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县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财力的动态保障机制
加强县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保障,是我国财政发展与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近年来,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财政部也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来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具体措施包括:加大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控制基层债务规模;豁免部分债务;弥补政策性汇率损失,分批解决部分早期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农业项目的汇率损失,减轻农民负担和基层财政负担;逐步消化政策性粮食和棉花亏损挂账;建立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偿债准备金[1]。自2010年开始,财政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建立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意见》(财预〔2010〕443号),在既有转移支付和“三奖一补”政策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2013年12月,国务院转发了财政部制定的《关于调整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12号),意见提出以县乡政府实现“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为目标,明确责任,以奖代补,保障基层政府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民生政策的基本财力需要。同样,地方政府(省级)也积极采取各种激励或补助政策努力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化解县乡政府债务,并开展“省管县”和“乡财县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探索。
中央和地方(省)为解决县财政困难所做出的各种政策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县级财政的压力,但这些措施基本上都是临时性的措施而不是长久之计,要真正解决县级财政的困境,就需要在体制上动刀。(https://www.daowen.com)
造成县级政府财政困难的原因很多,第六章已经从制度的视角进行了分析,本章将从体制的视角,就如何建立县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动态保障机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本书认为,由于中国县级政府众多,各县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差异很大,为了满足广大县域居民不断提高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县级政府财力保障机制的政策应该因地制宜,适当弹性化。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同水平以及政策等因素的变化,及时对保障对象、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进行动态调整。不仅要提高县级政府的可支配财力,还要进一步增强县级政府财政自主发展能力和财政自给能力,以充分保障县级政府财力的可持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