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淮江浙地区的渔盐配售制度
雍正十一年(1733年)九月赵宏恩任两江总督,其后针对商量筹办盐务事宜,奏请并被准覆,凡渔户领渔票执照前往盐埠购买渔盐,官方按照渔船的尺寸大小,明确规定了配售给渔民的渔盐额。具体操作办法为:每逢渔汛时期,沿海居民可雇备船只,先到海关交纳船税,申领渔票。海关验明该船只的梁头尺寸,凡梁宽九尺以上为大型渔船,梁宽八尺以上为中等渔船,梁宽七尺以上为小型渔船,各发给不同的渔票盐引。各渔票盐引内要求将舵工船户的姓名以及属大中小何种尺寸等内容填写清楚。渔户拿到票引后到盐场支领渔盐,盐场官员验明票引规格,大型渔船配售渔盐三千斤,中等渔船配售二千斤,小型渔船则配售一千斤。渔户将所买渔盐装船出洋捕捞,渔汛期结束后,渔船返归渔港,渔户要到盐场官员处报告渔获物多少。如渔获物少,配售的渔盐多于腌切所需用盐,渔户就要将多余的盐返还给盐场售于盐商。如渔获物多,配售的渔盐少于腌切所需用盐,渔户就可到专门从事水产腌制加工用盐的渔盐“腌切牙行”,按照渔获物数量购买渔盐再行腌制。腌制加工好后,就可以将加工产品装船前往江南出售。[15]
对于渔汛腌切所用渔盐,以及供贫困人户挑负贩卖以谋生之盐,官方规定了各场灶应预留的数量。[16]官方配售给渔户的渔盐,其来源一般都为正盐之外的余盐。如上述两江总督赵宏恩曾上疏,奏请按通州、泰州等州县渔户贫民户口多少,从附近场灶所产余盐中酌情预留若干,待渔汛期到时,按规定应配售的渔盐额填写好,经海关查验渔票后前往盐场买盐,有司机构则要将渔户所领渔盐情况汇总成册上报以备查考,朝廷并从其奏。[17]官方规定预留的渔盐数额有时可能会超过实际用量,这样容易导致流入私盐渠道,因此朝廷谕令“收买余盐以清私贩”,收买余盐给价要比正盐额价酌情稍增。[18]
从渔盐配售比例来看,清代前期,江苏沿海一带的渔汛腌切用盐一般按“货七盐三”的比例配给,也就是说,如以十分计,则为七分货,三分盐。乾隆五年(1740年),运司卢见曾等奏言,狡黠的商贩往往借渔盐之名乘机“拌合夹带,每多影射兴贩”,因此规定此后每一担货,只配给盐十五斤,名为“护盐”。这一规定并被通告各地,饬令其遵照执行,记录在案。其后不久又有官员奏言,根据其考查,从事水产腌制加工的各牙行本来就和私盐兴贩相勾连,难免盐枭借渔盐之名影射贩卖私盐,如果再配给其护盐的话,沿途巡查的兵役就很难查考,即使查出其所带之盐超额,他们也要借渔盐之名蒙混狡辩。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正月朝廷即准其奏,下令“禁止腌切货物带盐出场”[19]。
每逢渔汛到来时,渔盐用量相当巨大。如前所述,大型渔船配售渔盐三千斤,中型渔船配售渔盐二千斤,小型渔船配盐一千斤。淮南地区除草堰场及角斜场之外的其余十八场,“按照产额,自三四厘至二三分不等。共开销至二十四五万引,几及淮南额引十分之二”,差不多要占淮南额定盐引数的20%。这确实难保没有渔民借腌切为名,暗中将渔盐接济给私盐枭贩,盐枭随地零收趸贩,累积起来的私盐总量就会相当可观,以致两江总督陶澍奏请凡“渔汛腌切食盐,除向来开报不及一分者,仍照旧发卖,不得加增外”,其余各场,每年也只准依照产收盐数,卖给十分之一。也就是说,渔盐配售只能占产收盐数总额的10%。每到年终,责成各分司亲自到各场去认真盘查。[20]
道光十二年(1832年),两江总督陶澍上疏,奏请在淮北地区尝试推行票盐,他认为该区产盐本十分丰富,但大多售于渔船用于防腐加工。改行票盐后,应将原有食盐店也一律裁撤。建议遴选二名妥当官员驻扎在青口地方,专门经办管理渔船腌切及该区食盐用盐,并按照规定的章程,开给盐票,收取盐税,以防止通过这两个渠道透漏给私盐兴贩。
根据有关文献可知,其时在今上海地区的嘉定和宝山也实行渔盐配售制度。因其“地濒江海,每届洋汛,渔船出口,准带盐斤”,但在季节和渔船种类上有一定限制,按规定“每年自谷雨至夏至,止限定黄花鱼船”。渔盐配售比例也稍有不同,只分成大小两类。渔船“凡梁头在一丈以上者准带盐三十担,五尺以上者准带盐十担”[21]。
在渔业占据重要地位的崇明地区也有渔盐名目,除渔汛期水产加工所需渔盐之外剩下的渔盐在负贩盐商缴纳一定的包税、包捐后就可像官盐一样在港内销售。[22]这就说明官方不仅有渔盐配售给渔民,且其配售量还不在少数。
不仅两淮江苏地区,浙江省境也同样存在渔盐配售制度。浙江除正引和余引之外,又有所谓“溢额盈余”,其中就包括渔盐这一项。如台州、温州两所和镇海县嵩玉场的余盐,台州、温州、松江三所官厂销售的零星负贩盐和渔盐,共计有八万六百零二引,各则科算及引课公费等共计有银一万九千七百七十一两有余。有司官吏解释其原因说,“此因正引已完,余引未到,而民食不能稍缓,渔汛更难愆期。暂印照配卖,接济急需”[23]。由此可见,渔盐配售对于渔业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一些沿海地区刚刚开发的海岛,岛上场灶所煎之盐甚至规定全部供给渔户。如浙江“玉环地方,周围约有七百余里,峙立海中”,玉环岛上各港澳,“向年虽名为奉禁不开,而利之所在,群趋如鹜”。多有百姓偷偷进入该地,在这里搭棚盖厂,挂网采捕,刮土煎盐,私相买卖而偷逃课税。如果遇上巡查船只,则向他们行贿以买脱,通同一起蒙混欺隐。或者一时被驱逐离开,过不了多久就又偷偷地聚集到了这里。聚集到这里的绝大多数是从事捕捞的渔民和从事煎盐的灶户,有司官吏奏请“将渔户逐厂挨查,取具保结,许其采捕”,“将煎盐之户,取具新邻族保甘结,一体编入保甲,著令并灶聚煎,官收官卖,止在本山卖与渔户居民,毋许贩卖出境”[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