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视角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内涵
治理的原意是控制和引导,是指在某一特定范围内行使权威。它是一个过程概念,意指不同利益主体相互博弈最终获得一致意见并采取共同行动的过程。随着全球化和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治理”引起了人们更多的关注,治理的概念变得更加广泛和重要。在公共政策中如何行使权力、如何调和利益矛盾、如何制定政策以及如何实施政策成为治理理论关注的重点。从某种程度上讲,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治理理论在实践中的贯彻。
政府购买服务,在美国被称为购买服务合同或合同外包。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指将原来由政府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直接购买或通过补贴和凭单制的方式间接购买,将公共服务交给有资质的市场组织或第三部门来提供,根据其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绩效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付费,是一种“政府承担、定项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的新型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内涵,可以以购买目标为导向,从购买方、承接方、服务对象三个主体间的关系切入,科学界定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评估与政府评估、社会组织评估以及公共服务评估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概括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评估的实质内涵。(https://www.daowen.com)
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目标来看。首先,购买公共服务意味着公共服务供给方式的转变,其实质在于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通过招投标引入竞争机制,在减少财政支出的同时,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数量和质量。这也意味着重新界定政府与市场的功能及服务边界,在公共服务领域中弱化政府职能,充分调动市场力量和社会力量。其次,自十八大以来,“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和政社分开”成为新一轮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内容,购买公共服务有助于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将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创新社会管理体制,以最终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治理格局。最后,“改善民生,实现社会公平,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服务型政府的应有之义,充分调动市场力量和社会资源以增加公共服务的供给,可以更好地满足城乡居民的公共服务需求,保障低收入困难群体的公共服务需求。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质在于打破公共服务领域政府的垄断地位,通过竞争机制引进社会组织的管理方法、管理技术和服务的专业性,依靠市场力量与社会资源进行公共服务的供给,使城乡居民能够获得数量更多、质量更好的公共服务。政府作为购买方,通过直接购买或间接购买的方式向各类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社会组织作为承接方必须想方设法在政府的招标中胜出,这就需要社会组织在满足居民的公共服务需求的同时,满足政府的绩效考核要求;城乡居民作为服务对象则可以通过参与评估、提出意见等方式促使社会组织改善公共服务质量以满足其需求。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并不意味着将公共服务的供给全权交由非政府组织负责,政府并非推卸责任,而是涉及政府职能尤其是公共服务供给的方式有所转变。政府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将部分决策权让渡给社会力量,通过竞争机制来选择服务承接者,可以精简政府人员、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政府对公共服务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实施效果承担最终责任,而社会组织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政府的责任也有清晰的界定,主要体现在挑选出合格的供应商、监督公共服务供给的全过程,评价购买的绩效,以及测评公众对于公共服务的满意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