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沿海的干标、帮饷制度

一、广东沿海的干标、帮饷制度

广东沿海一带居民多以渔盐为生,渔船“每出海捕鱼,俱于盐埠领票,名曰干标”[4],又名坐标,等出海回来以后再向埠商交纳银两,即所谓“回水纳银,有一年一上者,有一水一上者,名曰帮饷”[5]。在“各墟、场、镇、市设立馆舍,凡遇挑卖盐鱼、盐菜等物,勒令纳税”,名为行标。[6]后广东总督鄂弥达上疏,言东莞、新会等十三埠之坐标、行标“苦累贫民”,奏请“将坐标、帮饷严行禁革,令各商带罪办课,并晓谕沿海渔户,照部定价值减去一厘五毫,务买食盐应用”[7]。雍正十一年(1733年),户部题准其奏,并“勒石永禁”[8]

但行之不久,呼声又起,言前之坐标、帮饷制度“相习已久,皆出情愿”[9],“在渔人,腌鱼一船,费盐十倍,帮饷不过一二;在盐埠,只发虚票,得收实饷。是两得其利,彼此相安”[10]。而自从严行禁革坐标、帮饷成法以后,盐埠欲“避干票之名”,“按船计数,实发盐斤”。这样一来,虽然能多销引盐,但对于渔户来说“则增饷数倍”。故世宗上谕内阁云:“嗟此渔民,冲风冒险,觅微利以活身家,朝廷不忍收课,盐埠独得帮饷亦已足矣。今又数倍取盈,何所恃而为此耶。”[11]并下谕旨告诫道:“为督抚者,此等处当细心体查,务得其平,使民生乐业。”[12]

关于这一事情的前后经过,相关文献有简明扼要的记载,现引述于下:

(粤东)沿海之州县,渔船出海捕鱼,悉买私盐腌浸。经盐臣题明,增立渔引。令渔户买用官盐,埠商给标,便于查验。乃渔户贪图贱买私盐,以致官盐壅积、缺饷无完。渔户不领官盐,情愿每船一只帮贴埠商饷银三钱五分。及总督管理盐政,历经严禁,饬令渔户赴埠减价买盐。欲使官引多销,则正饷不致拖欠。无如私盐价贱,渔户以帮饷甚轻,若买官盐,价须加倍,故仍有赴埠领标者,发给干标作为已买官盐之符券。[13]

渔户应纳帮饷每一艘船仅需0.35两,再加上购买私盐所需费用,仍远低于购买官盐所需值,故强迫渔民购买官盐的做法就很难真正实现。据以上引文可知,事实上当时人对这一问题就已有明确的认识。我们还能从相关文献中看到利用场、埠盐价相差悬殊的具体数据对这一问题所做的更详细的分析。《论渔户私盐状》一文详细申述了这一相沿已久的制度的合理性,言其不可轻易更改。现分析如下。

“盖沿海地方既已私盐充斥,而各邑部定原价又属过昂”,比如香山县境内的三处场灶,盐价“每斤不过二厘。而在埠每斤八厘,已浮三倍”,其他各县的官盐价比香山县更高,“于是民间利于食私”,每有私盐入乡,不但销售,而且为他们袒护包庇。生活在城市当中的居民还稍稍知道畏惧法律,而在那些穷乡下里地方,则已“非文示鞭笞所能易俗”的了。况且本来就已严格按照惯例按户摊派官盐,埠商的课饷又还能从何而来呢?于是创设这种干标印票通融售卖,“或按额实买,盐价两清;或标领十分,盐仅一二;又或但售空标以作护身,先纳票钱,后清标价。商家赖之,不无所补”。这样既可以省免巡逻哨丁的工费,又不会出现告讼纷纭的现象。盐商赖此输纳课饷,对他们私人而言也可以借此获得一份微薄的利润。这就是盐商不得不售卖干标的缘故。对于渔民来说,以海为家。一旦出海捕鱼,动辄就是好几个月。鱼虾捕获量的多少,完全要看风信状况。如果必须要从盐埠买盐并载盐出海,就有可能鱼还没有捕到,而盐已经透风了,“潮浸卤销,半归乌有”。如果等到捕获鱼虾,满载而归以后,再前往盐埠买盐,渔获物早已腐坏变质了。况且腌一尾鱼就需一斤余盐,“尽以官价相售,利微无所得食”,因此只有采取在还没出海之前,先领取渔盐干标的办法。从海中捕捞到鱼鲜后,就在盐场买盐腌制。因盐价低,买来腌鱼的盐多,腌制品就能保持较长时间而不会腐败。将这些腌制品运回港口以后,也容易销售出去一些。对于朝廷来说更为重要的是,如果不默许这些事实并进行操纵控制的话,“恐将来渔户只向洋中买放,不于埠内售标”,就是说恐怕渔民以后索性只在海上购买私盐,不到盐埠去购买干标了。如此,则“沿海诸埠,立见其败,实非商人之福”。而要另想办法,则“不独积重难返,无济于事”,即使是沿江把截,逐一搜查,也只不过是内地少了一个私贩,外洋又多了一个强盗而已,“更非地方之福”[14]。由此可见渔盐对于广东沿海盐业、盐商的重要性,渔盐销售在其海盐销售总量当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