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协修的个案研究:光绪三十年南翔镇疏浚案

三、水利协修的个案研究:光绪三十年南翔镇疏浚案

作为一个农业社会,农业作物的丰稔需要灌溉来保证,而灌溉能否顺利进行又需要修建水利工程作为坚实的后盾。事实上,像嘉定县这样一个江南水乡,其非县级的水利工程几乎都不是由政府主导的。在大部分情况下,只有吴淞江、刘河这样的跨省级河流才会有中央官员直接主持治理,而一般县级、村级河流都是由县内士绅、普通居民、佃户农民担任主要的治理工作,县级官员则起到协调的作用。如果说,整个中国是一个宏观的、政府权力作为主导的、动员全民的水利社会的话,那么嘉定县即是一个微观的、由士绅阶级为主导的,同样动员全县人民的水利社会。如何理解这样一个“以水利为中心延伸出来的区域性社会关系体系”[54],需要从矛盾与冲突中,总结整个嘉定水利社会本身具有的特点。

水利纠纷是乡村社会诸多矛盾中的一个突出点,尤其是在大旱之年急需水源灌溉的农村,有“争水如珠”之说。武汉大学的熊元斌有《清代浙江地区水利纠纷及其解决的办法》一文,从邻县、村落、宗姓、土客、农商等几个不同关系体系讨论了水利纠纷的诸多形式,指出“争水使两个对立的共同体在同一个大的利害共同圈中趋向集团化”[55],并解释了官员和乡绅在调解水利纠纷时采取的对策和措施。胡其伟有博士论文《民国以来沂沭泗流域环境变迁与水利纠纷》[56],将水利纠纷与环境变化联系在一起,其更提出了“水利单元”一说,将水利与行政区划的变化结合起来。王培华的《清代河西走廊的水利纷争及其原因》[57]一文,通过对黑河、石羊河流域的争水个案分析,总结出争水矛盾的自然因素与社会因素,也谈到了因河源与河流所属不同行政区域,直接导致了争水矛盾的产生。

与以上这些并不完全类似的是,嘉定县所产生的水利纠纷或许比起上述者来,矛盾的火爆程度简直不值一提。会产生矛盾的关键还是出于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考量。下文以光绪三十年(1904年)嘉定县南翔镇振德堂董事主持修浚河道一案为例,对周边与嘉定县的水利纠纷做出分析,或者可以从中一窥嘉定及其周边地区水利争端的特点。

南翔镇距离嘉定县县城约二十四里,古名槎溪。因南朝梁代曾经建白鹤南翔寺于此,因寺名镇,故称“南翔”。早在宋元之间,南翔镇已经是江南巨镇。万历《嘉定县志》载:“其地东西五里,南北三里,往多徽商侨寓,百货填集,甲于诸镇。”[58]虽然后来略有反复,但始终是嘉定七镇中的翘楚,素有“银南翔”之称。因此南翔当地士绅绝对有担当组织治理河道的能力与财力,同时,商业繁荣离不开交通的便利。在江南水乡,水道是非常基本的通行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