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清代的渔盐
2025年11月01日
略论清代的渔盐
尹玲玲
关于明清时期的食盐专卖制度,有关专家学者已经做了相当深入的研究,而对于历史时期水产盐藏加工所必需的渔业用盐却很少论及,仅个别学者的研究论文涉及相关主题。就笔者管见所及,有刘淼先生论及宁波府的鱼税票盐及各类船只行盐斤数情况。[1]此外,日本学者佐伯富在论述私盐类别时提到,本为提供给鱼汛专用的渔盐中有一部分可能透漏给盐枭而进入私盐行销渠道。[2]但迄今为止,未见有专文论述历史时期的渔业用盐情况及其相关事项者。事实上,笔者在研究明清时期的渔业时注意到渔业用盐量相当巨大,占食盐生产总量的比例十分可观,本文即拟对这一主题进行探讨。
鱼虾贝类等水产除少量渔民自食及以时鲜或冰鲜形式进行交易外,绝大部分渔获物都是以加工产品的形式进入市场。而水产传统加工方式主要采用盐藏,也就是用盐防腐,即文献中所称“腌切”者。明代渔业腌切所需用盐属于票盐范围,鱼税纳银多少根据渔船大小而定,而行销盐斤多少及票盐引额则根据鱼税多少而变化,如浙江宁波府就有此类鱼税票盐共计6000张。[3]根据计算,大约每鱼税银1两配销渔税票盐2500斤,每盐300斤折合一大票。有清一代关于渔汛腌切用盐的制度多所变化,不同的地域也有所不同,有的因习惯相沿已久乃变为成法。渔户要给官方或地方交纳渔盐税,名目不一。渔汛期渔盐用量巨大,而渔获量却非定数,因此,往往不可避免地造成渔盐走私。现分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