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责任的内涵
新公共服务理论认为,只有公民积极地参与公共事务,才能达到最佳的政治结果,实现“获得满足最大多数公民利益需求的规则和决策”,增强政府的合法性,使公众更有可能支持那些制订与执行决策的机构。[60]借鉴以往的研究,根据公众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际发挥的功能,我们将公众责任界定为两个方面。
一方面,合理表达公共服务诉求的责任。我们知道,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最终目的是为了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满足公共需求和公共利益,其本质是公共性。因此,以公共利益为导向的政府购买无论从理念还是行动上都要求公众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活动中发挥关键作用。对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而言,如果要实现绩效,则要达到两个匹配,一方面是公共服务需求与公共服务供给的匹配;另一方面是政府职能转移与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程度的匹配。那么如何实现公共服务需求和公共服务供给的匹配,尤其是在质量和数量上都能达到平衡呢?这就需要公众(消费者)能够合理表达公共服务诉求,履行公共产品(服务)公共生产的责任。合理表达公共服务诉求,一是具备合理表达公共服务诉求的专业知识,能够较为准确地识别当前需要满足的公共服务类型;二是在公共服务的需求数量和需求质量上能够合理表达。唯有如此,政府和社会力量才能够知道应当侧重于哪方面的提供,应当提供多少,以及提供的质量究竟是什么样的。(https://www.daowen.com)
另一方面,理性进行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的责任。公众是公共服务的消费者,对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质量有直接和客观的感受度。正如有学者指出的:由于顾客对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数量都有影响。[61]因此,公众满意度是衡量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绩效的重要评价指标。由此,公众(消费者)也承接着理性进行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的责任。当然,诚如政府内部的绩效评价一样,公众对于政府购买服务以及公共服务质量的评价也应当是科学而理性的,不能是主观评价。这就需要公众在公共服务供给的全过程能够进行参与,在公共服务供应商的选择阶段,能够积极地参与决定,以辅助政府选择“物有所值”的供应商;在公共服务的供给阶段,能够作为消费者进行服务质量、服务数量、服务及时性、服务专业性的意见反馈,以督促社会力量及时改进服务质量;在公共服务的绩效评价阶段,能够依据服务的体验度全方位地客观评价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