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管县”与“乡财县管”财政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三、“省管县”与“乡财县管”财政 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从1994年开始,各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纷纷建立了省以下财政体制。由于中国地域辽阔,政府层级过多,相对于中央与省级财政关系而言,省以下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更为庞杂和具体。

(一)复杂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

在中国五级政府的行政体系下,根据《预算法》的“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规定,省以下财政体制包括省对市(地、州)财政体制、市(地、州)对县财政体制、县(市)对乡镇财政体制三对财政关系。

1.省对市县:“省管县”与“市管县”两种财政管理体制并存

从省对市县政府的财政管理级次来看,目前是“省管县”和“市管县”两种财政管理体制并存。

“市管县”体制最早始于1958年,停止于20世纪60年代,重建于20世纪80年代初,到了20世纪90年代后,“市管县”已经成为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市管县”体制在特定的政治经济环境下,其产生和存在都有着一定的合理性和必然性,其优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在中心城市带动农村发展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二是市县之间自然经济格局的封闭式状态被较好地打破,并结束了工农业之间的分离状态;三是市域经济规模和总量得到了增加,城市的知名度有所提高[25]。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体制的弊端已经逐渐地暴露了出来:一是地级市带动所辖县经济发展的初衷并未实现;二是“市管县”体制增加了管理层次,降低了行政效率;三是造成了城乡在利益分配方面的不均衡。

就在“市管县”成为地方财政管理体制的主流模式的时候,一向富有制度创新精神的浙江省却另辟蹊径,为了保护本省强大的县域经济、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缓解县乡经济的困难,浙江省保留了“省管县”的财政体制格局,并且在2002年后的几年内,又进一步对强县进行扩权。2004年,湖北、安徽、河南、吉林、广东等省纷纷宣布,改革原来“省管市”“市管县(市)”的财政管理体制,在全省实行“省管县(市)”财政管理体制。

“省管县”的财政管理体制就是由省直接来确定与县(县级市)以及地级市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就是在财政收支划分、专项拨款、预算资金调度、财政年终结算等方面,由省直接分配下达到县、市,县(县级市)财政和市(地)本级财政一样都直接同省财政挂钩。

目前,“省管县”有四种代表性模式,即行政管理型、全面管理型、补助资金型和省市共管型(见表6.12)。“省管县”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财政资金的周转效率,增强了县级政府的可用财力,推动了县域经济的发展。

表6.12 “省管县”财政体制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模式

图示

资料来源:张志华:“完善中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2005年,http://www.doc88.com/p-9039016765960.html。

“市管县”财政体制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省级财政只管到市级,县级财政完全由市级管理,山东、湖南、甘肃等省实行这种办法;另一种是县级财政的收支范围和上缴或补助数额由市负责核定,市财政也负责汇总报表和调度国库资金,但财政转移支付由省直接测算到县,市级财政一般不进行调整,其余省区都采用这种形式。

2.市县对乡镇: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情况更为复杂

各地区市县对乡镇财政管理体制也进行了改革,实行了多种不同形式的财政管理体制。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种类型:一是分税制型。在省和市(州)分税制财政体制框架下,县对乡镇确定财政收支范围。按税种将收入划分为县级固定收入、乡镇固定收入和县乡共享收入,同时核定乡镇支出数额,实行县对乡镇的税收返还制度。二是收支包干型。即县与乡镇按照税种划分收入,收支均由县财政核定,实行超收分成(或留用)、短收不补(或补助)的财政管理体制。三是统收统支型。乡镇的所有收入都作为县级收入,县财政按照实际需要对乡镇的工资、公用经费和其他事业发展支出进行核定,保证乡镇人员工资和正常运转的最低需要[26]。四是“乡财县管”型。自2004年安徽、黑龙江全面推行“乡财县管”后,“乡财县管”改革在许多地区推开。吉林省于2005年全面推行“乡财县管”,内蒙、江苏、江西、河南、广西、海南、重庆、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地区也在2005年选择部分区县进行“乡财县管”改革试点。

(二)省管县”与“乡财县管”财政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省管县”与“乡财县管”是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一部分,当初提出“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初衷是为了缓解县乡财政的困难,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2009年,财政部曾经发文要求到2012年,除了少数民族省份以外,有条件的地区全面实行财政“省管县”。但是,现实中财政“省管县”的实施各地差异较大,不同地区对财政“省管县”的态度也不尽相同,有的欢迎,有的反对,“省管县”的改革充满了争议。主要是因为中国地域辽阔,各地差异很大,政府的实施不宜一刀切,同时财政“省管县”和“乡财县管”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1)行政体制与财政体制的矛盾和冲突。在省管县的体制下,财政资金、专款、项目、财政预算由省对县直达,而县级计划生育、财政收入的督察、报表汇总、结算等事项还是由市级负责,县级行政权、审批权、人事权和其他行政管理仍然由市级管理,市级行政还覆盖全市性事权,这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财政体制与行政管理体制、财权与事权不对称的问题[27]

(2)省级政府管理范围和调控能力的矛盾。实行“省管县”财政体制后,省管理范围和幅度的扩大,对省级财政的调控能力提出了严峻挑战,也给省级财政带来了财政压力。

(3)试点县与地级市(省辖市)之间的矛盾。实施“省直管县”体制改革后,试点县与地级市(省辖市)之间的关系变得越来越尴尬。推行“省直管县”体制改革后,地级市在强县扩权问题上有抵触,为了维护本级的经济利益而不愿意下放太多权利,甚至出现了与试点县“争权”的现象。同时,市级政府对试点县的财政支持力度有所减弱甚至取消。一些县对于“省管县”的改革也非常微妙,即县级政府,一方面,希望被省管县后,县级基本财力能够得到保障;但另一方面,省里许多项目都是通过地级市下来的,县财政不归市统辖,市里在一些项目和发展上可能就不考虑县,所以县也就觉得少了一大块利益。

(4)“自上而下”的行政垂直管理也制约了“省管县”的改革。在推行财政“省管县”改革的同时,一些地区也积极推进行政体制的改革,实行“强县扩权”和“扩权强县”,但是行政的垂直管理制约了“省管县”的改革,各种“国垂”“省垂”的部门和单位,导致了权力部门越来越“条条”化,县级政府的权力被“条条”不断肢解,扩权空间有限。即使有一些下放的权限,但因数量少,而且多是虚的、空的,实质性权限仍然停留在省市级政府,造成基层政府“责大、位卑、权小”,县级政府在促进县域社会经济发展和改革、提供县域公共服务等公共事务方面,可动用的手段和资源有限,从而造成权力和责任的“两极分化”。

(5)“乡财县管”的改革并没有触及整个国家财政体制,乡镇机构和人员的改革,只局限于对基层政府财政管理方式的改革,对于解决乡镇财政的困境也是隔靴搔痒。此外,“乡财县管”严重弱化了乡镇财政的预算管理职能和对财政资金的调控能力,实行“乡财县管”后,乡镇就不是一级财政了,乡镇财政仅承担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申报、公用业务经费报账和涉农资金发放等具体业务,实际上仅为县级财政的一个独立预算单位,是县财政的“报账员”和“出纳员”,乡镇财政被严重弱化[28]。同时,“乡财县管”后,随着乡镇财权的削弱,可能会对乡镇政府履行其职责产生负面影响:一是乡镇政权运转资金更加困难;二是由此导致乡镇公共服务供给的缺位;三是资金管理成本加大,资金使用费时费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