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2026年01月16日
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不等同于政府采购,与后者不同,政府购买的是无形的公共产品,类似于西方国家所称的“软服务”,这种服务的表现形式、运作模式和绩效更为无形,如社会福利服务、文化教育服务等。但是这种服务也能够为民众增强幸福感和获得感。如李慷提出,政府购买的目标是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其运作方式乃是通过向社会服务机构直接购买服务,进而实现财政效率的最大化[19]。由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特征,一些概念如“公共服务外包”“公共服务购买”等也开始与政府购买交替使用。有学者认为:“许多研究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看成政府采购,从重塑公共服务体制与机制出发,有必要对这个概念做进一步的讨论。”[20]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会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21](https://www.daowen.com)
我们认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目标指向应当设定为三个层面:其一,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这与建设服务型政府、法治型政府和责任型政府的目标是相契合的;其二,培育和发展社会力量,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为载体,使得社会力量不断发育和成熟,更好地承接政府转变的公共服务职能;其三,满足公共服务和公共利益。在这三种目标的指引下,政府购买往往以项目制的形式进行运作,购买主体是以政府机构为主的公共部门,承接主体是以社会组织为主体的社会力量。因此,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本质也是一种项目治理。[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