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度经济学下的湘湖产权解释
湘湖作为一个拥有丰厚历史底蕴的湖泊,受到了众多学者的关注和研究,研究成果颇丰。尤其是近年来,从社会学的角度对湘湖进行研究开始兴起。其中代表性的有钱杭教授和萧邦齐教授,他们分别运用共同体理论以及从宗族角度入手来研究湘湖社会,真实、生动地展现了湘湖地区的水利事业及社会生活变迁,分析了湘湖水利社会解体的原因。
上文通过对前人研究成果的总结,笔者以为,对湘湖课题的研究还可以从经济学的角度去展开,并希望以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为工具,用新的视角来阐释湘湖水利社会现象的原因,剖析湘湖湮废的经济学内因。
1.产权与水权的基本定义
(1)产权的定义
产权(property rights),即财产权利,也可以理解为广义的所有权。产权学派的学者对产权的定义各有不同,代表性的有四种:其一,产权是一种能使人受益或受损的可交换的物或劳务的价值;其二,产权是对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等一系列权利的总称;其三,产权是由社会强制的对某种经济物品多项用途权利的选择;其四,产权是一系列用来确定每个人相对于稀缺资源使用时的地位和经济的社会关系。[138]但关于产权的本质,不论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还是西方现代产权经济学,都认为产权本质上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关系。[139]
产权一般有多种权能,完整的产权是对特定财产完整的权利,不是单项的权利,而是一组权利或者一个权利体系,产权经济学中将其称为“产权束”。对于“产权束”的划分,国内用得较多的是占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支配权(处置权)的四权划分。但在大多数情况下,由于受各种因素影响,产权主体拥有的“产权束”往往是残缺的。如下文将提到的湘湖产权,其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支配权就分别属于政府和九乡水利集团所有。而且,在不同时期,各方所拥有的权利也会变化。
(2)水权
水权即水资源产权,是水资源在稀缺条件下,围绕一定数量水资源用益的财产权利。如同产权的权利划分,水资源的权利也可以看作是一个产权束,称为“水权束”,包括对水资源的配置权、提取权和使用权三项权能。由于“水权束”中的各项权利也是可以分割的,因此我们在研究讨论水权主体的权利时,要注意明确主体所拥有的实际具体权利。这一过程可称为“明晰水权”或“水权界定”。
水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水权指所有涉水事务(例如水利工程修建、防洪治涝、水运等)的相关活动的决策权,它反映各种决策实体在涉水事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狭义水权专指水资源产权,是与水资源用益(例如分配和利用)相关的决策权,它反映各种决策实体在水资源用益中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140]本文所涉及的湘湖水权问题,便是指狭义的水权。
由于中国一直没有关于水资源财产权利的法律,传统上水权被认为是模糊的。法律上没有规定水资源的财产权利,并不代表在实践中不存在着财产权利关系。“经济学意义上的‘事实水权’一直存在,并被从国家到个体之间的各个决策实体分层持有。大体来说,政府持有宏观配置权,社团持有提取权和供水范围内的配置权,用户持有使用权。”[141]湘湖水资源的权利分配,也基本符合上述的分配结构。
2.湘湖的产权解释
古代中国是一个封建帝制国家,强调的是君权至上。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因此皇帝拥有对国内一切土地、山川、湖泊的所有权。正如前面所述,根据产权束的理论来讲,湘湖的所有权(占有权)为国有(王权所有),现代则称之为国家所有制。因此,我们所要讨论的湘湖产权问题,将是除去占有权之外的权利界定。或者说,拥有对物体最终决策权的那一方,即是产权的拥有者。
湘湖作为一个整体,其组成部分包括湖中之水、湖底之地、湖边设施以及湖中的各种动植物资源,其每部分的各项权利归属又都不相同。[142]权利归属的不确定性及不一致性,将导致在此基础上建立的湘湖水利集团存在致命的缺陷,这也是促成该水利集团最终解体的内在原因之一。
(1)九乡水利集团拥有的仅是湘湖水的使用权
湘湖乃是由浅海湾演变而来,到了北宋前已淤积为一片沼泽地,并且已有乡民进行开垦。杨时任萧山知县后,为解决萧山频发的旱涝灾害,决定在湘湖这一高阜之地,筑堤为湖。湘湖成湖时的面积为三万余亩,“以湖田原粮一千石零七升五合加派之由化等乡得水之田,每田一亩派七合五勺以代为上纳,谓之‘均包湖米’”[143]。以淹三万余亩泽地的代价来换取九乡十三万七千余亩农田免受秋旱之苦,于官于民都是十分值得的。
九乡之民自从承担湖耗之后,便视湘湖为九乡之私产,逐渐形成严密的九乡用水体系。钱杭教授首创性地称其为“湘湖农业水利集团”[144]。在集团内部,以“均平”为原则,制定完善的用水规则;对外,则积极维护湘湖的完整性,抵制豪民官绅对湘湖的侵占。湘湖农业水利集团具有如此完善的用水规则和强烈的排他性,最终却仍走向解体,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九乡之民对湘湖资源产权界定的不明晰以及权利的缺失。
如前所述,湘湖作为一个整体,包括多个组成部分。九乡之民虽承担均包湖米,但实际拥有的只是湘湖资源的一个部分,即湖中之水。联系到水权束的权利分配,以萧山知县为代表的官府拥有对湘湖水的配置权,九乡水利集团拥有湖水的提取权,承担“均包湖米”的九乡之民只有使用权。
杨时在创建湘湖之初,确立了初步的用水规则,即“均包湖米”。该规则只规定承担湖米的乡民有用水的权利,却没有制定用水的多寡。且湖水只溉八乡之田,许贤乡还没有被纳入湘湖水的灌溉体系内。因此,由用水引发的争斗和诉讼事件时有发生。南宋绍兴二十八年(1158年),县丞赵善济制定《均水法》,“相高低以分先后,计毫厘以约多寡,限尺寸以制泄放”,相对改善了用水均衡。淳熙九年(1182年),知县顾冲又制定更加完善的用水规则《均水约束》。不仅规定了每亩农田的得水量,还正式将许贤乡纳入湘湖用水体系,形成了九乡水利集团。从九乡用水体系不断完善的过程来看,湘湖水资源的配置权一直牢牢掌握在县政府手中。当用水集团内部因配水不均产生矛盾时,往往以暴力的形式来解决,水利集团自身并不具备重新调整完善配水体系的功能,拥有和行使这项权利的只有当地政府。九乡水利集团拥有的只有湖水的提取权。当湘湖放水之日来临时,便组织乡民在周边内河筑坝拦水,保证湖水不泄于九乡之田以外。
(2)湘湖产权归属的模糊导致侵占的猖獗
九乡之民普遍认为,既然他们已承担了湖米之赋,湘湖便是其九乡共有之私产,那些没有均摊湖赋的人就没有权利来染指湘湖,这就形成了九乡水利集团强烈的排他性。而另一方面,自湘湖创建之后,对湘湖的侵占事件却屡禁不止。湘湖成湖七年后,便有人呈请废湖为田。南宋之后,更有豪民将其献于权贵。明清之后,盗湖为田、挖泥制砖的行为日益猖獗。在九乡之民的坚决抵制及乡贤们的积极维护下,当地政府对大部分的侵占行为都进行了惩治。但仔细研究这些历史案件,我们可以发现政府对不同的侵占案件处理的态度和结果各有不同。
对湘湖的侵占主要有三类。一是盗湖为田。豪民权贵一直窥视湘湖,不断蚕食湘湖。对这一类行为,政府采取的是坚决打击。盗湖为田一经揭发、核实,就将开垦之田恢复为湖,并收缴所获的利益。对盗湖者的惩罚轻则从杖一百,重则全家发配充军,甚至处死。[145]南宋嘉定六年(1213年),知县郭渊明定湖沿以金线为界,即黄者山土,青者湖土。青土之上者皆为湖域,其上所建房舍和稻田皆复为湖。
二是私开霪穴盗水。由于湖水有限,一些豪民总是想方设法多取湖水。因此在南宋淳熙十一年(1184年)就定例,“放水不依时刻,先自开发者,重罚。若私置霪穴,中夜盗水者,其罚尤倍。(注:揭防断臂,窦水断趾。揭防者,私先启防,即先开也。窦水者,以穴盗水也,断者折伤也)”[146]虽有官府的严刑重罚,但盗水情况还是比较严重。到了康熙五十八年(1719年)时,“县丞贾克昌会同绅士,勘得官霪十八穴,私霪三十三处,沿湖车水基址共四十余处”[147]。
三是挖湖泥烧砖。湘湖地区由于特殊的地理环境,其土质以黏土为主[148],质地细腻,适合制陶烧砖。在距今七千多年前的跨湖桥文化遗址,就出土了已知世界最古老的陶轮。[149]明清以来,沿湖的砖瓦业兴起,沿湖居民多有从事此行业。《萧山湘湖孙氏宗谱》中就记载,孙氏祖先宋元间迁至湘湖地区时,因无地可耕,世代乃以烧砖制陶为业。到清乾隆三十八年(1773年)时,沿湖居民业陶者已有上百户。湘湖的定山、汪家堰、跨湖桥、湖里孙、窑里吴诸村,均以制砖瓦为业,时砖瓦已为湘湖大宗名产。砖瓦业的发展对湘湖湖体的破坏也是巨大的。制砖所需原料需从湖底挖掘上来,从而留下了许多深潭。湖底地貌的变化将改变湘湖水流方向,改变了原先制定的放水规则所能发挥的效能。不同于前两类,官府对砖瓦业的发展持默许的态度。如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邑绅黄云等呈请清理湖界,当时湘湖周边占湖而居的已有三百户左右,搭房、制砖众多。而政府为了维持社会的稳定,并没有采取强制清理的措施,而是默认了这个既成事实,只是禁止再垦占湖身,不得妨碍水利。由此可见,当地政府在处理上述类别的侵占湘湖情况中,对于直接影响九乡用水量的盗湖为田和私自盗水的案件采取的是打击的态度,而对于不直接减少湘湖水量的制砖挖泥,则采取不干预的态度。
从政府的角度来看,由于九乡水利集团承担了湖赋,因此要尽量保证九乡之田能够得到相应的水量,满足他们对湖水的提取权和使用权。对直接影响湘湖水量的行为理应采取积极的行动,这也是湘湖创建的初衷。而对砖瓦业采取默许的态度,一方面是由于制砖挖泥虽破坏湖体原有状况,但没有直接减少湘湖的蓄水量,对湘湖效能发挥产生的负面影响没有前面两种情况大。另一方面,沿湖居民缺少耕地,砖瓦业乃是他们的一项重要经济来源。据民国十六年(1927年)的调查得知,“全湖之生产量,除湖外田产不计外。完全由湖中及沿湖诸山所生产者。计砖瓦每年值十五万元至十八万元。果品每年五万元至八万元。鱼、虾、莼菜、芡实等水产物,年值约一万元”[150]。而湘湖每年产值约为48万元,砖瓦业的产值就占了总产值的31.25%—37.5%。湘湖所产的砖瓦也因品质出众而成为萧山的一大特产。政府无论是为了维护沿湖居民的生计,还是为了能获取更多的赋税,都不愿去阻碍砖瓦产业的发展。
从九乡水利集团的角度来分析,九乡之民一直对自身所拥有的权利存在着误解,认为“湘湖乃九乡衣食之原,亦九乡性命之本。利则九乡独沾,责则九乡独任”[151]。每当有侵占湘湖的事件发生时,总能表现出强烈的排他性,但在事实中又显得那么无力,这就是产权不明晰造成的后果。湘湖成湖以来,政府与九乡之民达成的只是湘湖水资源使用权的交易,政府需保证水量供应,九乡之民承担相应的水费。至于对湘湖的其他利用,如航运、捕鱼、制砖等,九乡之民已无权干涉。反过来讲,由于湘湖各部分的产权归属不明确,就为侵占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对于侵占行为的治理也存在着明显的滞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