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体视角下的湘湖水利社会
在对“湘湖”课题的研究中,钱杭教授首先将共同体理论运用到湘湖水利史的研究中来,他认为此研究是“以共同体理论为分析工具,对以湘湖水利集团为核心的湘湖库域型水利社会进行的一项社会史研究”[116]。并且通过对“由‘均包湖米’奠定的湘湖为‘九乡共有’的权利意识;由‘均水法’确立的排他性秩序规则;由‘英宗敕谕’标志的历史合法性授权;由‘何御史父子’树立的道德象征”这四方面内容的分析研究,来解释说明湘湖水利集团的兴衰,开创了库域型水利社会研究的先河,为同类的人工水库型水利社会史研究提供了借鉴。
1.“共同体”与“社会”
“共同体”与“社会”的概念区分,最早由德国的社会学家斐迪南·滕尼斯(Ferdinand Tönnies)在他的成名之作《共同体与社会》中提出。他将人类在群体生活中的结合类型划分为共同体类型和社会。
滕尼斯认为,“共同体的类型主要是建立在自然基础之上的群体(家庭、宗族)里实现的,此外,它也可能在小的、历史形成的联合体(村庄、城市)以及在思想的联合体(友谊、师徒关系等)里实现。”[117]即共同体有三种基本形式:血缘共同体、地缘共同体和宗教共同体。同时,他认为共同体是建立在有关人员的本能的中意或者习惯制约的适应或者与思想有关的共同的记忆之上的,即共同体的感情基础——本质意志。
与之相反,“社会产生于众多的个人的思想和行为的有计划的协调,个人计划共同实现某一种特定的目的会于己有利,因而聚合一起共同行动。社会是一种目的的联合体。社会也是一种人的群体,他们像在共同体里一样,以和平的方式相互共处地生活和居住在一起,但是基本上不是结合在一起,而是基本上分离的”[118]。
当我们面对一个拥有共同地域、共同资源、共同外壳,但其内部关系又极其复杂的人类群体时,可以尝试引入共同体理论。[119]并且,我们可以不去过多顾及共同体理论概念体系的完整性,而是“把握住共同体理论的一组核心范畴——私人利益、特殊利益、共同利益、普遍利益,运用共同体理论基本的分析方法——结构、互动,透彻了解‘共同体’目标的虚幻性”[120]。
2.“湘湖水利共同体”与“湘湖水利社会”之区别
根据“共同体”与“社会”概念的区分,我们将其理论运用于“湘湖”课题的研究中时,就必须重视“湘湖水利共同体”(湘湖水利集团)与“湘湖水利社会”这两个概念的区分,水利共同体只是水利社会中的一个部分。钱杭教授就确认,“湘湖水利集团是包容在湘湖库域型水利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的‘关系类型’”[121]。并且,我们应当关注和重视在这个水利社会中除了“水利共同体”之外的其他各类人群。
(1)湘湖水利集团
杨时创建湘湖之后,确立了“均包湖米”的制度,将所淹湖田之粮赋均摊于得水利之九乡农田。这既是湘湖水利体系的基本制度,也是确立湘湖水利集团形成的理论依据。该制度的确立,标志着湘湖水利集团意识的初步形成。
集团意识形成最明显的表现便是对湘湖使用权的排他性。湘湖成湖之后,便时有废湖的提议与侵湖的行为。九乡之民便是本着湘湖乃九乡共有之财产的理念,积极抵制各种侵占行为。这种集团意识以湖粮换湖水为依据,不断相承,并且在社会舆论上占据了绝对的主导地位。这从历代萧山当地的文人、士绅对湘湖水利事业的记叙、评论中可以得到证明,特别是明代富玹和清代的毛奇龄的作品等。
(2)湘湖水利社会中的其他利益集群
生活在湘湖周边,与湘湖水利息息相关的人群,不仅仅是从事农业的那一部分。砖瓦业、渔业、航运业等产业在湘湖地区也有一定的发展和规模。尤其是宋元之际,部分北人南迁。外来人群的迁入,对土地的需求,必将对湘湖地区原有的社会生活状态产生冲击。因此,在研究湘湖水利史的时候,应当关注和重视在这个社会中生活的各类人群,去探析这些群体在湘湖水利社会中所起的作用,了解湘湖水利集团与其他群体之间的相处状态。
3.制度缺陷:湘湖水利集团解体的内因
对湘湖水利集团解体的内在逻辑和历史内涵分析,是钱杭教授对于湘湖水利史研究的一大成果。他认为,湘湖水利集团的解体步伐,早在湘湖建成仅七年后的宋徽宗宣和元年(1119年)便已启动,即由部分“豪民”向朝廷所提“废湖复田”的请求中,就已经包含了将这个水利集团推向解体的内在逻辑。因为政府在制定并主导推行的湘湖水利基本制度“均包湖米”时,忽视了对因建湖而受损“私利”的补偿范围认定。这就造成了两个相对应的历史后果:“(1)由于在湘湖‘公利’的合法性来源中政府权力所占之重大比例,湘湖水利集团就不仅是一个‘虚幻的共同体’,甚至其存在的完整性都将取决于政府权力的强弱。(2)未得水利或蒙水害的人们,必定会根据自己对当下‘私利’受损程度的判断,选择与得水利者不同的行为方式。”[122]这一逻辑深刻地揭露了水利集团内部冲突的产生之源,可以说,湘湖水利集团在产生之初就已经埋下了解体的伏笔。
通过对湘湖水利集团逐步走向解体的内在逻辑再做进一步的解读,得到了产生这种逻辑更深层次的原因。第一,政府利益最大化原则。“由于缺乏对公共权力的制衡和利益主体之间的平等博弈,专制政府对某类政策的设计初衷、考核基准、评价指标,就很容易地集中在是否能为政府带来直接的好处这一关节点上。”[123]的确,萧山地方政府当初同意创建湘湖,也是基于湘湖建成之后,能够解决九乡旱涝灾害,提高粮食产量,增加赋税。而之后,当湘湖遭遇频繁的侵占,而政府的处理却总是严重滞后,关键在于政府的税收没有受到削减。抗旱能力的提升和砖瓦业等产业带来的收入,使得政府不愿多去管理或干涉湘湖的水利争端。
第二,“公利”与“私利”意识的对立。“与‘公利’不同的‘私利’,即便并不一定会与公利发生直接的冲突或对抗,也会被迅速矮化、鬼化乃至邪恶化;而政府利益,以及有助于实现政府利益最大化目标的某一类群体利益,则经常被作为一种普遍性的东西,冠以‘公意’和‘公利’之名,以‘公约’的形式固定下来。”[124]如上文中所述,从事农业活动的湘湖水利集团在社会舆论上已经占据了绝对的主导地位,在湖区内从事其他经济活动的群体以及不属于水利集团的从事农业群体,都被斥之为“湖患”。“在这样两种互为对立的意识形态的共同作用下,湘湖水利集团的解体,湘湖社会的分裂和肢解,就是不可避免的历史结局。”[125]
4.关于共同体理论下湘湖兴废原因之辨析
通过运用共同体理论来研究湘湖的水利社会,我们能够形象生动地体会到因为用水关系而形成的各利益群体,以及群体之间的矛盾和斗争。而这个用水体系在形成之时就存在着缺陷,导致了以用水体系为准则建立的湘湖水利集团内外部矛盾重重,不断走向分裂、瓦解。因此,湘湖水利社会的解体也就不可避免。
的确,制度的缺陷是导致湘湖水利集团和水利社会解体的一个重要原因。那么,制度缺陷是否就是水利社会解体的最根本原因呢?笔者希望对此进行更深入的探讨。
笔者以为,湘湖水利社会的解体并不取决于湘湖水利集团是否瓦解。前文中已经提到,湘湖水利集团在形成时就存在着缺陷和弊端,包括集团内部用水不均的矛盾以及与集团外非用水群体之间的矛盾。在前期(明代以前)需要湘湖发挥其灌溉作用,并且还没有新的水利体系来代替其功能的时候,这些矛盾都可以由政府来主导、调和。而一旦有新的水利体系能够代替湘湖的功能,湘湖水利集团内外部的矛盾就会被放大。退一步说,就算湘湖水利集团的内外矛盾无法调和,并最终趋向瓦解,也并不能表明湘湖就必须湮废,湘湖大可发挥其除了灌溉之外的其他作用,如航运、渔业、砖瓦业等。
因此,新的水利体系的形成(萧山水利体系),代替了湘湖所发挥的灌溉作用,最终导致了湘湖水利集团的解体。而湘湖最终的命运,也不由原先的九乡之民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