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间财力配置的现状
在多级政府体制下,县级政府的财力配置一般都由与其政治体制相结合的财政体制所决定,不仅取决于中央与省级政府之间的财力划分,也取决于省以下财政体制的安排,政府间财力的分配主要是税收收入的划分。
(一)中央与省级政府的税收划分
根据1994年分税制体制的安排,目前属于地方政府固定收入的税收收入包括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也包括与中央政府分享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具体税收划分如表4.1所示。
表4.1 现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税收划分

数据来源:根据现行的税收政策整理获得。
(二)省以下政府间的税收划分
需要指出的是,1994年分税制确定的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划分主要是在中央与省级政府之间,省以下的税收如何划分由各省自行决定,绝大部分省份也继续贯彻分税制改革的思想,继续采用了按照税种分税的模式,由此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省对下财政体制,同时,省以下财政体制也在不断完善之中。
目前省以下财政收入的划分有三种模式:分税+共享型;分税+分成型(增量或总额);“分税+共享”(“分税+分成”)与行业或企业隶属关系相结合。虽然各省税收划分模式错综复杂,差异较大,并且一直在不断调整,但也不难发现其共性。
本书通过对各省相关文件和公开资料的整理,特别是2016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规定,2016年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各省纷纷出台相应通知规范省以下政府分税方式,本书通过对各地方政府最新文件和政策进行梳理,获得以下结论。
1.收入规模较大,收入稳定的税种划为省与地市或省与县(市)共享收入[6]
中央与地方共享的税收,在省与市县之间也基本按比例共享,这些税种收入规模大,税源稳定,涉及的税种包括增值税(25%部分)[7]、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40%部分)、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建税等。省与市县的分享比例主要有“五五”“三七”“四六”“二八”“三五六五”“六四”等。可以看出,近年来,随着省管县财政体制的实施,各地不同程度对省以下财政体制进行了调整,赋予市县更大的发展权,扩大了市县政府的分享比例(参见表4.2)。
表4.2 主要地区省以下收入划分概况(https://www.daowen.com)

(续表)

(续表)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省以下财政体制2006》和其他政府文件整理获得。
[1] 增值税分成 ∶省与海口45∶55分成,与三亚、洋浦35∶65分成,省与其他市县25∶75分成。
[2] 营业税分成 ∶省与海口45∶55分成,与三亚、洋浦35∶65分成,省与其他市县25∶75分成。
[3] 所得税分成 ∶省与海口45∶55分成,与三亚、洋浦35∶65分成,省与其他市县25∶75分成。
2.收入规模较少的税种一般由市县独享
几乎所有的省份都将收入较少、税源分散的地方税种划归为市县独享,这些税收收入规模较小,易由地方征管。主要包括城建税、房产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
3.按照税种和行业(或隶属关系)相结合的方式划分
浙江、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甘肃、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按照税种划分收入的同时,规定主要行业、支柱产业或重点企业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收由省级独享。涉及的行业包括高速公路、铁路、邮政通信、石油石化、金融保险信托、机场、港口、航空、卷烟、汽车、电力、有色金属、管线、跨省经营和集中缴纳的中央企业等。
4.按照隶属关系划分非税收入
对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亏损补贴、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专项收入等非税收入,各地均按照隶属关系划分为省级规定收入和市县规定收入。例如,安徽省规定,省属企业的所得税、利润、计划亏损补贴以及其他收入等,列入省级财政收入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