器之研究》。其中图版45的一个铭文,字迹不晰,解释从阙。

图示 (图19),图示(图3)。铭为阳文,均在足部内壁。这两个字,当释为“守”,应无可疑。金文守作图示(觚文)、图示(守妇觯)、图示(守妇簋)、图示(父乙觚)、图示(守簋)、图示(守宫卣)、图示(守册父己爵)、图示(大鼎)、图示图示人守鬲),都与这两字的形体相同或近似。甲骨文未见“守”字。金文称“子守”(《续殷文存》下16.1),或称“守妇”(《续殷文存》上35.10),则守当是人名。这两个器上的守字,似应为作器者之名。

图示 (图29)、图示(图30)、图示(图52)。铭为阴文,均在足部内壁。这三个字,均当释为“㐭”。说已详见爵形器考释。

图示 (图44),铭为阴文,在足部内壁。疑是龏字(即龚字重文),金文龏作图示(王孙钟)、图示(颂鼎)、图示(毛公鼎)、图示(龏鬲)、图示(陈图示簋)、图示图示(曼龏父盨)、图示(克鼎)。甲骨文作图示(《前》2.25.6)、图示(《前》4.30.1)、图示(《前》7.31.4)、图示(《乙编》5403)、图示(《佚》386)。在卜辞中,龚(即龏)是人名,例如:

贞:隹图示龚后图示帚好?(《乙编》7143)

图示贞:图示图示图示?(《前》731.4)

它也是一个地名,例如:

贞:王于龚?

勿于龚图示?(《丙编》3)

图示龚伐?(《佚》580)

辛未卜,在龚贞:王今夕亡图示?(《前》2.13.6)

上举各例,除了《佚》580属第四期武丁时代;《前》2.13.6属第五期帝辛时代而外,其余的均属第一期武丁时代的卜辞。可知从武丁以迄帝辛,龚地之名,一直是存在的。这个觚上的葬(即龚)字,当是作器者之名。

图示 (图13),铭为阴文,在足部内壁。这字当释为“十”,绝无可疑。金文十作图示(赊尊)、图示(盂鼎)、图示(克钟)、图示(齐镈)、图示(者图示钟)。甲骨文十字均作图示。可知图示为早期字体。图示图示图示均系其后演化出来的形体。按照铭文的部位看来,疑亦作器者之名。

图示 (图39),铭为阴文,在足部内壁。字当释“示”,应无可疑。甲骨文示作图示(《乙编》282)、图示(《乙编》2289)。前者与此字完全相同。武丁时代的卜辞中有示侯,例如:

己未卜,令冓示侯?(《甲编》57)

亦有地名曰示,例如:

图示方征于我示图示。(《菁》6)

图示曰:㞢图示!其㞢来图示三至!七日乙巳,允㞢来图示自西。图示双角告曰:昌方㞢,牧我示图示田,七十五人。(《菁》1)

□□卜,在示〔贞〕:图示图示图示?(《前》2.7.4)

《前》2.7.4是第五期帝辛时代的卜辞。可知示地之名,至殷代末期,还存在的。这个觚上的“示”字,当是作器者之名。(https://www.daowen.com)

品 (见《古器物研究专刊》第一本的插图一),这是范上的刻文,字不可识,义亦未明。

[1]梁诗正等,1888年,卷二十三,第3页。

[2]吕大临,卷五,第10页。

[3]刘体智,1934年,礼器五,第7页。

[4]White,W.C.1956年,p.83.Graph Chart Ⅱ:8;p.104,Plate LI:B.

[5]刘体智编,1935年,卷六,第1页。

[6]罗振玉,1917年,下卷,第3页。

[7]罗振玉,1936年,卷十五,第14、15页。

[8]方濬益,1935年,卷十九,第8页。

[9]铸有“举”字铭文的青铜器,并不限于“爵”形器这一类型。见于其他类型器物仍有:《西清古鉴》著录的,尊一,卣一,鼎一,甗一;《西清续鉴》的,尊一,卣一,鼎二;《博古图》的鼎一;《陶斋吉金录》的鼎一;《善斋吉金录》的觯一;《武英殿彝器图录》的簋一;《怀米山房吉金图》的鼎一;《贞松堂集古遗文》的尊一,觯一,彝一;《贞松堂集古遗文续编》的盉一,鼎二;《攈古录金文》的罍一,鼎一;《缀遗斋彝器考释》的罍一,鼎二;《小校经阁金文》的罍一,觯二,彝一,鼎二,鬲一;《十二家吉金图录》的敦一;《薛氏钟鼎款识》二十卷的鼎一;《啸堂集古录》的鼎一;《敬吾心室彝器款识》的鼎一;《殷文存》的鼎一;《周金文存》的鬲一;《欧美蒐储支那古铜菁华》的觚一。这些器形商朝都见过。

[10]李济,1956年,图六一至六三。

[11]唐兰,1935年。

[12]董作宾,1952年,第27—40页。

[13]金祥恒,1961年,第5页。

[14]这一统计包括了《三代吉金文存》卷十四至十六所录的爵形器及觚形器铭文,所分别计算的一字、二字及三字,也完全依原书所分。

[15]罗振玉,1917年;王辰,1935年。

[16]高去寻先生认为:可能地,只有用在宗庙的祭器上刻有受享祖先的名称;以宗庙祭器殉葬,起源较晚。小屯和侯家庄两地的随葬器中不包括这类祭器,所以没有带这类款识的。——作者附识,1965年11月3日。

[17]本附录原出版时未署作者姓名,经查实系张秉权先生专为本篇所作。每一铭文后,括号内的“图×”,系编辑出版时重新编定的本篇图版之序号,可在本篇末的“本篇图版及说明”中查检。——编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