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绩效维度:反映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有效性的主导方向
国家“十三五”规划建议明确指出,“能由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的,政府不再直接承办”。具体而言,政府在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中的职责主要体现为财政投入、契约管理和效果优化。财政投入和契约管理都是服务于效果优化,而服务效果能否得到优化以及如何促进服务效果优化,其评判和实施依据只能来自购买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6]。由此可见,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绩效评价是测量公共服务质量的最为有效的工具,通过绩效评价,能够更好地提升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水平。(https://www.daowen.com)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呈现出普遍化、常态化的发展态势,但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是否是有效的?是否比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更加有效?现有的绩效评价体系和评价指标能否有效评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绩效?构建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绩效的评估体系,是保障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有效途径。绩效评估的评估体系应包括价值取向、指标设计、评估方法三个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