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的政府责任

三、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的政府责任

世界银行2004年报告提出,公共服务责任框架指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的核心责任人是政府,只有政府是负责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才可能是负责的。[33]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如果市场改革是在政府责任机制不明确的情况下进行的,那么市场改革不仅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相反,还会导致权力和资本互相渗透,从而侵蚀公共利益的神圣性。[34]民营化的成功必须建立在政府拥有健全功能的基础之上,在公共服务市场化的过程中,政府拥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不能向市场转嫁责任。“当一个公共部门组织通过法律强制执行的合同将服务提供的责任转移给其他方时,它不会放弃对他们的责任”。[35]因此,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的过程中要重视政府的责任、能力公平性等。一般而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的政府责任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满足公共需求的责任。首先,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以满足公众的需求为目标,政府要考虑购买服务的制度环境和内部能力,在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基础上购买公共服务。其次,政府对于购买服务的类型要有所区分,不能盲目地进行购买。比如风险小、容易测量的服务可以政府购买,而对社会影响较大且绩效标准难以衡量的公共服务则应避免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提供。一方面,从政府—公众角度分析,由于“社会契约”的存在,购买公共服务的内容很多可以对应我国法律规定的政府责任;另一方面,从政府—社会力量角度分析,由于合同契约的存在,提供公共服务的内容必须满足购买者(政府职责)的需求。[36]此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需要谨慎地看待公共服务外包运动,要用改革的理性取代盲从的热情,防止政府购买的服务为购买而购买,脱离实际。(https://www.daowen.com)

第二,培育优良公共服务竞争市场的责任。公平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决定着政府购买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也是实现政府责任的关键前提。要想实现政府责任,需要建立健全公共服务招投标制度,促进制度的合理化透明化,促进参与主体的公平竞争,增加彼此的信任。有学者认为,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的过程中,一定要设计好外包制度,这是强化社会组织成为有吸引力的合作者的显著特点。[37]与此同时,政府还应该积极地培育和引导社会组织的发展,增加社会组织的自主性和服务性,以避免购买服务中出现内部化的现象,使得公共服务朝着开放、竞争的方向前进。

第三,加强购买公共服务的监督机制。西方政府在公共服务外包的监督尤其是对责任的划分方面积累了较好的经验。如公私合同安排让管理者采用问责制的检查表方法,这意味着“如果没有规定,就不是我的责任”。[38]故而,仅仅由政府实行自我监督是不够的,应该让多方参与进来共同监督,建立多元参与的监督机制。政府的职能从“划桨”转向“掌舵”,多方参与,一方面可以减轻政府的责任,但是从另一方面看也加强了政府作为市场监督者的责任。[39]不但加强了政府在合同管理方面的责任,强化政府合同签订、履行方面的监管,有利于完善事前的合约设计以及事后的风险管理。政府在此过程中也需要不断地调动社会力量,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之间的监督运作。政府也要提升自己监督、管理合同的能力,更好地实现自身的责任。因此,实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的政府责任,良好的制度环境、吸引社会组织参与到公共服务建设中以及健全的法律制度等都是不可缺少的。目前已经有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中对于政府责任进行了界定和问责,如2014年南京市民政局出台的《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中规定“因对合同监管不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终止的,应当给予训诫,或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