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主体责任的研究现状
目前对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责任的研究大致有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交易成本理论、管家理论等多种视角。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多用来分析政府购买中的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复杂博弈关系,委托代理理论则从合同契约视角出发,将政府看作公共服务的委托人,将社会组织看作代理人。与委托代理理论截然相反,管家理论认为管家与委托人的关系是建立于信任之上,两者的认同是超越了个体利益的集体利益[3]。毋庸讳言,上述视角较好地解释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的主体间关系、行动偏好、购买模式乃至风险形成机理。
在此启发下,国内学者也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政府责任的界定[4]、公法责任[5]、行政担保责任[6]展开了持续研究。如郁建兴等提出了一个“公共服务生产的两次分工”的责任框架,政府不再是服务的直接提供者,而是规划者,其主要责任在于拨付资金、制定政策和监督管理。[7]彭婧认为政府购买责任应当从市场价值优先过渡为公共价值优先。[8]贾旭东认为当前我国城市基层政府在公共服务购买中对政府角色定位存在明显的偏差,对公共服务的受益者——社会公众的权利和诉求有不同程度的忽视,模糊了政府对社会公众应负的责任。责任分配是政府和社会之间为达到共同目的的分工合作,而并不导致政府得从任务履行之中抽身,毋宁是一种“国家权力行使之改变”,亦即转而采取以“合作、社会自我管制及政策调控结合”之方式。[9](https://www.daowen.com)
上述研究对于我们正确看待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的主体责任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启发意义。但是相关研究也存在缺憾,一是尚未准确厘清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主体责任的具体内涵及其责任边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究竟存在着哪些主体责任?这些主体责任具体包含哪些内容?其边界如何划定?上述问题都未能得到较好解答。二是对于如何实现政府购买中主体责任缺乏深入的探究,而大多数论述也大多围绕购买方——政府责任角度展开,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当属美国学者凯特尔所提出的政府应当成为一个精明的买家,其“主要责任在于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开放社会服务市场,监管服务质量,作为‘精明买家’努力为公众做个好交易”[10]。研究视角的缺失,势必导致难以合理评价各类主体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的作用,不利于科学防范合同外包风险并对各个主体进行有效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