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的责任构建

三、社会组织的责任构建

社会组织是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重要主体,在某种程度上,公共服务的供给过程也是政府公共性从政府部门延伸到第三部门的过程。因此,社会组织能否实现自身责任,也是保障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质量的关键因素。我们认为,应当从建构社会组织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自身自律系统、兼职自律系统、完善治理结构等多个方面建构起有效的社会组织责任体系。

第一,应当建立社会组织的激励约束机制。从责任实现的途径分析,既需要严格的内部自律机制,又要有外部的监督和约束机制。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委托人、代理人和消费者三方关系中,需要强有力的激励约束机制,“委托人必须建立一种制度,使他们能够获取监督绩效的信息,能够创造激励与制裁措施,以确保代理人满足在接受拨款或支持时约定的义务”[17]。英国、美国等西方国家在公共服务外包的社会组织问责方面积累了诸多有效的经验,1998年,英国政府和社会组织代表共同签署了《英国政府与志愿及社会部门关系协议》,该协议确立了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的基本准则,同时明确了政府和社会组织各自职责。它包括一整套的衡量标准及指标,使监督者能够评估在政府购买过程中社会组织履行合同状况和完成绩效情况。美国也确立了社会组织的多重评价指标,如美国更好事务局委员会的慈善组织劝募行为标准、明尼苏达慈善评论协会标准、杜拉克基金会自我评估指标,以及与加拿大联合开发的NCIB慈善评估指标体系等。[18]上述标准问责的内容普遍侧重于组织的透明度、治理结构和财务活动等方面。

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现阶段应当发挥第三方评估的监督作用,不断建立和完善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机制。“第三方机构看起来更加具备合法性,因为它们的独立性使得其更加具备可信度”[19],政府需要从服务对象的选择、服务合同的签订、执行、监督、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入手,推行动态化的管理手段,全面提高服务合同的监管能力。一方面,对于履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约较好的社会组织予以扶持和激励,在支持力度、政策优惠等方面予以倾斜;另一方面,为了避免少量社会组织的“短期行为”和道德风险,应当采取严格的动态调整和退出机制,设置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项目的准入门槛,营造公共服务供给领域社会组织的发展环境,更好地提高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绩效。

第二,就社会组织自身而言,应当加强组织自律系统建设。良好有效的自律机制能够形成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社会组织责任的内在约束。新制度主义理论中的社会学制度主义学派认为,组织追求的不仅是效率,还有价值目标[20]。相对于他律而言,社会组织的自律更多的是从自身理念、愿景出发,对于公共服务购买中社会组织责任的强化和落实。加强社会组织的自律机制,首先需要强化社会组织的使命感和价值观,积极发挥第三方治理的志愿性、非营利性特征,坚持公民导向和公共性至上的理念。其次坚持自主管理,建立起完善的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监督,实现项目运作和组织发展的有效平衡。公共服务外包的实质是平等契约主体间合作治理,其达成的关键在于处理好政社关系。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大量失败案例揭示出社会组织沦为政府附庸的弊端。加强社会组织自律还要做到充分的信息披露,这是强化社会组织责任重要的程序保障,可以采取常规发布与专项发布、主动发布与接收质询相结合,建立规范的社会组织信息发布制度。最后,作为公共服务供给机构,社会组织要不断提升专业素养和服务能力,完善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结构,提高财务管理、项目运作能力,成为公共服务合格的供应商。(https://www.daowen.com)

第三,就公众层面而言,完善政府购买的公众参与系统。公众需求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起点和归宿。公众作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核心的利益主体,他们的需求偏好、需求层次和需求程度决定了公共服务供给的数量和类型,公众的满意度也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社会组织供给的质量及水平。因此,首先要做好公众的公共服务需求调研,最大程度地表达公众对于不同类型公共服务的需求类型和需求数量,结合大数据技术和平台,不断挖掘公众需求,促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能够覆盖到有迫切需求的重点领域;其次,在公共服务供应商的选择过程中,可以采取选取服务对象代表参与招投标评审、民主评议等多种形式,积极发挥公众的参与决策作用;再次,在公共服务的供给过程中,也要做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过程监督,不断听取服务对象诉求和满意度评价,在有效反馈基础之上改进公共服务的供给方式和供给质量;最后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环节,提升民众满意度的评价权重,通过有效监督和评价,不断推进社会组织多重责任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效益的实现。

第四,坚持自主管理,建立起完善的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监督,实现项目运作和组织发展的有效平衡。公共服务外包的实质是平等契约主体间合作治理,其达成的关键在于处理好政社关系。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大量失败案例揭示出社会组织沦为政府附庸的弊端。加强社会组织自律还要做到充分的信息披露,这是强化社会组织责任重要的程序保障,可以采取常规发布与专项发布、主动发布与接收质询相结合的方式,建立规范的社会组织信息发布制度。当前我国社会组织的专业化水平还有待提高,作为公共服务购买的主要力量,不断提升组织的专业化水平与能力,是保障公共服务质量的关键。

第五,协调和整合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利益。由于多元主体的存在,利益诉求也不尽相同。利益诉求的多样化导致社会组织责任模糊。在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中,承接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既要接受政府的契约管理,又直接与服务对象(公众)发生联系,同时还涉及第三方评估机构等其他多元主体。利益主体的多元化赋予了社会组织多重责任的特性,而这恰恰也使得社会组织在多元化责任面前无所适从,责任管理流于形式。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社会组织责任的实现过程也是利益协调和整合的过程。随着长期合作创造共同的价值观和目标,信任也扩展到非营利的意图。承包不仅为非营利组织提供了获取地方社会资本和与政府建立工作关系的机会,而且还培训政府让外部参与者参与公共事务治理。通过承包发展非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领导,有助于缩小承包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之间的权力差距,并随后加强相互协作的责任。[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