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湖湖体的演变

(三)湘湖湖体的演变

湘湖自北宋后期创建以来,至民国时期已历八百余年。在这八百年的漫漫历史长河中,湘湖的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民国四年(1915年)十二月五日水利委员会第一测量队队长陈恺《湘湖测量报告书》中称,全湖周围照此次实测计之共为五十二里有奇,全湖面积共为二万二千零四十二亩。湘湖面积的缩减是自然淤积与人为垦占共同作用的结果,根据湘湖湖域变化过程的特征,可以将其大致分为三个历史阶段,每个阶段有着不同的特点。

1.宋代的保湖与废湖之争以及侵占的开端

自湘湖开创之后,围绕着湘湖存废的斗争就一直存在。宣和改元,即湘湖创建的第七年,就有豪民提出罢湖为田。当时议罢者少,议筑者多,意见不能统一。适值有提议罢湖的乡官被召入京,于是有里老十人跪请乡官视当年之旱涝而定湘湖之存废之事。旱则存之,否则听罢之。第二年秋,果然大旱,周边农田幸得湖水而避免了灾害,于是议罢不许。时民谣曰:“民有天,湖不田,脱未信,视此年。”[28]

不久,宋朝南渡,定都临安,萧山成了与京城隔江而望的县城。京城的达官贵族与周边的一些豪民相互勾结,一直窥视着湘湖,一有机会便废湖为田,占为己有。乾道二年(1166年),湖民徐彦明将湘湖献于恩平郡王璩,使请为田。后经县丞赵善济入朝力争及侍郎单君、丞相史浩之助,方得免于废湖为田。

淳熙十年六月十四日,有百姓王四四状论李百七等六人占湖为田。又十八日,王四一论褚百六等三人拦住,称不合使王四四论种湖田,用石头打背损伤,押往张提举宅。又据汪琚等十一人列状论王七盗种牛坊坞湘湖田极多,难计其数。及追到王七,供牛坊坞田并是张提举雇人插种。不知得亩步丘片,止追到褚百六、李四二、周十四三名,各从杖一百断罪,怨谤之生实起于此。如百姓汪宁、赵七、吴五、徐荣祖、周信厚、吴文荣或占为田,或占养鱼,或占种荷,或安置私穴盗水以溉己田者,重即解府断罪追偿。轻即就县行遣,尽复为湖。[29]

这里的张提举的真实姓名和具体的官职无从查考。提举是宋代以后设立的主管专门事务的职官,当时的各种“提举”名目繁多。可以肯定的是这个张提举是在职官员或致仕乡绅,具有一定的势力和威望,以至可以指使李百七、褚百六、王七等人盗种湖田,对那些议论的百姓施以暴力,私自用刑。这样的行为不仅是对法律和用水规则的挑衅,而且使得周边的一些不安分的豪民纷纷效仿侵湖。种田、养鱼、种荷、盗水等破坏行为比比皆是,如不加以严肃处理,犯罪行为将日趋增多,湘湖也将有湮废的灾难。幸好钱塘顾冲来宰萧邑,他对萧山的水利事业,尤其是湘湖水利分外用心。他每次都是亲身前往实地勘察湖区状况,同时叫上各地的耆老,共同商议,将白马湖、落星湖、詹家湖、瓜沥湖等被侵占的湖田尽复为湖,将犯罪人等按律处罚。

宁宗嘉定六年(1213年),郭渊明任萧山县令后,发现湘湖有被侵占的现象,就决定进行清理。但里老与湖民关于湖界的问题争论不一。为了界定湖区的范围和判定湖民是否有侵占的行为,郭渊明的儿子出了个点子,进曰:“此易辨也,黄者山土,青黎者湖土也。”[30]次日到湖区一看,果然如此。于是大起疏浚,且立为令,“凡湖东西两沿以金线为界”。金线即黄土和青土的分界线,黄土为山泥,青土为湖泥,将青土之上的建筑和稻田尽复为湖。

2.明清时期的垦占猖獗与清占

与宋代时的侵湖行为相比,明清时期的侵湖行为更加猖獗。宋代时,在中央设都水监,在地方设外监或外都水丞管理农田水利的建设。而到了明清时期,不设都水监,农田水利划归地方管理。“政府管大水域,乡村管小水域。”[31]因此,一些豪民更加肆无忌惮地侵占湘湖,而敢于站出来与这些豪民作斗争的也是以当地的士绅为主。

明初洪武年间,县民苏原九因以佃官田坍入江内为由,将湘湖部分湖域开垦为田,以补所坍之数。每亩仍按官田性质,以秋粮五斗七升起科输官。永乐间,县民韩望等人,照例亦开湖若干亩为田,欲照民田起科,被张嗣宗告发。官府虽然禁止再开垦湖田,但承认了那些已开垦的湖田,并以“此田系湖中地,即官田也”,亦照官田五斗七升起科。自此之后,多有私佃湘湖高阜之地。

景泰四年(1453年),老人张昇、郑珪举呈本县,委县丞李孟惇将开垦人户苏原九、韩望、张伏义等所开田亩尽行清出,且计亩罚谷,共得谷一千六百余石,入官为赈济饥民之用。其后,高阜隙地悉禁栽种,但仍有湖民偷占。时南京吏部尚书、乡人魏骥告老还乡。魏骥感叹萧邑多旱涝灾害,心系水利,经常带领民众修筑麻溪、西江诸塘,尤其对湘湖水利特别用心。昔元明之间,湘湖孙、吴二氏侵占湘湖田众多,在永乐年间曾得到清理。但随后有孙全者复行侵占,魏文靖公以尚书致仕亲为恢复,并著《萧山水利事迹》一书,对湘湖的清占事实以及萧山的海塘、江塘、水闸等水利建设进行了记录。尽管魏骥已尽心尽力,但仍有部分被侵占的湖田没有得到恢复,病根尚在。魏骥去世之后,继承他的复湖事业的是他的门生何舜宾。

何舜宾,字穆之,号醒庵,萧山城西崇化人。历任行人司行人、南京试监察御史、南京湖广道监察御史等职,人称何御史。后因罪戍广西宁远卫,成化二十三年(1487年)遇赦回乡。[32]何舜宾回到萧山后,发现湘湖“利归两涯之家,湖占为田半之”[33]。尤其是孙全、吴瓒两家占田众多。何舜宾将占湖事件揭发,告到县衙。但孙全贿赂县令邹鲁,诬陷何舜宾是从广西私自逃回萧山的,并在押解何舜宾去广西的路上,将其杀害。何舜宾的儿子何竞为报父仇,屡次上奏朝廷,引起朝廷重视,重查此案。最终得以昭雪,并将邹鲁、孙全等人治罪,将所占之田、房舍尽复为湖,共“清出所占田一千三百二十七亩,堰池九十六口,地二十六片,瓦窑房屋二百十间”[34]

从何御史被害的事件可以看出,侵占与清占之间矛盾的尖锐性以及占湖豪民的猖狂达到了贿赂县令、雇凶杀人的地步,也反映了孙、吴二姓在湘湖地区的势力。尤其是在弘治年间,隔湖而居的孙、吴两家结为婚姻,从此占湖为田,填土为窑,无所不为,对湘湖为害甚多。何御史事件的结局,是对孙全、吴瓒进行了治罪,但这并没有杜绝其族人继续侵占湘湖的不法行为。

正德十四年(1519年),湖民孙肇五复占湖。对此,乡官工部尚书张嵿、按察司佥事富玹,请御史中丞许庭光委分巡副使丁沂勘复。丁沂在了解完事实后,对孙肇五进行了治罪。为了加强对湘湖的管理,杜绝豪民对湘湖的侵占,制定了一套管理湘湖的制度,即:踏勘湖岸周围里数,分为九节,于由化、夏孝等九乡,每乡选报家道殷实、行止端正壮丁二名,充为湖长,派管湖岸。每一乡则管一节,若遇占种湖田、偷泄湖水人犯,允许湖长将其呈送官府并对其所获利益进行追罚。对土豪奸民有隐占官筑陂塘两月不还的,钉发辽东卫充军。若湖长通同豪民占种分利,不进行举报的,被人告发后就一体问罪。湖长任期满两年后,进行更替。湖长还肩负着监督湖堤安全和督修的责任。尽管制度森严,还是有人会铤而走险。

正德十五年(1520年),“豪横吴景琛等日渐纤侵。继乘江西逆豪事变,料官司无暇究理,放干湖水,大肆耕占。诡情具告水利道批府梁通判见行拘审,又夤缘喇虎张奇充为水利老人,并买串老人沈铎等,人户曹阳、周堂等扛帮妄证”[35]

清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库书傅学明、武举曹声煌、革书吴士达、革役周登山等嘱坝夫王良千、韩圣如于湖心定山之北周筑土塘,围长三里许,圈田千余亩,希图霸占。

除了占湖为田对湘湖的湖体产生了巨大的破坏,填土置窑、淘土烧砖,也对湘湖起了不小的负面作用。宋元之际,沿湖已有湖民以烧砖为业,尤其是跨湖桥附近的孙、吴二氏。《萧山湘湖孙氏宗谱》中就记载,孙氏祖先宋元间迁至湘湖地区时,因无地可耕,世代乃以烧砖制陶为业。[36]到清乾隆三十八年(1773年)时,沿湖居民业陶者已有上百户。湘湖的定山、汪家堰、跨湖桥、湖里孙、窑里吴诸村,均以制砖瓦为业,时砖瓦已为湘湖大宗名产。

清康熙年间的蔡惟慧在《湘湖记》中记载:“湘湖岸可桑不可农,散落而居人家,大抵以陶为业,浚湖取泥,则水益深。”[37]因为制砖需挖湖中之泥,因此形成了大大小小的水潭,有的深达十多尺。深潭的出现导致了对湘湖湖体的破坏,改变了原来湘湖水的流速及流向,破坏了原来制定的用水规则。清代毛奇龄就已经对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做过论述。湘湖湖体本来就大体呈漏斗状,南北高,中间低。北部下湘湖地势高,各水穴在放水时也都排在放水秩序的前列,以保证地势高的地方能得到充足的水。南部上湘湖定山一带受浦阳江的冲击,易于淤涨。而这些砖瓦窑又多处于湖区的中部一带,这使得湖体中部地段愈深,水流易往中部流。而到了该放水的时间段时,由于水流向南北两端的流速减慢,有些地方还没等水流到农田处,放水时限已到,停止放水。原先“均水利”的体系被打破。

3.清末民初湖域缩减

清末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举人黄元寿组建厚正公司,提议开垦湘湖中的六千余亩荒地。由此,关于湘湖中的高阜荒地是否该开垦的争议不断,形成了主垦派与主禁派。

主垦派认为,他们所将开垦的六千余亩荒地,是湘湖中的高阜之地,开垦之后无碍于湘湖的蓄水功能,如不开垦利用,实为可惜。而且认为,自明代麻溪坝、三江闸建成后,部分需引湘湖水救旱的乡村已经不再引湘湖水,湘湖的灌溉范围与价值也相比前朝大大减弱。开垦湘湖荒地不仅没有坏处,反而有许多好处。如开垦之后可以招募当地的农民垦种,解决就业问题。垦殖公司所获利润中的一部分可用于建设学堂,提高当地的教育水平等。

但主垦派的提议遭到了九乡大部分民众的反对。候补知县赵世芬受命前往湘湖勘察后得知:

上湘湖南岸,定山南北及横筑塘等处各有涨涂及高出水面二三尺者为数无几,余皆高于水平或出水面一二寸者不等,饬令丈书逐一丈量。定山南丈得涂地一百三十八亩零,定山北丈得涂地二千三百五十一亩零。横筑塘丈得涂地二百四十亩零,杨家湾丈得涂地二百二十六亩零,山前吴暨汪家堰丈得涂地七百六十亩零,东汪丈得涂地七百四十二亩零,麻西墩丈得涂地一百六十八亩零,共计四千六百二十五亩零。该举人禀称六千余亩者,大抵就水落时而言。[38]

可见,那些湖中荒地大部分高出水面无几,而且是天旱水位回落时的现象,并非如主垦派所称的那样与湘湖蓄水毫无关系;主垦派还夸大了荒地的亩数。

这次光绪年间的开垦之请被否定后,主垦派并不死心。宣统二年(1910年),黄元寿再次提请开垦,再次被禁垦。到了民国元年(1912年),改朝换代,主垦派的虞祖恩、华士林、王树人、李昌寿等人组建湘利垦牧公司,呈请绍兴军政府,开垦湘湖田。军政府委绍兴府、萧山县召集士绅商议,在开垦与禁垦争论之际,民国三年(1914年)五月,突然有地痞雇外界棍徒,在湘湖边搭厂,将上湘湖淤垫处标签开垦。幸得士绅报告县署,彭延庆率警队将其驱逐。

为了解决这个案件,1915年,巡按使委浙江水利委员会第一测量队,对湘湖的情况进行勘察。这次测量的结果,由队长陈恺作了总结,定为《湘湖测量报告书》。其中关于湘湖面积讲到,“全湖周围照此次实测计之,共为五十二里有奇(以前清工部营造尺一千八百尺为一里计算,与志载周围八十里之数不符),全湖面积共为二万二千零四十二亩(以前清工部营造尺二百四十方步为一亩计算,与志载湖面三万七千零二亩之数不符)”[39]。关于湘湖之现状也有论及:

今则上湘湖定山西北及东汪、黄竹塘间一带湖中涨地照此次测量之数计之,已有三千一百三十亩之多,占湖面七分之一。且此次测量之时适当霪雨之后,湖水平面较坝顶仅低五寸有奇,若水位略降,其淤出之地亩尚不止此。此外,全湖虽尽在水底,其水深之量仅自数寸以至二、三、四尺不等,其间有深至十余尺者,系湖滨窑户历年挖土使然,实非湖之本体也。[40]

这次测量是近代对湘湖的第一次较准确的实测,尤其是对湖域的面积和范围,打破了历来对湘湖湖域面积的表述为“周围八十里,湖面三万七千零二亩”。新测得到的数据是湖周长52里,比原来减少约35%;面积22042亩,比原来减少了近40%。

综上所述,人为侵占湘湖,是导致湖域面积缩减的主要原因。自湘湖开创以来侵占事件不断,经过官员、士绅及百姓的不断抗争,大部分被侵占的湖域得以恢复,罪犯得以正法,但仍旧有部分湖域因疏漏或其他原因而没有得到清理。如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邑绅黄云等呈请清理湖界,转录如下:

当清出湖里孙上下两庄占户一百有九,计瓦屋三十间,草舍三间。窑里庄占户五十,计瓦屋六十九间,草舍六间,窑所两座。闵家庄占户四,计瓦屋十九间。金家庄占户一。罗家坞庄占户八。徐家坞占户十七。石岩庄占户十二。定山庄占户七。杨家湾占户三。山前庄占户四。汪家汇占户二。汇上庄占户十。湖头庄占户十二。东汪张占户三。青山庄占户二十一。湫上庄占户二十九。居山庄占户十六。经府县迭次详禀,以居民搭盖房屋并窑座处所,系沿湖一带山零地角与湖身贮水之处,并无妨碍,且系该地居民积祖相承,不知始于何年何代。合词吁请,无庸拆毁,划复刘藩司复批。饬设法永禁,酌议征租,又经清安两邑令详准,免除升佃,以杜借口输租效尤续占之弊。嗣钦奉谕旨,自后但许居住岸上,不得占垦湖身,有碍水利。[41]

可见,当时湘湖周边占湖而居的已有三百户左右,搭房、制砖众多。而政府为了维持社会的稳定,并没有采取强制清理的措施,而是默认了这个既成事实,只是禁止再垦占湖身,不得妨碍水利。

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忽视自然灾害对湘湖的影响。由于湘湖所处地理位置的特殊性,西面为钱塘江、富春江,南面是浦阳江,三江口直对湘湖南岸,湘湖全赖西江塘的护卫。西江塘一决,江水携带着泥沙冲入湘湖,造成湘湖的淤积。尤其是上湘湖的定山一带,刚好处于湘湖东西两列山脉的缺口处,无险可挡,且直对三江口,受到江沙的危害最大。而西江塘历史上也多次出现决口,如明“正德乙卯大水入,嘉靖元年水再入,六年丁亥水又入,十二年癸巳水又入,今年六月大水又入(按县志是为嘉靖十八年)”[42],“清同治四年,江塘溃决,泥沙灌及湖中,胥吏藉修补之名,虚糜公款,一无实际焉”[43],“光绪十三年丁亥四月,西江塘决三口于四都。水由白马湖直灌湘湖。凡塘闸坝均被冲坍”[44]。而且,湘湖自宋朝以来,只在元至正年间疏浚过一次。因此,湘湖湖域的缩减是自然灾害和人为侵占共同作用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