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防范的对策建议

二、风险防范的对策建议

为了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风险进行规制,应当采取以下五个方面的具体措施:

第一,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律规制。法律的缺位不利于政府购买风险的防范与控制,近些年,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为了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性的文件,但是政府购买在法律中仍未得到明确的确认。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购买法》中多项条款不适用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从采购范围上,该法中所提及的购买“服务的行为”在实际操作中仅指维持政府自身运作的服务,如购买后勤服务等;从采购主体上,包括社会组织在内的供应商地位没有在该法中得以确认。

因此,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法律体系。首先,对现行的《政府采购法》进行修订,从法律上明确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必要性,并赋予公共服务承接者——社会组织以合法的地位,另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中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合同管理和招投标流程。其次,在国家上位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法律制度,结合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组织状况,制定与公共服务购买相关的规章、条例及制度,如政府购买目录、招投标管理办法等;三是对相应法律法规的细化,包括政府购买的实施细则、采购招标投标办法以及合同监督管理办法,不断强化对于购买过程出现风险的控制。

第二,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多元监督评价机制。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的过程中,要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评估,对社会组织履行购买合同进行有效监督和评价,这有助于防范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出现的各类风险。应当建立健全涵盖第三方评估、大众传媒、社会公众以及专家监督在内的多元监督评价机制。

首先,第三方评估。相比政府部门而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所等专业评估机构作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第三方主体,具有很强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能够独立地对政府所购买的公共服务质量进行绩效测量和评估;而作为专业性和技术性的评估机构,评价体系和测量标准更为科学合理,能够有效地弥补政府以及社会公众监督的不足。其次,大众传媒的监督。媒体监督的作用体现在,通过公开报道政府行政活动,促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相关信息的公开、透明,监督政府购买活动中的政府和社会组织不当行政行为如寻租等,对建立规范的政社关系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再次,社会公众的监督。社会公众作为公共服务的消费者,其需求也决定了政府应当购买哪些公共服务以及如何更好地购买公共服务。通过公众对购买服务的客观评价和动态监督,有助于防范购买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最后,专家监督。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听取相关领域的专家对于政府购买的建议和意见,使其了解政府购买的具体运作状况,适时应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第三,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绩效评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绩效评估的缺失容易造成资金效率使用低下,不利于甄别购买服务社会组织的能力以及项目监管。西方发达国家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实践中,制定了科学而严格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如在美国,政府严格规定资金只能用于公共服务领域,不仅要保证投入的公平,也要实现产出效用的最优化。此外,还通过引入绩效评价机制,按照类别和层次预先评估采购不同种类公共服务所需求财政投入的比例。[27](https://www.daowen.com)

为了更好地控制由于评估缺失以及评估不力所导致的风险,应当使绩效评价成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管理中的有效手段和常备工具。政府要制定购买公共服务的绩效评价体系,根据合同进行监管,进一步发展其绩效管理系统,不仅衡量购买项目的产出,而且衡量购买的实际效果。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绩效评价体系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对于政府购买服务效率的评价,往往运用成本—收益法衡量政府是否用最少的成本或者定额的财政资金购买了尽可能多的公共服务。二是对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效果的评价。主要通过了解和调查公共服务消费者的满意度、认同度,测量政府公共服务所取得的实际效果。通过上述绩效评价方式,能够实现对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动态管理,有效地防范购买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第四,提升承接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能力。社会组织的能力,是保证公共服务专业化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也是有效防范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风险的重要途径。当前我国社会组织无论是规模、社会经验还是承接服务的能力上,都不能与发达国家相提并论,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公共服务质量的提高。为了提升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能力,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要增强自身专业化水平,提升社会组织承接服务的能力。目前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还不够完善,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专业化水准还不够,缺乏服务理念和专业经验。因此,社会组织要加强学习和培训,以公共服务消费者的需求为导向,不断提升自身专业化水平。另一方面,社会组织要增强社会影响力,通过多种渠道吸引社会资源,立足社区,扩大影响力,争取受众对象的支持,获得更多的社会效益。

第五,实现风险的利益共享与平衡分配。针对公共服务购买中所出现的风险,建立起有效的风险共担与问责制度尤为重要。“风险分配与激励补偿权的设置由政府与代理方的风险偏好、信息分布状况与传递、甄别机制、监督强度与效率、非法律执行机制等因素决定”。[28]

一方面,要实现风险的最佳分配,即要将风险分配给最有能力承担和降低风险可能性的一方。我们知道,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会存在需求调研、项目招投标、项目执行、项目评估等多个阶段,而每个阶段政府与社会服务机构、受众群体的权力对比情况都有差异,因此承接风险的能力也大相径庭。一般来说,政府已经被理所当然地视为风险治理的主要主体,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政府部门是风险的唯一承担主体,“风险分配和共担的过程,应当是不同利益主体,不同立场和观点纳入其中的过程”。因此,需要在招投标合同中明确风险的类型以及相应的承担主体,努力实现风险的最佳风险,同时为了确保政府购买的结果符合公共利益,应当明确公共服务标准,对公共服务供给的数量、成本以及价格有清晰的规定,确保政府购买项目有科学合理的评价依据,避免购买的任意性和主观性。”[29]如我们调研的NN市A区在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的基础上,专门制定了权责分明的合同制度,

“为了确保居家养老服务的质量,我们还专门请来了一些法律援助,对合同做了法律风险的一个考量,制定了合同模板,这样的合同模板保证了我们各自对风险的明细和界定。”(IN180809)

另一方面,要健全和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问责机制,明确责任归属,调研中我们发现基层政府在购买中政府角色存在着诸多偏差,缺位或者越位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公共服务项目在政府发包后,缺乏过程监管,以至出现为了做项目而做项目的状况。同时政府要重视公众的权利诉求和利益表达,建立起政府、社会服务机构严格规范的问责制度,明晰责任的主体归属,针对社会服务机构未能履行责任等而导致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风险发生等行为,进行严格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