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课税与渔民人户数

(二)渔业课税与渔民人户数

明清时期官方对各地从事渔业的渔民船户都有渔业课税的征收,福建也不例外。福建地区凡江湖陂塘产鱼的处所在五代闽时都要征收鱼课,才准许老百姓采捕。后来宋代至道年间免除了鱼课,但各州县对采捕舟船仍有征税。明代设立河泊所对沿海有渔利之地征榷课税,凡从事舟楫网罟之业而不向官府主动报告者,将其舟楫网罟生产工具没收归官。如福建惠安县,沿海分为八澳,每澳设有总甲一人,催督鱼课米。洪武中叶派遣校尉圈点视察,就以其所点定的数量为定额。但这之后渔户逃亡迁徙的很多,所设的额定鱼课米都要由仍在籍的渔民人户缴纳,于是就有折征之令。每米一石一半纳本色米而一半折征白银二钱五分,即便如此,民人仍以为苦。弘治七年(1494年)时,经御史吴一贯奏准,鱼课米不分本色、折色,通通每石征白银三钱五分,渔民才稍得喘息。嘉靖年间惠安县河泊所实管鱼课米每年该征九百二十七石,闰年加征七十七石有余。[6]

不仅沿海地区,即便在内陆地区也有渔税之征,且为明初洪武时期额定的数目。如“建宁山崎水浅,鲜鱼利而额设渔户,每户纳米若干”。实行久了以后,被派为渔户的民人越来越穷,鱼课亏欠也越来越多。于是与上述惠安县一样,实行折征制度,折征办法也完全一样。再之后,也不分本、折统统征收白银。嘉靖十年(1531年),邵武府知府丘民范又奏准以驿传银中所剩者抵补上解,于是“民困始获苏矣”[7]

明代前期福建鱼课额征课米,额定征收办法为“船八百料者纳粮八石,六百料者六石,其余以是为差”。但时间一长,就出现“旧户日消,而新户日长,弗登于籍”的状况。如福州府福清一县旧额鱼课米就有七千石,其后某年所征才及四千石,地方官徐贡采取灵活措施,将渔户一一核实,新户各只按半征收的办法以补旧额之缺。[8]明代后期各地鱼课米大多折征银两,万历六年(1578年)福建全省鱼课米银总计达七千一百两。[9]据黄仁宇先生估算,明代杂税项目中渔税一项总计五万八千余两[10],则福建一省即约占总数的百分之十二以上。

清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海禁初开时,对沿海渔船,“州县既征渔课,海关复税梁头,民甚苦之”,朝廷采纳了福建巡抚张仲举的奏言,规定渔船大小凡梁头七尺以上的折算为五尺二寸,向海关输纳;凡梁头在五尺以下的向本县输纳,梁头税统归地方官征收。[11]

据清代闽浙总督郝玉麟奏,福建省渔业课税沿革如下:鱼课一项始于五代,一直延续到清,分征于侯官等三十六县各澳的渔户。清代又新增渔税一项,分征于闽县等十五县和南澳军民一厅,不仅向各捕鱼为业的渔船征收,出海的小商船也要缴纳,渔税征收多少有定例。又有船规一项,分征于侯官等十三县。船规这一项课税名目是按陋规征收的,不管是输关还是输县的大大小小商船、渔船都要缴纳。郝氏奏云,鱼课之征相沿已久,毋庸裁革,“但澳有涨荒,船有歇业”,请求按照田地之例而分别涨荒豁除原鱼课;而对于新开之澳,新造渔船则仍应按年输纳。至于渔税一项,郝氏认为岁有常额而船无定数,原来不按船的大小定税,而按船只的多少均征的办法很不合理,胥吏容易乘机上下其手而做假,他请求也依照田房税银之例,分上、中、下三则起科,而不拘泥于原来的定额数,收到多少上解多少。对于船规一项,郝氏则认为“殊属额外重征,应请革除”。乾隆元年(1736年),清廷并从其奏,豁除了额外重征,并免除了沿海采捕鱼虾的单桅船的渔税。[12]

以往关于历代渔户人口数量的研究并不多见,仅见于吴智和[13]、王毓铨[14]、曹树基[15]等少数学者的论著中,但也因其不是专题论述而未有系统研究。这可能主要是由于资料奇缺所致。曹树基先生在关于明代人口史的研究中说,明代“户口统计中没有‘渔户’的记载”,此言可能失之偏颇。事实上,不管是内地渔户[16],还是沿海蛋民,笔者都曾在明代文献中发现相关记载。

沿海地区无地可耕,“全赖捕鱼腌贩,以为仰事俯育之资”。清人汪志伊言,清代时福建沿海港澳共三百六十余处,每澳所泊渔船“自数十只至数百只不等”,合计舵工水手“不下数万人”,加上他们的眷属“又不下数十万人”[17]。不仅福建,中国东部沿海情形大多如此。如曾为两江总督的左宗棠亦言,“江苏沿江海州县捕鱼为业者甚多”,“江苏自川沙迄赣榆二十二州县,滨临江海,渔户约数万人”[18]

以上为文献中清人言及清时沿海地区的渔民人户数量,从已有文献来看,明代时的渔户数量当不在此数之下,据弘治《兴化府志》卷一一《鱼课米》、卷五二《廨署志》载:

兴化府河泊所,管下地方芦浦、塘东、溪东、东门、新度、园头、下浦。业户分作六干,海船干、溪船干、沟船干、网船干、罾干、挑贩干,各色业户三百六十五户……莆田县莆田河泊所,管下延寿、望江、待贤、孝义、仁德、尊贤、六里、新桥、江口、浯塘、三澳、鱼扈、小山、东余共十四所,网门下黄竿山一十所。业户分干不等,计九百八十户,船丁三百名……黄石河泊所,管下连江、南匿、莆田、景德、国清、安乐、灵川、兴福、八里、东山乡邹港、埕口、宁海、林墩、大湖、五澳、石扈三十八所,网门一百所。各色业户计七百九十一户,网丁哨丁共二百八十三名……莆禧河泊所,管下醴泉、武盛、合浦、新安、崇福、奉国、六里、黄崎、蛎前、小屿、后山、南哨、贤良、吉了、魏澳、八澳、石扈八十八所,网门六百二十一所。各色业户计八百三十六户。

从以上一段文献可知,明代福建省兴化府共设有四个河泊所,各河泊所管辖有若干个不同的水域,渔业从业人户细分为海船、溪船、沟船、网船、罾、挑贩等若干类。四个河泊所各色业户总计达二千九百七十二户,如每户按五口计,则兴化一府即有近一万五千渔民。

笔者以所搜集的明代少数府县的渔户数量为基础,参以各府州县之渔税征收机构——河泊所所征之鱼课米数,按一定比例估算出明代福建省各府县之渔户人口数,借此比较说明各府县渔业分布之差异。

表3 明中后期福建省各府县鱼课米、渔户、渔民人口数及各府渔民比例

续 表

续 表

资料来源:弘治《八闽通志》卷二〇至二一、嘉靖《邵武府志》卷五、嘉靖《福宁州志》卷三、嘉靖《建阳县志》卷四、嘉靖《龙溪县志》卷四。

福建省各府之渔户人口按总数量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延平、福州二府,鱼课米分别达万石、八千石以上,渔户数分别达四千、三千三百多户,渔民比例亦分占全府总人口的3.5%、2.46%;第二层,建宁、泉州、兴化三府,鱼课米在三千至四千石左右,渔户数为一千至一千五百户,渔民人口占全府总人口的1%—1.5%;第三层,邵武、漳州二府,鱼课米为一千至一千五百石,渔户数为五百户左右。

但如分析各府之鱼课来源,则其渔民分布又全然不同。福州、泉州、兴化、漳州四府滨海,鱼课米数多的各县亦均为设有河泊所的滨海各县,如福州府之福清、闽县、侯官、长乐、连江、罗源、福宁、宁德等县,兴化府的莆田县,泉州府的晋江、同安、惠安三县,漳州府的龙溪、漳浦二县。其中,福清、莆田、晋江三县鱼课米尤多,各县均达二千至三千石以上,渔户人口达五千至七千左右;其他各县征收的鱼课米也在五百至一千石之间,渔户人口在一千至二千之间。不在滨海的各县如福州府的怀安县、兴化府的仙游县鱼课米则较少,分别只一百至三百石,渔户人口只二百至六百。漳州府的南靖县尤少,鱼课米仅四石。滨海四府的渔民是以海洋捕捞为生的沿海型渔民,且渔民分布较集中,密度较大。

延平、建宁、邵武三府为内陆府,有鱼课米之征、设有河泊所的各县均分布在各大河流或支流沿岸,如延平府的南平、顺昌二县,邵武府的光泽、邵武二县位于建江中游及其上游的西溪;建宁府的建安、瓯宁、浦城、建阳、松溪、崇安六县位于浦溪、崇溪、东溪沿岸或各流交汇处;邵武府的泰宁、建宁二县位于梅溪、蓝溪沿岸;延平府的将乐、尤溪、沙县、永安四县位于将溪、尤溪、沙溪沿岸。这三府中以延平府的沙县、南平二县鱼课米最多,达二千至四千石,渔户人口多达五千至八千左右;政和、建宁、松溪、泰宁四县鱼课米最少,均在一百五十石以下,渔户人口在一百至三百人之间;其余各县鱼课米在五百至一千石左右,渔户人口为一千至二千人。一般来说,上游和支流各县渔民数量少,下游和河流交汇处渔民人口多。但总的来说,该三府的渔民人口分布较滨海四府要分散得多,密度也远较沿海小。而且,据笔者推测,与沿海以海洋捕捞为生的渔民不同的是,内陆河湖地区的渔民以淡水捕捞与养殖并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