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主体

第一节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主体

在传统的公共管理体制中,公共服务的供给主体相对单一,政府承担着规则制定者、服务提供者、监督者等多重角色。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则是公共服务主体结构从单一向多元的重要转变方式,公共服务提供者和生产者不再是同一主体。

美国公共管理学家萨瓦斯(Savas)在《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一书中提出了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指出所有公共服务生产提供都可以通过公私伙伴关系来实现,有的公共服务项目通过公私伙伴关系会取得更理想的效果。[2]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在双重委托代理关系的赋权中运作的,实现了服务购买者与生产者的分离,政府将公共服务的生产和提供委托给社会服务机构,同时希望通过代理人的供给获得高质量的公共服务[3],由此也构成了公共服务外包的“二元主体”分析范式。与此同时,公共服务的消费者(目标群体)也需要考虑进去,毕竟他们是公私合作关系的受益者,同时参与公共服务的外包过程。因此,“二元主体”的委托代理自然过渡“三元主体”,也成为学界主要的分析范式[4]。(https://www.daowen.com)

而以布朗(Brown)和波托斯基(Posoki)为代表的美国公共学者则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理解为网络治理[5],根据网络治理理论,政府购买的过程也是社会服务网络“建构”的过程,该网络中“镶嵌”多元行动主体及公共服务的诸多资源。[6]按照这个逻辑,政府购买的主体应当不限于三元主体,还应当包括第三方评估机构等其他服务网络主体。借鉴网络治理的理念,我们认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从本质而言就是网络治理的重要载体,它是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公共服务供给行动的表现形式。故而,本研究从利益相关的紧密程度出发,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主体分为四类,即作为购买方的政府部门,作为承接方的社会服务机构,作为服务消费方的公众,以及作为评估方的第三方评估机构。