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湖用水体系的完善
杨时创建湘湖之后,湖水溉周边八乡之田,大大减轻了周边乡村农田的旱涝灾害,对百姓来说实乃一大幸事,但杨时制定的用水规制“均包湖米”却是不完善的。所谓“均包湖米”,即以湖区原先所承担上缴的一千石零七升五合粮赋,由现在的受水之乡来承担,得水之田每亩分摊七合五勺。它只规定了那些均摊原湖区赋粮的乡村有用水的权力,却没有规定各乡用水的数量,这就导致了用水各乡水资源的不平衡。湘湖的水资源是有限的,湘湖水的来源主要是蓄雨水和山水,雨水又以春夏的春雨和梅雨为主。湘湖也只在秋旱禾苗最需水的时候才开放,立秋前三日开放,白露后三日关闭,总共也就36日。而地有高低,水往低处流,那些地势高的和距湖远的地方,所能得到的水必然就少,由此引发的用水争斗事件和诉讼也与日俱增。
到了绍兴二十八年(1158年),县丞赵善济以湘湖水灌溉不均,多有争水斗殴致诉讼,而集塘长、上户等,议定设一《均水法》,“相高低以分先后,计毫厘以约多寡,限尺寸以制泄放”[23]。《均水法》的制定与实施,改善了原先的用水体系,相对改善了用水平衡,减少了用水争斗事件,民皆悦之。但具体的《均水法》条例及文献已佚,无从考之。现今所能见到的最早的、也是制定得最完善的湘湖用水规则,是淳熙十一年(1184年)知县顾冲修订的《均水约束》。
赵善济虽然对杨时的“均包湖米”进行了修改,但仍不完善。淳熙九年(1182年),钱塘顾冲任萧山县令,他在赵善济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湘湖的用水规则。《湘湖均水利约束记》中云:
绍兴二十有八载,县丞赵善济以旱岁多讼,乃集塘长暨诸上户与之定议。相高低以分先后,计毫厘以约多寡,限尺寸以制泄放。立为成规,人皆悦之。八乡既均,有未及者若许贤居其旁不预,后有告于上者,虽得开穴以通其利,卒用旧约。垂二十有余年,莫之重定。淳熙九年,冲滥宰邑。适丁旱伤之,余知其湖有利于民甚溥,既去其夺为田者,复谋于众,取旧约,少损八乡以益许贤,利始均矣。九乡管田一十四万六千八百六十八亩二角,水以十分为准,每亩各得六丝八忽一秒。[24]
由此可见,在顾冲修订新的用水规则之前,湘湖只灌溉八乡(夏孝、安养、长兴、来苏、昭名、由化、崇化、新义),而非九乡。虽然后来增开水穴,以溉许贤乡,但一直用旧约,许贤乡也就不在正式的体系中。正所谓用湖水者,须担其湖粮,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如果一直用旧约,不将许贤乡纳入“均包湖米”的体系中,许贤乡就得不到与其他八乡同等的水权。新的条例不仅明确规定了湘湖水的灌溉范围为九乡一十四万六千八百六十八亩二角以及每亩农田的得水量六丝八忽一秒,还依据不同地区的地势高低,将放水的先后次序分为六等,尽量做到各乡用水的均等。即:
积而计之,以地势有高低之异,故放水有先后之次,分为六等。柳塘最高故先,黄家霪最低故后。其间高低相若同等者同放,此先后次序,不可易者。去水穴一十有八,每穴阔五尺,自水面掘深三尺,并乐尺,其旁柱以石,底亦如之。非石则冲洗深阔,去水无限矣。水已放,畎浍皆盈,方得取之,先者有罚,私置穴、中夜盗水者,其罚宜倍。昔召信臣居南阳,作《均水约束》,刻石立于田畔,以防分争,后人敬慕之。兹以放水穴次时刻开列于后。[25]
总结来说,为了保证新规则的实行,顾冲还做了以下工作。第一,对十八个放水穴进行了整改,统一了水穴的尺寸和深度。每穴阔五尺,深为水面以下三尺,并在两侧和底部铺石,防止放水时冲坏水穴,这也是湘湖放水穴改建为石的最早记载。第二,放水之后,要等田间水沟水满之后才可灌溉农田,先用水的要受罚。对那些私自挖穴和半夜盗水的,处罚加倍。第三,将新制定的规则《均水约束》刻石立于田边,作为时人以及后人的依据。“新约配水体系具有相当浓厚的理想化色彩;为了实现‘平等的水利权’,设计者费心劳神,殚精竭虑,安排了一套严密的、包含有种种内控机制的制度。”[26]
顾冲的水利制度为后人所承袭,历南宋、元、明、清四朝,直到民国时期才废除放水时刻,“统长开放,不拘时刻”[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