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渔盐用量估算
清代长江干流及中下游地区各河湖水域的淡水捕捞渔获量是相当巨大的,如据日本人山本由方1886年撰写的《清国水产辨解》中记载,“鲚鱼在江苏长江年产五百万斤,干鲚鱼年产约十五万斤运销各地”[40]。沿海地区的海洋捕捞渔获量更为可观,如沿海地区出产的黄花鱼分为南洋鲜和北洋鲜两种。前者渔汛期自一月至三月,早春用冰运,末汛期多用盐藏。后者的渔汛期自三月至四月下旬,均以盐藏运销。该鱼出产于吕泗洋面,渔民用载重五百担的帆船备上囊网驶抵产地捕捉,渔汛期中每条船每十来天就可捕获鱼“二百余石”,也就是二万斤,销售于吴淞及浏河等处的各鱼行,然后再批发给苏州、嘉定、太仓等邻县的各市场。[41]
渔获物除很少一部分为渔民自食外,绝大部分都会进入销售市场,其中大多数又为盐制防腐的加工产品。关于渔获量与用盐的比例,文献记载中甚至有渔人“腌鱼一船,费盐十倍”之说。[42]当然,其中不乏夸张的成分,但也可见渔获物加工用盐之多。清代文献当中提到乾隆年间多有狡黠商贩“因腌切一项”,“向借货七盐三”而拌合夹带、影射兴贩私盐之事,后经奏定“每货一担,准带护盐十五斤”[43]。据此可知,其时水产防腐加工用盐量至少应为渔获量的15%。据丛子明等主编的《中国渔业史》言,“一般用盐量占渔获物的二成,即每一斤鲜鱼就要用二两盐来防腐”[44]。
清代的食盐专卖中,“淮南盐政盐课甲于天下,两江三楚皆仰给于淮盐,课源用以饶裕”。两湖平原地区“夙为鱼米之乡,湖鱼旺产”,盐商得以销售大量渔盐给渔民用来进行水产腌制防腐加工,借此完纳盐课。雍正末年“汉口盐壅未销,积至七八百万包”。当年因“汉水涨发,鱼市稀少”,从而导致水产加工用渔盐量大为下降就是“盐壅未销”的重要原因之一。[45]
事实上,据有关文献记载,渔业用盐量确实是相当巨大的。如清两江总督陶澍奏言,在淮南盐场,每年除草堰场没有腌切用盐及角斜场仅只数引外,其余十八场,按照产额,渔汛用盐“共开销至二十四五万引,几及淮南额引十分之二”[46]。渔获物防腐加工用盐竟然占到淮南盐场产盐额的20%,由此可知渔盐用量之巨。如根据每引盐斤三百斤折算,则淮南盐场每年配售给渔户的渔盐约为三万七千五百吨。按照每一斤鲜鱼用二两盐来防腐的比例进行折算,则于淮南盐场支领渔盐的渔户,其年总渔获量当为一十八万七千五百吨。渔汛用盐不唯淮南地区,凡在渔业繁盛的沿海地区当同样如此。如以淮南区域产量占全国总产量(包括淡水鱼)的十五分之一计,则全国年总渔获量当为二百八十一万二千五百吨。据抗战前的不完全统计,鱼类总产量(包括淡水鱼)达二百二十一万四千余吨。[47]以此数据对照比较,可知前之估算大致离事实不远。因此,估计清代道光年间每年所需渔盐约为五十六万二千五百吨。
【注释】
[1]刘淼:《明代盐业经济研究》,汕头大学出版社,1996年。
[2][日]佐伯富:《清代盐政之研究》,顾南、顾学稼译,载《盐业史研究》1994年第3期,第19—20页。
[3]刘淼:《明代的票盐行销》,《盐业史研究》1995年第1期,第18页。
[4]〔清〕裴谦编,永瑢校:《世宗宪皇帝朱批谕旨》卷二一四之三,《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425册,第256页下。
[5]〔清〕允禄辑:《世宗宪皇帝上谕内阁》卷八九,《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415册,第384页。
[6]《清朝文献通考》卷二八《征榷三》,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5108页中。
[7]同上书,第5108页中。
[8]〔清〕程嘉谟等修:《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四五,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64页。
[9]《世宗宪皇帝朱批谕旨》卷二一四之三,第425册,第256页下。
[10]《世宗宪皇帝上谕内阁》卷八九,第415册,第384页。
[11]同上。
[12]《世宗宪皇帝朱批谕旨》卷二一四之三,第425册,第256页下。
[13]《世宗宪皇帝朱批谕旨》卷七三之二,第419册,第251页上、下。
[14]〔清〕张甄陶:《论渔户私盐状》,〔清〕贺长龄、魏源等编:《清经世文编》卷五〇《户政二十五·盐课下》,中华书局,1992年,第1242页上、下。
[15]《定渔户领盐例》,《清朝文献通考》卷二九《征榷四》,第5111页下、5112页上。
[16]《清朝文献通考》卷二八《征榷三》,第5109页下。
[17]《清朝通典》卷一二《食货十二》,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2090页上。
[18]《清朝文献通考》卷二八《征榷三》,第5109页上。
[19]张茂炯等编:《清盐法志》卷一四四《两淮四十五缉私门》,第13页。又见于浩辑:《稀见明清经济史料丛刊》(第二辑),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2年,第323—324页。
[20]〔清〕陶澍:《陶文毅公全集》卷一八《复奏筹议稽察场灶章程折子》,《陶澍集》(上),岳麓书社,1998年,第309页。
[21]张允高、钱淦等纂:民国《宝山县续志》卷四《盐法》,《中国方志丛书》,据民国十年(1921年)铅印本影印,1975年,成文出版社,第304—305页。
[22]曹炳麟纂修:民国《崇明县志附编》卷一《盐税》,民国十三年(1924年)修、十九年(1930年)刊本,第7页。
[23]〔清〕李卫等纂修:《浙江通志》卷八四《盐法中》,商务印书馆据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十月重刊本影印,1934年,第1563页。
[24]《浙江通志》卷八《建置五》,第366页。
[25]刘淼:《明代的票盐行销》,《盐业史研究》1995年第1期,第18页。
[26]《世宗宪皇帝朱批谕旨》卷二一四之二,第425册,第247页下。
[27]《清文献通考》卷二八《征榷三》,第5108页中,《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四五,第63—64页。
[28]《世宗宪皇帝朱批谕旨》卷二一四之三,第425册,第251页。
[29]《皇朝文献通考》卷二八《征榷三》,第5106页上。
[30]《定渔户领盐例》,《清朝文献通考》卷二九《征榷四》,第5112页上。
[31]民国《崇明县志附编》卷一《盐税》,第7页。
[32]韩非木:《祖国的渔盐》,《地理小丛书》,大中国图书局,1953年,第21—22页。
[33]《世宗宪皇帝朱批谕旨》卷一七六之七,第423册,第802页下。
[34]《清盐法志》卷一四四,第323页。
[35]〔清〕陶澍:《酌议淮北试行票盐章程疏》,《清经世文编》卷五一《户政二十三·盐课二》。
[36]〔清〕陶澍:《陶文毅公全集》卷一三《查禁艒船带私折子》,《陶澍集》(上),岳麓书社,1998年,第193页。
[37]〔清〕陶澍:《陶文毅公全集》卷一五《会同浙闽督抚暨苏抚筹议堵截淮私章程以卫浙盐折子》,《陶澍集》(上),第236页。
[38]《钦定续文献通考》卷一九《征榷二》,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2949页中。
[39]张甄陶:《论渔户私盐状》,《清经世文编》卷五〇《户政二十五·盐课下》,第1243页下。
[40][日]山本由方:《清国水产辨解》,水产局编,1886年,第74页。
[41]吴葭等:民国《宝山县再续志》卷六《实业志·渔业》,第6页。见《中国方志丛书》,据民国二十年(1931年)铅印本影印,台北:成文出版社,1970年,第163页。
[42]《世宗宪皇帝上谕内阁》卷八〇,第8页。
[43]《清盐法志》卷一四四,“乾隆二十四年正月条”,第323页。
[44]丛子明、李挺:《中国渔业史》,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3年,第78页。
[45]《清朝通典》卷一二《食货十二》,第2090页上。
[46]〔清〕陶澍:《陶文毅公全集》卷一八《复奏筹议稽察场灶章程折子》,《陶澍集》(上),第309页。
[47]韩非木:《祖国的渔盐》,第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