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责任建构
2026年01月16日
第二节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责任建构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政府的压力,但是“纯粹的社会”“纯粹的市场”往往会导致公共服务质量无法得到保障。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并不代表政府可以从公共服务中一劳永逸地抽身,政府在其中依旧不能免责。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主体涉及政府、社会组织和公众。其中,责任主体主要包括政府和社会组织。协作治理还要求共同承担责任。在边界模糊的情况下,双方可能倾向于回避责任,导致系统性的权力滥用。因此,需要正式和外部的制度约束。第三方绩效评估和合同中的财务审计可以为合并协同责任提供见解。[7](https://www.daowen.com)
政府是公共服务购买的重要主体,居主导地位。政府通过其强制力和权威从总体上掌控公共服务购买的大方向,并且依靠掌握的特有资源为公共服务购买提供支持。社会组织作为公共服务购买的实质承接主体,在提供公共服务中把握着主要的管控权。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提供的同时,也履行其对于公众的社会责任。公民虽然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消费者,但是也参与公共服务的共同生产,同时也在监督和评价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质量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公共服务购买的责任构建主要是从政府、社会组织和公众三个方面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