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晰界定可操作的公共服务标准
美国在公共服务供给方面制定了严格的公共服务供给标准,并以此为弱势群体提供最低限度的补贴,同时鼓励大多数人通过市场解决自己的问题,民间服务机构承担较大的责任。日本则是于1997年制定了《利用民间资金促进公共设施等整备相关法》,即《PFI促进法》,1999年正式施行。这项法律规定了PFI模式的适用范围、政府的责任范围与扶持措施等内容。2000年3月,日本又制定了“关于制定利用民间资金等公共设施整备相关项目实施的基本方针”,规定了PFI项目所要遵循的基本步骤和框架。2001和2003年,政府又先后出台“PFI项目实施过程相关指南”“合同指南”“实施效果监测指南”等,由此确立了完整的PFI法律制度体系。(https://www.daowen.com)
英国主要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方式确立公共服务的相关标准,1970年《地方政府社会服务法》确定了服务群体,1990年《国民医疗保健服务及社区照料法》明确了地方政府的责任以及在国民健康领域实行公共服务购买制度,2000年颁布了《照顾标准法》,2001年提出“老人之国家服务架构”设立照顾老人的标准并成立了国家照顾标准委员会,2004年4月引入《居家服务全国最低标准》,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①提供信息、护理、需求评估、会议需要、合同保密、响应服务等用户所需的各项服务;②个人护理;③提供财政、个人、居家安全等方面的保护;④管理者和员工的工作要求;⑤组织要求与经营要求。澳大利亚的公共服务机构则在服务提供前,会与老年人签署一份居家照护协议,并根据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和财务预算,协助老年人制定一份养老服务计划,内容主要包括:老年人即将获得的服务类型与具体服务项目、各机构提供的相应服务、在提供的居家照护服务中老年人的参与程度、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具体时间以及老年人需支付的服务费用。老年人与服务机构签署居家照护协议并获得养老服务计划后,服务机构即可为老年人提供其所需的照护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