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的政府责任困境

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的政府责任困境

当前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也存在着政府责任困境,集中体现在政府角色定位不够清晰、政府合同管理能力有待提升、缺乏有效的监督问责机制等方面。

第一,政府角色定位不够清晰。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政府的专业能力并非弱化而是强化,政府购买服务不是意味着政府摆脱了公共服务供给的责任,而是进一步优化政府在公共服务中的功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40]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认知存在偏差,一方面体现在囿于传统整体性管理的思维,管理者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持怀疑态度,对社会力量的专业化能力心存疑虑,“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导致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缺少竞争力;另一方面,政府对于公共服务外包中的角色还停留在“管家”“管理者”的阶段,往往将公共服务项目看做政府对于社会力量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这种自上而下,指令式的合同管理方式往往使得公共服务的承接者——社会力量难以获得充分的自主性与独立性。(https://www.daowen.com)

第二,政府合同管理能力有待提升。2014年12月,财政部等部委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明确了政府在购买服务过程中的合同管理责任,具体包括“购买主体应当加强购买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政府缺乏有效的合同管理能力,集中体现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各个环节。在选择供应商的阶段,为了防范风险,政府往往将服务委托给一些自己比较熟悉的供应商承担;而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政府缺乏足够的专业素养,政府部门选择不合格供应商的可能性仍然存在。在项目执行阶段,政府合同管理能力的缺陷体现于缺乏足够的过程监管,少部分服务供应商以坏充好或投机取巧,劣币驱逐良币,继而损害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在项目结束的绩效评价阶段,很多项目的评价往往没有专业的评估和考核,只由政府部分进行简单的等级评定,丧失了科学性和客观性,难以科学有效地评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质量。

第三,缺乏有效的政府购买问责机制。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践过程中,出现了很多由于政府责任缺失而导致的公共服务项目风险乃至失败的案例。但是无论从合同文本还是具体操作中,缺乏有效的政府问责机制。多元主体的权力和责任界限不够浅析,导致很多公共服务的问责流于形式。一些地方政府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名义甩包袱,将公共服务外包等同于政府责任的转嫁,认为政府由此就可以从某些公共服务的供给中脱离出来,进而逃避公共服务项目失败所带来的政府责任。“目前存在的问责局面是,在无须着力的地方(如购买过程和资金使用)问责过渡,在应当重点关注的方面(如服务质量及其影响)却问责不足。”[41]与此同时,目前缺乏独立专业的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管机构,对于公共服务外包服务的监督还过分强化资金使用和效果测量,对于公共服务购买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公共服务购买具体的效益缺乏监控。也导致在政府购买服务的问责中,未能够较好地处理好问责谁,如何问责的关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