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理论
财权,又称财政权限,与事权相对应,是指政府在取得和管理财政收入方面的权限,包括税收的课税权、税收征管权、收费权和发债权。财力是表示各级政府在一定时期内所拥有的以货币表示的各种财政资源。如果不考虑地方政府债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政府性基金和社保基金的话,地方财力主要来自自有收入和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
在政府所拥有的各种财权中,课税权是政府的一项关键权力,课税权的划分是政府间收入划分的基本形式,是建立政府间财政关系基本框架的基础。税收如何在各级政府间进行划分,一些国家的学者对此进行了探讨。
(一)马斯格雷夫税收划分的七原则
与政府间事权划分的分层蛋糕模型相对应,美国著名财政学家马斯格雷夫(Richard Musgrave)使用公平与效率的标准,提出了税收划分的七条原则。(1)以收入再分配为目标的累进税应划归中央。此类税如由地方征收会造成高收入和低收入集团的非正常流动,不仅扭曲人口的地理分布,也干扰社会公正目标的实现。(2)可能影响宏观经济稳定的税收应由中央负责,下级政府征收的税应不与经济周期相关,否则,地方政府的税收政策可能破坏中央稳定宏观经济的努力。(3)税基在各地分布严重不均的税种应由中央征收,例如,很多自然资源的分布很集中,如果自然资源税由地方政府征收,就会造成各地之间严重的不平等。(4)税基有高度流动性的税种应由中央征收。如果此类税种不由中央统一征收,就可能造成税基跨地区流动,以致扭曲经济活动。(5)依附于居住地的税收较适合划归地方。(6)课征于非流动性生产要素的税收应划归为地方。(7)只要可能,各级政府都应向公共服务的受益人收取使用费,并以此作为财政收入的一个补充来源。但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基层政府[38]。(https://www.daowen.com)
分析马斯格雷夫的税收划分原则,可以看出税收的划分应有利于政府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目标、资源配置的效率目标、经济稳定和增长目标。这与其提出的政府三大职能是相对应的。
(二)塞力格曼的三原则
美国财政学家塞力格曼从税收征管效率的视角,对税收的划分提出了效率、适应、恰当三原则。(1)效率原则。该原则以征税效率的高低为依据来确定税种的归属。(2)适应原则。以税基的广狭为划分标准,税基较宽的税种划归中央税,税基窄的税种应划归地方。(3)恰当原则。该原则以分配公平为划分标准,凡是有利于中央实施收入再分配和宏观调控的税种都应划归为中央,凡是不重要的税种则应划归为地方[39]。
各国政府间财权和财力的划分主要体现为税收的划分。纵观世界上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各级政府间收入的划分都具有一些共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