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责任的内涵

一、社会组织责任的内涵

我们这里着重探讨社会组织责任问题,有关社会组织责任的研究,邦布赖特(Bonbright)和巴特里瓦拉(Batliwala)的观点比较具有代表性,他们认为:社会组织责任包括三类责任类型,即对资助者的向上(upward)责任,对受益者的向下(downward)责任以及对于组织成员及使命的内部(inward)责任[42]。而按照Ebrahim的说法,社会责任既可以被看做是一个关系问题,即对他人承担责任并接受问责,同时也可以被看做是一个身份问题,即对理念或者组织使命以及自己的责任意识承担责任[43]

借鉴上述观点,根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利益相关者的不同类型,我们可以将社会组织的责任划分为对于公众的责任、对于政府的责任以及对于自身的责任。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层面,这种划分都有其深刻的依据,其一,对于公众的责任是由社会组织的公共性和非营利性所决定,同时以民众公共服务需求为导向;其二,对于政府的责任则是由合同外包的契约所确认,内嵌于委托代理关系之中;其三,基于第三部门理论,社会组织相比于政府组织和市场组织的独特属性决定了其对于自身的责任(见表4-1)。

表4-1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社会组织责任的构成与特征

图示

资料来源:在Bonbright和Batliwala(2007)对组织责任划分的基础上拓展而来。(https://www.daowen.com)

第一,面向公众的责任。萨拉蒙提出了第三方治理理论,修正了原来的福利国家理论,认为联邦政府是公共服务的资金提供者和监管者,具体的提供则可以由第三方来完成,而非营利组织因为和政府在一起,基本目标方面相似,更具优势,而成为第三方治理体系最自然的候选人。[44]依据新公共服务理论的观点,政府的主要职责在于提供公共利益和公共服务,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自己参与生产或垄断公共服务的提供。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提供的同时,也履行其对于公众的社会责任。一般而言,公共服务主要是指“由法律授权的政府和非政府公共组织以及有关工商企业在纯粹公共物品、混合性公共物品以及特殊私人物品的生产和供给中所承担的职责”[45]。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作为西方民营化的产物,实现了公共产品供给模式从传统政府权威治理向现代公私合作治理的嬗变。“政府失灵”理论可以解释这一转变: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局限性,如偏重大多数人的需要,具有规模上和专业上的局限,效率低且关注短期目标。而在现代社会福利的供给体系中,社会组织由于其公共性、非营利性的特点,在公共服务供给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与政府部门的合作,形成了“一种优势互补的责任共担模式,既可以弥补政府在提供社会服务时的缺陷,也可以解决社会组织在服务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46]。当前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领域分布广泛,涵盖公共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方面,在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创新公共服务机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面向公众的责任强调社会组织的社会责任,具体表现为公共服务需求表达和公共服务传递两个方面。同时,对于责任的要求程度较高,体现出公共服务供给的专业性以及透明性特点。在问责手段方面,一般以公众监督为主,公众满意度和服务消费者投诉往往成为监督的重要手段。而从时间维度上来看,面向公众的责任贯穿于服务需求形成、服务传递、服务评估乃至服务可持续供给的整个流程。

第二,面向政府的责任。有学者认为即使是根据合同提供服务,代理机构也要对服务的履行和质量负责,并且必须采取措施改进服务,无论承包商是否有过错。[47]面向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的责任一方面体现于履行契约,提供令委托方和消费方满意的公共服务;另一方面也分担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政府购买中制度环境的不确定性、合同外包合同的不完备以及承接方能力有限等多重逻辑的综合作用,导致公共服务供需双方都存在风险。需求方(政府)存在着购买成本增加、监管失灵等风险,而供给方(社会组织)则面临功能丧失、寻租行为以及垄断的风险。[48]风险如果得不到有效的分担和防范,会削弱政府和社会组织公信力,严重影响合同外包的质量和效率。公私合作的倡导者认为,“公私部门合作的核心理念是按照风险分配原则,即风险应当分配给最适合处理该风险的一方,进行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的风险分配,以达成资金最佳使用价值的标准”[49]。按照公私合作风险分配的原则,社会组织应当扮演风险承担着的角色,一方面独立承担服务供应风险、组织协调风险以及合同外包执行过程中各类技术性的风险;另一方面,当由制度环境改变、公众需求转变等因素所引发的不可抗拒风险以及需求风险,则需要社会组织与发包方政府以及服务的消费方(公众)根据风险种类差异以及严重程度,合理进行风险的分配和共担。

此外,面向政府的责任强调社会组织的法律责任,对于责任的要求程度相较于公众而言,更多的是管家导向,尤其是在政府与社会组织建立长期委托代理关系以后,“演进的委托代理关系”会创造出社会信任,趋向于管家关系[50]。在问责方式方面,往往通过专业的财务审计以及绩效评估流程展开。对于社会组织自身而言,这种责任具有短期性的特点,往往随着公共服务项目的终结而消散。

第三,面向社会组织自身的责任。这种责任应当从社会组织自身的特征论及。近年来,社会组织研究一直是学界研究的重点,而围绕着社会组织的特征——“结构论”和“能动论”甚嚣尘上,一度成为解释社会组织的两大主要视角[51]。结构论强调外在制度环境尤其是国家社会关系背景下结构对于社会组织的决定作用;能动论更加关注社会组织的自主决策过程与实践运作。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作为政府进行技术治理的重要手段,其运作模式和政策执行逻辑可谓是社会组织发展外在的结构特征,与此同时,从能动性的维度来看,社会组织也可以借力,通过承接政府的项目发包,从而促使自身专业实力和组织形态的提升。在此过程中,社会组织充分发挥了弥补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作用,作为重要的治理主体,同时也实现了对自身的责任。在实际运作中,这种责任大致表现为社会组织的伦理规范和专业能力提升两个方面。前者是高层次自律性的要求,如保持高度的非营利性和志愿性;后者则是对于社会组织专业能力和发展愿景的要求,如组织的治理结构程度、项目管理以及财务管理水平等。面向自身的责任具有可控性,不同于面向政府和公众,更多地强调社会组织的社会责任和专业责任,对于责任的要求程度相较于公众而言,更多的是自律导向。在问责手段方面,以内部评价为主,辅以公众监督。对于社会组织自身而言,这种责任往往是长期的,贯穿于社会组织发育、成长和成熟的整个生命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