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购买主体
目前对于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在政策文本的规定不相一致。如政府采购法中未涉及党的机关,文化部的文件中未涉及事业单位。而根据2014年《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规定,购买主体是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党的机关、群团组织等;而在2018年的征求意见稿中,范围更为广泛,具体细分为购买主体和参照执行的主体,其中各级行政机关是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政协、监察、审判、监察、民主党派机关以及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划入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政府部门是主要的购买主体,类似于企业组织,以委托者的身份把原本由政府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交由有能力的社会力量承担。而在此过程中,政府的职能实现了转变,当然,通过购买服务转移的只是服务的生产方式,而政府仍然是规则制定、过程监管和结果评估的责任主体。[7]有学者认为,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中,政府具有多重身份,一是公共物品和服务需求的确认者;二是精明的购买者;三是对所购物品和服务的检查者和评估者;四是公平税赋的征收者;五是谨慎的支出者。[8](https://www.daowen.com)
以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为例,购买的主体主要是各级政府的民政部门。其职责在于:负责制定居家养老服务的政策法规、确定居家养老服务整体发展规划,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的经费预算、发展养老社会组织、综合协调及有关的监管工作。[9]如上海进行居家养老服务购买的机构主要是街镇政府,除此以外市民政局还有统一的社区公益招投标平台。上海市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机构是市、区县和街道(乡镇)三级居家养老服务管理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居家养老服务的主管部门是市和区县两级民政部门。各区县设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机构。随着2017年上海市推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后,上海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主体发生变化,其中卫生部门主要负责医疗保健服务和医疗评估服务供应商的招投标与管理,民政部门主要负责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应商的招投标和管理,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长期护理保险服务供应商的招投标与管理。[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