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渔盐走私
由于渔汛期渔获物需用大量食盐进行防腐加工,如果要求渔民全部以官盐价购买的话,渔民几乎无利可图,甚至可能大大亏折,渔业生产就可能陷于停滞瘫痪。因此,官方不得不制定相应的渔盐配售制度以维持正常的渔业生产,以维持渔民社会的稳定。而在官方实行食盐专卖制度以敛税的时代,渔民可购到远低于官盐价的渔盐,这就不可避免地带来利用大量渔盐进行走私的问题。这是令官方统治者十分头痛的矛盾,可谓两为其难。历史文献中关于渔民利用渔盐乃至伙同盐枭走私的相关记载颇多,一些研究私盐问题的论著已论及这一现象。以下利用相关文献拟作一较为详细的探讨。
据文献记载,从事海洋捕捞的海船渔户往往借腌切之名“串通偷载漏私”,一艘海船所装载的私盐就远不止百来个贫难人户所允许肩挑负贩的食盐数量,而且这些私盐乘帆装载,“到处可通,尤害课地”。原来派设在地方巡查的团长人员又“皆系积年匿私之徒”,官方因此仿照保甲法,又添设相当数量的团长、甲长,“每日令甲长查报晒丁所晒之盐”,又令团长再查“甲长所报之盐”[33]。
前已述及,清代前期江苏沿海一带的渔汛腌切用盐一般按“货七盐三”的比例配售。一些狡黠商贩即乘机拌合夹带、影射兴贩私盐。从事水产防腐加工的腌切各行往往都和兴贩私盐者有密切联系,盐徒私枭即冒腌切之名从事走私。[34]
道光十二年(1832年),两江总督陶澍奏请在两淮地区改行票盐,遴选委派妥当官员二名,驻扎于青口,专门经办管理渔船腌切用盐及该区食盐事宜,“给票收税,以杜透漏”[35]。
在江苏淮安扬州所属的下游州县,向来有一种常以捕鱼为业的名叫艒船的小舟。有一年因洪水涨发,流落成饥民外出逃难者,“或数十船一起,或数百船一起,私枭乘势勾结,令其载运私盐”。这些船队由戚家汊、孔家涵等处径出运河并沿江一带地方售卖私盐,并设立章程,置有护卫,且派人各司其事。船大的装至千斤,小船也达数百斤。那些私盐枭贩在江南的观音门、安徽的枞阳镇都立有码头,用以销售艒船所装载的私盐。事实上早在这之前的一年,因被水成灾,淮阳各地的贫穷百姓就曾纷纷四出乘坐艒船乞食逃荒,“内中即有乘便捎带盐斤,偷卖糊口者,枭匪乘机诱雇,内载私盐,外坐老幼妇女,装点灾民,偷越撒泼”[36]。
以上还只是盐枭雇用渔民进行走私,更有甚者,“有江北枭徒驾驶艒船、黑鱼腮等船,装载私盐,络绎进口,更有地方棍徒,勾引接招,私设秤手行家,到处贩卖”[37]。
因渔盐和私盐之间有着如此密切的关联,官方有时甚至将贩卖干鱼的客商也当成私盐走私商。后经辩诉,“以客商兴贩干鱼难同私盐”,才令“免其断没,从便法卖”[38]。围绕渔户冯有贵、张洪业走私渔盐一案,张甄陶的《论渔户私盐状》中详细申述了部分渔盐进入走私渠道的情有可原,现详述如下。
冯有贵是广东香山县的一名持有渔船执照的渔户,常年在盐埠买盐从事渔业捕捞。据查簿册可知,乾隆十二年(1747年),交纳盐价银一百四十余两;十三年,交纳盐价银九十二两;十四年,因所捕获的鱼少失利而拖欠盐价银未交。其时尚欠盐埠盐斤银七十余两。“乃以盐斤余溢、年月参差”被定性为私盐而判处杖徒刑。
张氏认为:作为一名以腌鱼为生的渔户来说,冯氏每年交纳给总埠盐价银百数十两,也不算少了。官方对壅滞盐引妨碍盐课的私盐断刑很重,但应该是针对那些不好好从事生产经营而专门从事贩卖走私活动的情节恶劣的私盐盐枭。对冯氏的这一判处虽然按当时法律来说难辞其罪,但从情理上来说却并不允当。至于张洪业则是受雇于人从事捕鱼,但却于新会埠私自领取盐票,而后又向贫难百姓零星售卖,可谓唯利是图,罪不可赦。但这种行为和私枭巨贩实不相同。况且如果将持有执照的渔船因票盐不足额就定罪为私盐的话,对广东省的利弊关系太大。因为广东本属沿海省份,到处都是坞。沿海人民成千上万,没有别的办法糊口,大家都贩卖私盐。即使是请商鞅来执行法律、韩非来制定刑律,每天杀戮掉一个人,这种势头也不会停止下来。前人用心良苦,因地制宜,将沿海各埠印制发卖的盐票称为干标,相沿已久。虽然其中存在盐埠商人售卖干标牟取利益、渔船利用盐票夹带私盐的现象,看起来是积弊多端,实际上是双方有利。盐商和渔民借此相互扶持以立于不败,这种弊端可以悉知而不可去除。……有时候天气长时间阴雨,风信失时,“鱼虾绝港难寻,米粮又将垂尽”。于是将这些干标影射,辗转贩运到盐场私自售卖。虽然说罪不可赦,然而他们事先已经付盐价于商人,再说天不遂人愿,情形也确实令人怜悯,这就是渔民不得不卖掉干标的缘故。沿海地方的私盐商贩数不胜数,很少能将他们抓获归案的。只有这些因为干标和渔盐对不上数的渔户,接连被送官查办。有的渔船被海风吹到了别的地界,不属于他们捕捞的海域,就要受到多方盘查诘问。而如果碰到的是真的成帮结队的持有兵械的私贩盐枭,巡逻兵士只有乖乖地放行,哪里敢诘问责难,“惟此渔民易于欺压”。渔民倚恃手中持有干标,不肯屈服,“往往被拘”。其时“生齿浩繁,谋生路仄”。以前香山的渔民出海捕鱼,不过到老万山就算是走得很远了;“今乃出至老万山外二百里瓮山、鞋山诸岛,尚有空载而还者”。沿海百姓从事渔业捕捞,大多迫于贫穷无奈。如果再用严刑峻法去逼迫的话,他们什么事干不出来?所以说“买标卖标,乃两利俱存;商民交持,以立于不败”。干标帮饷的制度以及部分渔盐进入走私渠道的弊病“可知而不可去也”[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