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初的黄老之术
在中华文明史上,一个王朝的兴衰总离不开“制”“道”“术”三方面因素。“制”指的是政治体制。自古以来,中国以小农经济为基础,小农以家族为基本单位,扩而大之为宗族。宗族自然地分散,处于无序的状态,因而数千年来,从远古的部落到春秋战国时期的诸侯国,一直争斗不止,战燹不息。统一中国是中华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秦王朝建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使中国宗族社会由无序走向有序,这是中华民族农耕文明的一座里程碑。毛泽东说“百代都行秦政法”,便是在总结中国历代王朝的政治实践中得出的结论。
问题在于秦王朝如此强大,为什么它的国祚仅仅持续14年?秦王朝的快速覆灭显然不是由于它的体制,究其原因,在于秦王的政治失之于“道”。“道”指的是治国理念。秦始皇以法家之“道”夺得天下。法家理念是:于君“富国强兵”,竭泽而渔;于民“以刑止刑”,施行暴政。这种集中全国之力办大事的方式,在中原逐鹿、弱肉强食的局势下,在崇尚武力兼并列国时期,的确是有效的。但是,“并兼者高诈力,安定者贵顺权,此言取与守不同术也”,统一天下之后,法家之“道”就失去了价值。因为法家之“道”只有“法、术、势”内容,只有一堆法律与权术,没有完整的伦理观、价值观、哲学观,没有顺民意、强经济的思想。所谓“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秦始皇的最大失误在于以“兼并”天下之“道”作为“安定”天下之“道”。这种“道”的错位,直接导致治世之“术”的一系列失误。“术”指的是手段、政策。秦始皇建国后推出了许多巨大工程,诸如修长城,筑阿房宫,建骊山墓,等等,好大喜功,穷奢极欲,劳民伤财。为了完成这些工程,他对民众设置重重苛法,横施暴政。暴政必将激起民变。中国第一次农民大起义——陈涉、吴广起义的直接原因就是秦始皇派下的沉重劳役,以及劳役的苛法。陈涉一群民夫被押送服役途中,“会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失期,法皆斩”。真是官逼民反。横竖一个死,怎能不反?陈涉、吴广被迫揭竿而起。当时情势如《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山东郡县少年苦秦吏,皆杀其守尉令丞反,以应陈涉……不可胜数也。”实际上,秦王朝从统一天下开始,就已经将自己置于危坝之上,坝上只要有一处决口,就会决溃引发滚滚洪流。秦王朝很快在遍地农民起义的洪流中土崩瓦解。可以这么说:“秦非不欲为治,然失之者,乃举措暴众而用刑太极故也。”(陆贾《新语·无为》)秦国之亡,亡在治国之“道”,正所谓“兴是商鞅,败也是商鞅”。
汉初政权,在政治体制上实际并无大的改革,基本上因循秦制,推行中央集权制。班固在《汉书》中说:“秦兼天下,建皇帝之号,立百官之职,汉因循而不革,明简易,随时宜也。”不仅是官爵制度,礼乐制度也是如此。叔孙通为汉王制“礼”,《史记·礼书》说:“至秦有天下,悉内六国礼仪,采择其善,虽不合圣制,其尊君抑臣,朝廷济济,依古以来。至于高祖,光有四海,叔孙通颇有增益减损,大抵皆袭秦故。”张苍为汉王定章程,如分天下为三十六郡,度量衡,乃至律历与财计皆循秦旧。《汉书·张苍传》:“汉兴二十余年,天下初定,公卿皆军吏。苍为计相时,绪正律历。以高祖十月始至霸上,故因秦时本十月为岁首,不革。推五德之运,以为汉当水德之时,上黑如故。”
但是,在治国之“道”上,汉初汲取了秦亡的教训,改弦易辙,废除了法家之“道”,推行道家之“道”。汉高祖刘邦本是楚人,信奉道家学说,因而建朝之初就运用黄老之术来治国。黄老之术,实质上是黄老学说的政治实践。黄老之术的特点是,以“无为”为核心,兼容“法”“礼”和“德”的功能,以宽松政治,让民休养生息。汉初几代帝王皆遵照黄老之术,采取了一系列稳定社会、巩固统一、恢复经济文化的政策。
首先是在行政体制上,西汉既循秦制又循楚规,推行以郡县制为主、分封制为辅的二元并行制。二元并行制的特点是,在中心及重要地区建郡县,局部地区分封刘氏子弟为诸侯王,以屏藩皇室。后来分封制出现了弊病,诸侯王割据一方,“不听天子诏”,导致“七国之乱”。汉景帝开始削藩,他采用黄老之术,用以柔克刚、以静制动方式,对分封制进行了改革。汉景帝剥夺了诸侯王的施政权,然而保持诸侯王的食户食邑,任凭“郡国诸侯各务自拊循其民”(《史记·吴王濞列传》)。这样既加强了中央集权制,又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促进了经济繁荣和文化发展。汉朝这种“二元并行制”,是中央集权下的一种“无为而治”的行政方式。它的优势是改变了秦制中统得太死的状况,于统一之中设立有限的自治区域,通过自治区域之间的竞争,造成活跃的社会经济、文化的自然生态。西汉创立的“二元并行制”,后来被历代封建王朝所遵行。
其次是在法律制度上,西汉既循秦法又废除严法苛刑。秦朝“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建立了统一而完备的法律制度,原本目的是巩固中央集权制。然而秦法“乐以刑杀为威”(《史记·秦始皇本纪》),过于严酷暴虐,以致“赭衣塞路,囹圄成市”(《汉书·刑法志》)。刘邦率军初入关中时,便“召诸县诸父老豪杰曰:‘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去秦法’”(《史记·高祖本纪》)。但“约法三章”过于简单,因而后来由丞相萧何对秦律法作了减损增益,“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汉书·刑法志》)。萧何的《九章律》多数内容袭用秦律,不过在理念与价值取向上发生了变化。制律的目的是让民休养生息。例如萧何废除了秦法中株连无辜的“连坐之罪”,废除了惨无人道的肉刑;增加了疑案的奏谳制,以及对老幼鳏寡、病残废疾的优恤令等等。尤为突出的是行刑法。秦法是“四时行刑”,然而黄老学说的思想是“春夏为德,秋冬为刑,先德后刑以养生”(《黄帝四经·十六经》),因而“萧何草律,季秋论囚,俱避立春之月”(《后汉书·陈宠传》),顺天应时改作“秋冬行刑”制度。这个行刑制度后来也被历朝所尊奉。黄老之术并不反对法治,而是强调循天道推行法治,即《韩非子·心度》所说的“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法律要随着时代变化而变化,治理方式也要从实际情况出发,这样才能收到实际效果。
秦末动乱之后,全国各地土地荒芜,哀鸿遍野,疮痍满目。“汉兴,接秦之敝,诸侯并起,民失作业而大饥馑。”(《汉书·食货志》)针对民不聊生的现实,汉初推行一系列与民休养生息的政策。例如招抚流亡,由于动乱,社会上出现大量流亡的百姓,“聚保山泽,不书名数”(《汉书·高帝纪》)。刘邦颁布诏令:“今天下已定,令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又如轻徭薄赋,刘邦诏令“约法省禁,轻田租,什五而税一,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汉书·食货志》)。再是尚俭去奢,“自天子以至封君汤沐邑,皆各为私奉养,不领于天子之经费”(《汉书·食货志》)。汉文帝以皇帝之尊“躬修俭节”,日常他只穿粗丝绨衣,临终还遗诏反对“厚葬以破业,重服以伤生”(《汉书·食货志》)。此外,汉初还相继推出了裁减军队、兴修水利、释放奴隶等等利民政策。
最后是在思想学术上,秦朝焚书坑儒,“以愚黔首”,汉初否定了秦朝的文化专制。先废除了“诽谤妖言之罪”,重新开放言论自由;进而设置专书和专经博士,繁荣学术文化。汉初,不仅出现黄老学说盛极一时的局面,据《汉书·艺文志》载录的道家著作有“三十七家,九百九十三篇”,而且诸子百家学说也复现兴盛的景象,涌现出了“颇通诸子百家之言”的一批杰出思想家、文学家,如贾谊、晁错、枚乘、董仲舒、司马相如等人。
从汉高祖至汉文帝、汉景帝近40年间,汉朝廷一直本着黄老之术治国,成语“曹随萧规”便是述说这段时期推行黄老之术的故事。萧何是汉朝第一任丞相,主张无为,喜好黄老之术,为汉朝制定了一套规章制度。萧何死后,曹参继任丞相,他深信“治道贵清静而民自定”,因此如《史记·曹相国世家》所说:“参代何为汉相国,举事无所变更,一遵萧何约束。”曹死,陈平继任丞相,仍旧因循萧、曹之道,力求清静,与民休息。其间,虽然朝廷里发生了吕后擅权,以及诸吕之乱事件,但是国策不变,如司马迁在《史记·吕太后本纪》里所评述:“孝惠皇帝、高后之时,黎民得离战国之苦,君臣俱欲休息乎无为,故惠帝垂拱,高后女主称制,政不出房户,天下晏然。”汉景帝之母窦太后也“好黄帝与老子言”(《史记·外戚世家》),汉景帝自幼受黄老学说熏陶,及其继位后,一边平息“吴楚七国之乱”,加强中央集权,一边依然“从民之欲”,坚持不懈推行黄老之术。
由于汉初采取黄老的“无为而治”,中国社会出现了“文景之治”的太平盛世。据《汉书·食货志》记载:
至武帝之初七十年间,国家亡事,非遇水旱,则民人给家足,都鄙廪庾尽满,而府库余财。京师之钱累百巨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囚,充溢露积于外,腐败不可食……人人自爱而重犯法,先行谊而黜愧辱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