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政府和县治
县级政府是我国重要的行政单位之一,属于基层政府的范畴。从行政建制上,县级政府包括县政府(自治县、自治旗、旗、林区、特区)、县级市政府和城市的区政府。从政府职能的角度来看,县级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农政”,直接面向农村,是我国农村基本的区域性政权设置,是农村经济、政治生活的区域性枢纽[1]。一般来说,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下设区级行政单位(有极少数地级市不设区),是面向城市基层的县级行政建制,区政府的职能主要是市政。县级市一般是规模较小、不设区的城市,有一部分是通过撤县改建为市,其管辖的区域仍然是原来的农村地区,服务于广大农村人口仍然是其主要的职能,只不过相应扩展了城市政府的部分机构和功能[2],因此,县级市的政府职能既有“农政”,也有市政。
本书的研究对象是除了市辖区的所有的县级单位,特别聚焦和关注于真正的1 483个县[3]。因为,目前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不足、财政真正困难的就是这些具有“农政”职能的县级单位,从内涵上来说,属于农村政府和农村财政范畴。而市辖区已经融入城市经济体系中,面对广大城市居民,以工业为主,市场化、城市化和工业化的水平都较高,从内涵上来说,属于城市政府和城市财政范畴,财政状况相对较好,所以,本书不将它们纳入研究范围。(https://www.daowen.com)
县治,亦称县域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环节,是指在县级行政区域内,以县城为中心,以乡镇为纽带,以广大农村为腹地,县域各级行政机构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和政治活动及其相关制度安排。县域治理归根结底是行政管理层面的活动,但县域治理与传统的县政管理不同,传统的县政管理以政府的权威为基础、自上而下单向度的公共权力运行,而县域治理强调权威的多元化以及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的双向互动。在现代治理的视角下,县级政府治理能力是指政府运用公共权力,协调各类主体,维持公共秩序,提供公共服务,满足公共需要,增进公共利益的能力。
县域自治是治理理论在县域治理上的升华,是指公共权力在政治层面上实行纵向分权,国家将那些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纯地方性事务,作为自治行政事务划归县级政区单位,由辖域的居民组成县域自治社团,并通过法律赋予相应的权限,按照由县域自治社团的成员(当地居民)选举产生县级地方政府,县级地方政府在法律规定的自治事务范围内,按照并代表当地居民的利益和愿望,处理地方社会公共事务,独立地行使职权,且只对选举产生它的当地居民负责的一种地方政治制度[4]。县域自治是现代世界各国政治发展的潮流,也是我国县政改革的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