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澳大利亚

四、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没有公共部门直接向公民提供社会服务的历史,其社会服务主要由政府资助的非营利组织提供。从19世纪后半叶开始,非营利组织提供服务就已成为社会服务供给主流模式。[37]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始于20世纪70年代的新一轮公共部门改革。1974年工党政府成立了专门的委员会,对行政部门的工作进行考察,该委员会认为,行政系统已经过度集权、等级化,造成公共服务和管理的僵化,应进行权力与责任的下放。[38]1983年澳大利亚政府将公共服务改革提上了日程,并于1984年通过了《公共服务改革法案》。在1980至1990年间,在“理性经济”理论的引导和美国新公共管理思想的影响下,政府开始注重效率和利益,实施了公共服务改革,在公共部门引入私人部门的管理方式及市场机制。1990年开始,澳大利亚的公共服务供给逐步进入市场化阶段[39],开始进行公共服务的合同外包。改革初期,只有个别州的个别公共服务项目实行政府购买,但到了1996年,霍华德政府开始大力推行新自由主义改革,加深公共服务的市场化、合同化和私有化程度。(https://www.daowen.com)

澳大利亚从1998年开始试行的政府购买公共就业服务的改革卓有成效。为克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臃肿、僵化,服务成本高、效率低的问题,澳大利亚政府将原隶属于就业、教育、培训和青年事务部的400余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民营化,组建了全国就业服务有限公司,实行董事会负责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内的9000余名原本属于公务员的工作人员全部转入劳动力市场,根据公司需要和个人意愿,进行双向选择。改革后的澳大利亚公共就业服务系统中,充分体现了社会化和市场化在就业服务中的作用,政府制定购买制度,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社会力量平等参与;政府只负责规则的制定与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彻底转变了政府职能;同时,还节省了行政经费,提高了工作效率,提高了长期失业人员和其他弱势群体失业者的再就业率。[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