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组爵形器的一般比较
比较小屯与侯家庄西北冈出土的四组爵形器,它们各自表现着若干区域性。
(1)先就一般的形制说,表现最一致的要算是侯西的七件。它们都是三足、双柱、圆形杯身和圜底的。形制最庞杂的要算小屯丙组基址出土的八件;有单柱和双柱、圆形杯身和方形杯身、三足与四足的重要分别,这些不同的形制常在同一墓葬出现。小屯乙组出土的八件,形制没有丙组的庞杂,但也不如侯家庄西区一组的一致;侯东出土的十六器,形制也没有小丙的庞杂,但其一致的程度,却赶不上侯西的一组。
(2)若就铭文的有无统计,侯西七件中有铭文的有四件,占全数57.14%。侯东十六件中有铭文者九件,占56.25%。在小屯两组中,只有乙组八器中的一件具有铭文;丙组全是无铭文的。
(3)我们再比较弦纹爵与带有繁缛花纹的标本的数目:小乙八件中有三件是弦纹的,丙组八件中只有一件弦纹的;侯西七件中有两件弦纹的,侯东十六件中有六件弦纹的。所以弦纹爵在各区出土全部爵形器所占的比例,为37.5%(小乙)、12.5%(小丙);28.5%(侯西)、37.5%(侯东)。
(4)今再就完整的标本,统计各区所出爵形器的平均重量,所得结果如下:小屯乙组两件的平均为566.5公克,小屯丙组两件的平均为432.5公克;侯西区四件平均为755.63公克,侯东十二件平均为827.85公克。不过这些平均数并不包括残缺的标本,所以实际上不能代表各区的真正情形,如小屯乙丙两组都出有较大较重的爵形器,它们都是残破的,我们估计它们的重量都比上说两区的平均数为大。侯家庄东西两组的爵形器因保存情形较好,残破标本的重量与平均重量相差不会太远。
(5)再就花纹的部分说,各区的情形不同者甚多,但也有类似的几点,如各区都出有弦纹的及较复杂花纹的两种。至于花纹的构成,虽有单层和复层的分别,但主体花纹总是动物面作基本单位;各区所表现的差别大半在全部花纹的组织和排列,以及表现它们的方法。
〔在《古器物研究专刊》第二本下篇的原作中,第四章的最末有一篇名为《十二件弦纹爵形器所表现的作风》的“附录”,约一万字左右。其内容与《李济文集(卷四)》所收《殷商时代青铜技术的第四种风格》一文重合,故将此篇省略,特作说明。本文中提到参见第四章附录处,均请参看该文。——编者注〕
[1]李济、万家保,1964年。
[2]M222出土的一件,残破成小碎块,无法复原,其形制及文饰无法知道。
[3]李济,1964年,即本章附录。
[4]本章附录。
[5]丙组出土的三件完整爵形器(R2032、R2033、R2034)的平均重量为430.5公克,乙组出土的两件完整爵形器(R2020、R2025)的平均重量为566.5公克。
[6]方形爵的著录仅见于容庚,1941年,梅原末治,1933年(一),各一件。
[7]孙诒让,1931年,卷八十一,第21、33页。
[8]李济、万家保,1964年,第115—116页。
[9]参阅:梁思永、高去寻,1962年。
[10]见《殷商时代青铜技术的第四种风格》一文图1,载《李济文集(卷四)》,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29—537页。
[11]见《殷商时代青铜技术的第四种风格》一文图1,载《李济文集(卷四)》,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29—53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