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1 竣工验收阶段
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正式验收等5个阶段。初步验收合格后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通过后可开通初期运营;正式验收合格后投入正式运营。
静态验收是对建设项目的工程按设计完成且质量合格、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且质量合格进行检查确认的过程。动态验收是在静态验收合格后,通过联调联试、动态检测对列车运行状态下工程质量全面检查和确认,并通过运行试验对整体系统在正常和非正常运行条件下的行车组织、客运服务以及应急救援等进行检验的过程。初步验收是在动态验收合格后,对工程建设情况,以及静态验收、动态验收情况进行确认的过程。安全评估是经初步验收合格后,且初步验收发现的影响运营安全的问题得到解决后,对安全管理、设备设施、规章制度、人员素质等是否具备开通安全运营条件进行检查评价的过程。正式验收是在开通初期运营一年以上由国家主管部门或委托交通运输部组织对建设项目整体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的过程。
1.静态验收
应达到以下条件方可进行静态验收: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辅助工程已按设计文件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承包单位按有关规范、标准对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自检合格;精测网复测已经完成,复测资料完备,复测成果已移交;辅助工程(含公路立交桥)已经移交完毕;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竣工文件已按规定的编制内容和标准基本完成。
静态验收程序如下。①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图和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并经自检合格,经监理单位同意后,向建设单位申请验收,并报送工程验收申请报告。②静态验收领导小组审查达到验收条件后,铁路局和建设单位向工管中心申请开展静态验收;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完成情况、验收方案、验收组织(根据建设情况,可分段分专业安排验收),以及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行车设备未完成施工情况等;工管中心审查后向建设单位下达开始静态验收通知,通知抄送建设司、运输局。③接到同意验收通知后,静态验收领导小组组织专业验收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④专业验收组应在确定的时间内完成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限、复检时间等,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专业验收组对整改问题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填写专业工程验收记录。静态验收领导小组协调专业间接口验收。⑤静态验收领导小组完成验收工作后编制静态验收报告。静态验收报告报建设司,抄送计划司、安监司、运输局、信息办、工管中心。静态验收报告应包括静态验收过程、验收人员组成、验收程序、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遗留的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行车设备、验收结论等内容,并附相关数据和试验报告。
建设司将静态验收报告分送部专业专家组正副组长单位,专业专家组对静态验收情况及报告进行审查,审查意见送铁路局和建设单位,抄送建设司、工管中心。铁路局和建设单位按照审查意见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铁路局和建设单位编写整改报告,整改报告报建设司,抄送计划司、安监司、运输局、信息办、工管中心。
2.动态验收
应达到以下条件方可进行动态验收:静态验收存在的问题整改完毕,静态验收合格;联调联试、动态检测和运行试验大纲已经批准;工机具、常备材料、交通工具已按设计文件配备到位。
动态验收程序如下。①建设单位组织编写联调联试、动态检测和运行试验大纲,在静态验收完成30日前报铁路局;铁路局组织初审,初审后报工管中心;跨铁路局项目,工管中心要指定一个铁路局作为牵头单位,牵头铁路局会同其他铁路局对大纲联合初审后上报工管中心。工管中心牵头、有关部门参加,对大纲进行集中审查,由交通运输部总工程师签发铁工管函批复。②铁路局根据批准的大纲、既有线和高速铁路管理相关规定,组织编制动态验收期间的行车和施工作业管理细则。跨铁路局的建设项目,由牵头铁路局组织编制。③铁路局确认具备动态验收条件后,动态验收领导小组按照批准的大纲和管理细则启动动态验收。跨铁路局的建设项目,各铁路局分别负责管内部分的动态验收工作,牵头铁路局负责组织全线拉通调试和运行试验等工作。工管中心牵头、运输局等相关部门参加,对动态验收工作进行协调指导。④动态验收领导小组就动态检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由建设单位组织整改;整改问题复查合格后,填写动态验收记录表,检测单位编制动态检测试验报告。⑤动态验收完成后,铁路局和建设单位编制动态验收报告;动态验收报告报建设司,抄送计划司、安监司、运输局、信息办、工管中心。动态验收报告应包括动态验收组织及人员、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验收结论等内容,并附相关数据和检测试验报告。
建设司将动态验收报告分送专业专家组正副组长单位,专业专家组对动态验收情况及报告进行审查,审查意见送铁路局和建设单位,抄送建设司、工管中心。铁路局和建设单位按照审查意见进行整改,工管中心对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整改结束后,铁路局和建设单位编制整改报告,整改报告报建设司,抄送计划司、安监司、运输局、信息办、工管中心。
3.初步验收及安全评估
应达到以下条件方可进行初步验收: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合格;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经主管部门检查认可;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经相关部门检查认可;竣工文件按规定编制达到档案验收标准。
初步验收程序如下。①动态验收合格并达到初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会同铁路局向建设司报送初步验收申请报告。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向建设司提交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报告。③建设司组织部内相关部门进行研究,认为达到初步验收条件的,向交通运输部提出初步验收建议及初步验收委员会组成建议。④初步验收委员会组织检查资料和现场确认,召开初步验收会议,编制初步验收报告,明确验收结论。
初步验收合格且初步验收发现的影响运营安全的问题得到解决后,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形成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安全监察部门另行组织制定。
安全评估通过后,按交通运输部规定进行初期运营。
4.正式验收
应达到以下条件方可进行正式验收:初步验收合格且初期运营一年后;初期运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毕,初期运营状态良好;“国有土地使用证”已经全部领取;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建设资金已全部到位,按合同与建设各方完成费用结算;竣工决算已经编制完成并上报主管部门审查;档案验收工作已完成。
正式验收程序如下。①具备正式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会同铁路局向交通运输部上报正式验收申请报告。②建设司组织部内相关部门进行研究,经确认符合正式验收条件的,向交通运输部报告申请正式验收。③国家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部组建高速铁路项目正式验收委员会。④高速铁路项目正式验收委员会检查资料和文件,组织现场检查,召开正式验收会议,对工程质量、初步验收结论以及初期运营情况进行整体评价,形成正式验收结论,出具“正式验收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