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重公共服务外包的制度建设
良好的法律制度是确保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质量的重要前提。在美国大多数的司法管辖区,合同外包过程通常有一系列的法律规制,适用于整个公共服务合同。在联邦层次,这一规定是联邦收购原则(FAR),而各个州在联邦收购原则的基础上也建立了一系列相似的政府合同规则。[44]美国政府根据不同时期需要,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必需的法律,包括《联邦财产和行政服务法》《联邦采购规定》《合同竞争法》《服务获取改革法》,规定政府购买服务所需的相关程序和要求。为了降低成本和提高管理质量,根据《联邦政府绩效和结果法》,建立一套严格的监管制度:购买经费都有详细的预算,纳入政府年度预算中,每年都由国会审议通过,州和地方政府由州议会、地方议会审议通过;在购买时采取透明化的管理制度,购买内容、购买标准、购买方式都会及时向社会公开;购买流程规范,六个购买环节环环相扣,具体包括规划(在购买服务前有一个详尽与长远的规划,为购买服务指明方向)——选择(依据既定的规则选择社会组织)——交流(与社会各界进行有效沟通)——评估(确定评估标准)——购买(按既定计划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到监督(购买生效后,采取信息报告、实地核查、投诉处理、审计监督等)。通过公共服务外包的法制建设,拟定出了激励约束标准,有效地防范了公共服务外包中出现的寻租、道德和制度等各类风险。同时,美国政府很早就意识到政府承包商和公务员存在职能交叉的可能性,为了防止公务员懒作为或者少作为,政府在20世纪50年代就明文规定,只有公务员才能履行本职工作。这一条款也被写入美国管理和预算管理办公室的《通告A-76》中,承包商需与政府保持一定距离,不能介入或履行政府的日常职能。[45](https://www.daowen.com)
而在日本,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还有专门的法律依据《关于导入竞争机制改革公共服务的法律》。该项法律用于规范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活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同样遵循这一法律。该法律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提供了方针和指引,规范了官民竞争投标及民间竞争投标的程序,包括参加竞争投标者的资格、招募及确定等事项;规定了中标民间部门实施公共服务的必要措施,包括合同的签订和解除以及关于实施过程中的监督事项等,使得日本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活动建立在坚实的法律基础之上。[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