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服务消费方

三、服务消费方

根据双重赋权的理论观点,公众是公共服务最初的委托者,将权力赋予政府,由政府部门来行使公共服务供给的职能。与此同时,社会力量在购买服务行为发生后,也是受托人,其主要职责是在政府委托下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公众则成为服务最终的消费方。公众作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消费方,并非意味着公众只是被动地接受服务,作为委托者的公众也有权力合理有效地表达公共服务诉求(需求的层次、数量和类型等),同时也可以在公共服务购买过程中对服务的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价,成为公共服务的共同生产者。

仍以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为例。老年群体则是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消费方。各个地方政府出台的标准不一致,如合肥市将享受到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对象限定为,具有市户籍的70周岁以上的低保老人、70周岁以上的空巢老人(无子女)、9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服务标准:符合条件的老人每月可享受政府购买的价值600元居家养老服务,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规范》要求开展服务。南宁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对象为持有南宁市市区户籍且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具体如下:①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城市散居、需介护、介助的“三无”老人。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需介助、介护的失独低收入老人。③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需介助、介护的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孤寡老人、残疾老人及享受定期抚恤或定期生活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④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需介助、介护且子女不在南宁市市区工作的独居老人。⑤90周岁以上(含90周岁)的高龄老人。上海市从21世纪初开始推行居家养老服务购买,享受的对象范围也在逐渐地扩展,从一些低保、孤老、高龄等老年群体逐渐向60周岁以上的低保或者低收入家庭扩展,同时80周岁以上的老年群体也是重点服务的对象(见表3-2)。

表3-2 上海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政策对象的变迁(https://www.daowen.com)

图示

资料来源;汤艳文.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与管理:上海经验[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