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名称问题

5.名称问题

名称问题,有两个方面可以说:一为各器物的专名,又一为各器物的共名。譬如:“觯”、“觚”、“爵”等可以说是各形器物的专名;而“尊”、“彝”等虽说在初造字的时候也许用作器物的专名,但到了殷周时代已渐成为共名了,这是远在科学分类学以前即已长久存在的事实。

在进行研究殷墟出土器物工作时,著者很感觉到严格类别各器物的需要!最初试之于出土最多的陶器,按照现代分类学的规律,把殷墟出土的陶容器约1700余件可以推测全形的标本编为依类分别的系统,并且按照秩序分类编定号码,称为“序数”。

分类的标准严格地用形制作根据,以各器物最下部的形态划分容器的种类,如圜底、平底、圈足、三足、四足等形,各构成一大类。这一尝试,不但解决了似乎极复杂的陶器分类问题;我们更进一步地发现,显然这一类别法也可用在其他质料制造的器物上。

所以我们研究青铜器,不但用了这一方法分类,同时也发现了这些分类名称,如三足器、圈足器等,更可以帮助研究者研讨这些器物的形制演变。

至于旧的名称,我们不但仍要保用,并且要在文字上追溯这些名称的演变。不过,这一类的工作,却是过去的古器物学家及文字学家已经作过很长久的时间考订,这些考证材料本身已可构成考古学史的一般专门的业绩了。

所以在各大类中,我们就采用了中国古器物学家经常用的名称而加以“形”字在后,如爵形器、觚形器等,意思是指在这些小组内的个别标本,包括不少的形制细节的变化。变化的发生,有时是由于时间的距离,有些是因为产地的不同,也有些是由于设计人有意的改造等等,不过每小组的基本形制却保存了一个原型。

上节总检讨形制的部分,曾把殷墟礼器的各细目分为24种(盖除外),其中之“象形器”又用着指称大分类的类名。其他的23种名称,有20种是沿用古器物学家习用的名称[27];新创造的只有三种,即锅形器,瓢形器和铲形器,每种实际上只有标本一件。

至于20种为古器物学家沿用已久的名称,也有长短不同的历史,例如盍形器、方彝形器可以说是最近方为古器物学家厘定。自清光宣时代至民国初年,王国维教授对于其他老名曾下了一番工夫,根据文字学及“器形”加以较确定的界说,最显著的例如说觯、盉等器。

若以器物上的铭文为资料,讨论各器物的名称,在殷墟发掘出土的标本中,只有“寝小室盂”一器可资凭藉;至周代的金文虽多,但用共名的习惯已在滋长中,例如宝尊、宝彝及宝尊彝,这就必须由古文字学专家加以选择了。

我们采用的类别名称,总括地说,是根据下列的两原则决定的:(1)新的分类学原则;(2)经过古文字学家、古器物学家详细考订过的,并为现代古器物目录学家所采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